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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业务简介一、出口退(免)税基本知识1、出口货物退(免)税概念出口退税是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2、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商范围我国现行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商具体有下列5类: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3、外商投资企业4、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5、特定的退税企业。包括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将货物销售给外轮和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外轮供应公司等。3、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一)一般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均应予以退还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可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目前,出口退税申报已不再需要提供纸质核销单(二)特准退(免)税货物范围对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委托保税区内仓储企业仓储并代理报关离境地的货物;出口加工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物品;外商投资企业在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三)不予退税的免税出口货物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饲料、农膜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所含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四)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等(进料加工复出口除外);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国家规定范围外的非自产货物;对出口不予退税的货物,须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4、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我国出口货物的税种仅限于间接税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5、出口货物的退税率经过2008年和2009年国家多次调整出口退税率,目前出口退税率结构为17%、16%、15%、14%、13%、9%和5%六档。具体可参阅相关文件及最新的商品码库6、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方法1、“免、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税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主要适用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外贸企业和部分特定退税企业。2、“免、抵、退”税。主要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3、免税。适用于来料加工等贸易形式和出口有特殊规定的指定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等。7、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在备案登记之日起(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应在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30日内持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帐户号码和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等文件,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凡未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出口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备案登记撤并、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认定手续。8、退(免)税申报期限及延期申报规定*国税发〔2004〕64号文、国税函【2007】第1150号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国税函【2007】第1150号规定: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延期申报规定及注意事项根据总局国税发[2005]68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如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能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可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1、出口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正常申报退税时间(自出口之日起90天)内提交书面延期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出现超期申报视同内销补税。2、出口企业必须提出合理理由,同时根据省局苏国税发[2005]72号文,因不同原因申请延期申报的,不得使用同一份申请报告。3、延期申报最长可延期三个月。9、出口企业分类管理规定《江苏省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试行办法》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级设置A、B、C、D、E、F六级。A、B类企业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出口额、退税申报质量等指标评定。A类企业可免于提供退税纸质凭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评定为D类: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资料的;有骗税嫌疑的。对D类企业退(免)税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加强函调和核实。E类为小型出口企业,即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达不到5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00万元)的企业。F类为新办出口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起12个月内的出口企业均为F类企业。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办生产企业的应退税款,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还。已被评定为A级、B级和被认定为D级、E级、F级以外的出口企业,直接认定为C级。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工作于每年6月初开始,6月底结束。自当年的7月份至次年的6月份,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新的分类管理等级对出口企业进行退(免)税管理。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操作1、什么是“免、抵、退”税?•“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免抵退税理解要点※免抵退税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免抵退税销售收入与征退税率差的乘积作为不予抵扣税额(即进项税额转出);※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即复出口货物中进口料件的成本)与征退税率差的乘积作为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即红字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税理解要点※国内外采购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分用于内销还是出口均可计算抵扣;※有留抵税额的,在当期免抵退税总额的范围内计算应退税额,免抵退税总额大于应退税额的部分为免抵税额;※计算出来的应退税额要冲减留抵税额,即下月初在进行纳税申报时,上月留抵税额要扣除应退税额后才能用于计算应纳税额。2、“免、抵、退”税管理办法适用企业范围“免、抵、退”税管理办法适用于独立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包括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无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及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3、“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以离岸价(FOB价)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免、抵、退”税额。对以到岸价(CIF价)或成本加运费(CNF价)成交的,先按照实际成交的价格做出口收入,再冲减实际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佣金。支付的境外运保佣费用不得冲减内销销售收入。生产企业退(免)税计算公式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当期审核通过的进料加工复出口销售收入×外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料件总值/计划出口货物总值×100%生产企业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发生额-(当期不予抵扣税额-不予抵扣抵减额)]-(上期留抵税额-当期审批的应退税额)当期不予抵扣税额=当期帐面出口货物销售额×(征税率-退税率)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退税审核通过出口货物销售额×(征税率-退税率)(来自《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4、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在税务上是根据海关签发的登记手册来区分的。两者的主要的区别是:(1)进料加工的进口料件是用外汇从国外购买的,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方式的来料由委托方提供,不需要支付外汇。(2)进料加工进口企业对进口料件拥有所有权,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方式下,受托企业对来料、来件不拥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3)进料加工成品复出口需承担成品销售的风险,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只是劳务出口的一种方式,无需承担成品销售的风险(4)进料加工成品复出口收取全部商品的价款,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只是收取约定的加工费。(5)来料加工业务实行免税处理,进料加工实行免抵退税处理。5、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文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时,必须按当月实际出口情况注明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额。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不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的50%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税局核准后办理免抵退税。生产企业不如实申报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照征管法及征管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并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外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6、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范围国税函【2002】1170号6、外购配套出口产品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一)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二)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7、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产品的条件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一)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二)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三)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8、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产品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视同自产产品退税:1、必须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旧设备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所称旧设备是指出口企业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以下简称自用旧设备)和出口企业直接购买的旧设备(以下简称外购旧设备)。出口旧设备的企业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方式包括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持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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