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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质量管理部郑步中2012.04ShanghaiWeiteBiotechnologyCo.,Ltd医疗器械GMP的由来2006年12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组织召开了关于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规范试点工作会议,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规范揭开了序幕。2009年12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和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实施细则和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医疗器械GMP自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2011年7月1日后达不到规范的企业不允许注册。医疗器械GMP的目的和意义我国目前医疗器械产业发展非常迅速,越来越多的产品进入市场,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为此,加大管理力度,鼓励先进,淘汰落后是新形式下的必然选择。通过推行医疗器械GMP,逐步提高准入门槛,在严格日常监管、保障企业产品安全有效的同时,逐步淘汰一批散、乱、差,推动企业提高管理水平,适应国际规则,使优秀企业做大做强。提升医疗器械生产管理标准与国际接轨,是中国医疗器械立足于本土,积极走向国际的必由之路。目录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生产洁净室(区)设置原则一、总则二、管理职责三、资源管理四、文件和记录五、设计和开发六、采购七、生产管理八、监视和测量九、销售和服务十、不合格品控制十一、顾客投诉和不良事件监测十二、分析和改进十三、附则定义与说明----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生产洁净室(区)设置原则一、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中应当采用使污染降至最低限的生产技术,以保证医疗器械不受污染或能有效排除污染。二、植入和介入到血管内及需要在万级下的局部百级洁净区内进行后续加工(如灌装封等)的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配件,其(不清洗)零部件的加工,末道清洗、组装、初包装及其封口等生产区域应不低于10,000级洁净度级别。三、植入到人体组织、与血液、骨髓腔或非自然腔道直接或间接接入的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配件,其(不清洗)零部件的加工、末道清洗、组装、初包装及其封口等生产区域应不低于100,000级洁净度级别。四、与人体损伤表面和粘膜接触的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不清洗)零部件的加工、末道精洗、组装、初包装及其封口均应在不低于300,000级洁净室(区)内进行。五、与无菌医疗器械的使用表面直接接触、不清洗即使用的初包装材料,其生产环境洁净度级别的设置宜遵循与产品生产环境的洁净度级别相同的原则,使初包装材料的质量满足所包装无菌医疗器械的要求,若初包装材料不与无菌医疗器械使用表面直接接触,应在不低于300,000洁净室(区)内生产。六、对于有要求或采用无菌操作技术加工的无菌医疗器械(包括医用材料),应在10,000级下的局部100级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七、洁净工作服清洗、干燥和穿洁净工作服室、专用工位器具的末道清洗与消毒的区域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可低于生产区一个级别。无菌工作服的整理、灭菌后的贮存应在10,000级洁净室(区)内。八、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符合下表规定: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级别表洁净度级别尘粒最大允许数/立方米微生物最大允许数≥0.5um≥5um浮游菌/立方米沉降菌/皿100级3,50005l10000级350,0002,0001003100000级3,500,00020,00050010300000级10,500,00060,000---------15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检查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的要求,为规范现场检查工作,统一检查要求,制定本评定标准:一、检查评定方法(一)无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须根据申请检查的范围,按照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确定相应的检查范围和内容。(二)无菌医疗器械检查项目共254项,其中重点检查项目(条款前加“*”)31项,一般检查项目223项。(三)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对不符合事实做出描述,如实记录。其中:严重缺陷项:是指重点检查项目不符合要求。一般缺陷项:是指一般检查项目不符合要求。不适用项:是指由于产品生产的要求和特点而出现的不适用检查的项目。(该项目企业应当说明理由,检查组予以确认)一般缺陷率=一般缺陷项目数/(一般检查项目总数-一般检查项目中不适用项目数)×100%。(四)结果评定:项目结果严重缺陷项一般缺陷率0<10%通过检查010-20%整改后复查1-3<10%020%不通过检查1-3≥10%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理解要点:讲述本细则及相应的检查评定标准的法律依据和应用。由于它是为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因此,企业应该按照此文件建立、实施、保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第二类和第三类无菌医疗器械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本实施细则中的无菌医疗器械包括通过最终灭菌的方法或通过无菌加工技术使产品无任何存活微生物的医疗器械。理解要点:本条讲述了本“实施细则”的使用范围,只要是通过最终灭菌的方法或通过无菌加工技术使产品达到“无菌”水平的医疗器械,和在产品的包装、标志、标识或使用说明中标注“无菌”字样提供使用的医疗器械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均适用本实施细则。凡是生产第二类和第三类无菌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中执行“实施细则”。第三条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并保持其有效性,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实现全过程中实施风险管理。理解要点:1、每个生产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是依据各自产品本身特性而建立的,是为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而建立的环境。2、由于任何医疗器械产品都存在风险,只不过风险各不相同而已。我们将医疗器械的风险控制在社会、人文和环境可接受的限度内,是进行风险管理的目的。因此,在从产品设计开发之初起的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中,都必须实施风险管理,从而确保医疗器械产品的残留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风险管理应该纳入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范围。国际上现在一般通用ISO14971:2007版,YY/T0316-2008版的标准用于规范医疗器械的风除管理。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规定各机构的职责、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评定标准:0401:是否建立了与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0402:是否用文件的形式明确规定了质量管理机构各职能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以及相互沟通的关系。*0403: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人是否没有互相兼任。*0404:质量管理部门是否具有独立性,是否能独立行使保持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性的职能。第五条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并履行以下职责:(1)组织制定生产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2)组织策划并确定产品实现过程,确保满足顾客要求;(3)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4)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并保持记录;(5)指定专人和部门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收集,确保相应法律法规在生产企业内部贯彻和执行。评定标准:0501、企业负责人是否组织制定了质量方针,方针是否表明了在质量方面全部的意图和方向并形成了文件。0502、企业负责人是否组织制定了质量目标,在相关职能和层次上进行了分解是否可测量,可评估。是否把目标转换成可实现的方法或程序。0503、是否配备了与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相适应,能满足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和生产管理的需要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检查企业所配备资源符合要求的记录。0504、是否制定了进行管理评审的程序文件,制定了定期进行管理评审的工作计划,并保持了管理评审的记录。由管理评审所引起的质量管理体系的改进是否得到实施并保持。0505、相关法律、法规是否规定有专人或部门收集。在企业是否得到有效贯彻实施(检查相关记录或问询以证实贯彻的有效性)第六条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和顾客要求的意识。评定标准0601、是否在管理层中指定了管理者代表,并规定了其职责和权限。第三章资源管理第七条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的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评定标准:0701:是否规定了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备的专业知识水平、工作技能、工作经历的要求.0702:是否制定了对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和再评价的工作制度。(检查相关评价记录,证明相关管理人员的素质达到了规定的要求)第八条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相应技术和法规等培训,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评定标准:0801:是否规定了对从事影响产品质量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基础理论知识及专业操作技能、过程质量控制技能、质量检验技能培训的制度。(检查相关记录证实相关技术人员经过了规定的培训)0802:是否确定影响医疗器械质量的岗位,规定这些岗位人员所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水平(包括学历要求)、工作技能、工作经验。0803:对关键工序和特殊岗位操作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是否制定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检查评价记录证实相关技术人员能够胜任本职工作。0804:进入洁净区的生产和管理人员是否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技术方面的培训及考核。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并维护产品生产所需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监视和测量装置、仓储场地等基础设施以及工作环境。生产环境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评定标准:*0901:企业的厂房的规模与所生产的无菌医疗器械的生产能力、产品质量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要求是否相适应。(检查相关记录证实达到了相关要求)*0902:生产设备(包括灭菌设备、工艺装备)的能力(包括生产能力、运行参数范围、运行精度和设备完好状态)是否与产品的生产规模和质量管理要求相符合。0903:原料库、中间产品存放区(或库)和成品库的储存环境是否能满足产品生产规模和质量控制的要求。0904:是否具有与所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检验室和产品留样室;检验场地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0905:所具备的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及过程监视设备能否满足产品生产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监视和测量的需要,这些仪器或设备的数量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0906:上述基础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的维护活动或缺少这种维护活动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是否建立对维护活动的文件要求。文件是否至少包括维护的频次、维护的方法、维护的记录等要求。(检查维护活动的记录,证实维护活动的有效性)第十条若工作环境条件可能对产品质量产生不利影响,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对工作环境条件要求的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或作业指导书,以监视和控制工作环境条件。评定标准:1001:是否对工作环境条件提出定量和定性的限制要求,实施控制后是否达到要求。1002:是否具有监视和保持工作环境所需的设备、设施和文件。是否评价每一个重要参数、指示项或控制项以确定其失控可能增加的在产品使用中造成的风险。1003:如果结果的输出不能被验证,是否对环境控制系统进行确认,是否进行定期检查以验证该环境系统正确的运行。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周围环境及运输等不应对无菌医疗器械的生产造成污染。行政区、生活区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合理,不得对生产区有不良影响。厂址应当远离有污染的空气和水等污染源的区域.评定标准:1101:生产环境是否整洁,是否无积水和杂草。(检查地面、道路平整情况及减少露土、扬尘的措施和厂区的绿化,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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