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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类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全指导一、特许人资格风险1、经营资源风险法律规定的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法律规定中的经营资源还包括企业已经获得受理的专利或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商号等资源。但对于仅处于已受理状态的专利或商标不能单独作为特许经营的项目。不具备上述经营资源的主体不能获得特许经营特许人资格,其与被特许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也将因此无法生效。而如果特许人获得商标或专利等特许性资源存在权利瑕疵,将会导致蔓延式的损害赔偿法律风险。因此拥有合规的经营资源对特许人而言至关重要。2、其他经营条件(1)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2)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3)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本标准为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有权对于第(3)项将成为重点审核的方面。二、商务部门备案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机构的受理级别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辖区内实施特许经营的,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超出该范围的,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所需要的材料按照法律规定额文书规范提供。对于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必须取得前置许可后方能实施备案,例如经营食品的,必须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类许可证书。由于备案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违法备案规定将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特许人应当顾及长远经营利益,积极完成商务备案。而且合规的特许备案本身也有利于特许人推广特许业务。三、特许经营合同风险管理1、必须具备法定条款内容特许经营合同中必须具备以下条款,该类条款将在备案时有主管部门严格审核:(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九)违约责任;(十)争议的解决方式;(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2、被特许人单方解除权问题法律强制规定了特许经营合同中必须约定被特许人的合同单方解除权。但是对于合同签订后具体多长时间内被特许人有权解除合同未做明确规定,依照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由双方自由约定。特许人可以根据业务情况与被特许人协商确定该期限。值得一提的是违反该规定的,法律并未规定行政处罚条款。但是其仍然会影响到法院或仲裁者按照合同法对该条款效力的认定。因此仍然应当引起特许经营者注意。3、至少3年特许期限除非被特许人同意,或者属于续签合同,特许经营期限可以在3年以内,否则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4、限制转让由于特许经营权的特殊法律性质,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无权向任何第三方转让特许经营权。同时涉及特许经营的商业秘密,被特许人不得泄露。建议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并就违约责任事项作出明确约定。5、其他合同履行问题(1)条款设置要符合业务实际;(2)核心业务内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标准履行;(3)争议解决地法院约定要合乎利益要求。四、信息披露法律规定了特许人向被特许人必须披露的相关信息的义务。建议在具体落实该义务时完成以下工作:1、签订信息披露协议,明确信息披露的项目、时间、被特许人的信息接收方式等。2、信息披露条款中信息披露时间条款,特许人应当结合实际业务情况确定,不要约定的过于随意,导致不能及时披露信息或过早披露信息从而产生经营风险或履约风险。作者法律经验网
本文标题:特许经营类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全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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