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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1法治的含义法治就是法律之治,即通过法律治理国家。实施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人类社会的共同价值追求。法治具有以下特征(1)法律体现人民主权原则(2)法律至上(3)法律公开(4)法律公正(5)依法行事(6)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7)法律的程序正义受到保障。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含义是以社会主义国家全体公民为主体,反映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宗旨、结构、功能与价值取向的理性化的观念和信念,是指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法治信仰、法治原则和法治制度的宏观把握和整体认识。它不仅重视法的制定、法的实施,而且强调法的有效性,强调国家的法律秩序,强调法的应然与实然的统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众和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3.依法治国的含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其基本含义是在全社会和全体公民中培养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观念,使广大人民群众子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的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具体包括以下基本内涵(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3)严格依法办事4.执法为民的含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特征,就是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具体来说应当做到: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清正廉洁,勤政守法,甘当公仆,文明执法。5.公平正义的含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的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具体包含以下四个方面: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高效、程序公正。6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求牢牢把握大局,紧紧围绕大局,切实立足本职,全面保障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具体来说各级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正确履行职要,应当做到(1)服务大局就是保障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2)服务大局必须胸怀大局,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7.党的领导的含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主要是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要自觉的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严格执法统一起来,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起来,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8.依法行政的含义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关键环节,就是要全面突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实现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型。其内容包括:(1)行政机关的权力必须由法律法规设定(2)行政机关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不得违反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3)违法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合一二法律的基本概念1.法的概念和特征法是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盼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特征包括(1)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无效,因而有普遍性(5)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法是以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2.我国的法律形式法律形式也称法律渊源,是由不同立法权限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不通宵里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我国的法律形式主要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我国参加与缔结的)3.我国的立法权限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想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分别报有关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4法律的适用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力,把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一种行使权力的专门活动。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有四点:①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③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5法律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制裁的含义法律效力:法律效力,即法律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通常,法律效力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律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法律对人的效力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就其性质而言,法律关系可以分为法律上的功利关系和法律上的道义关系,与此相适应,法律责任方式也可以分为补偿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惩罚措施,根据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法律制裁可以分为司法制裁(包括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违宪制裁。6权利和义务的含义及关系权利的概念:“权利”一词可以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如“道德权利”、“自然权利”、“习惯权利”、“法律权利”,等等。关于权利的本质,学者们的解释也很不统一,主要有:(1)自由说,认为权利即自由。(2)范围说,认为权利是法律允许人们行为的范围。(3)意思说,认为权利是法律赋予人的意思力或意思支配力。(4)利益说,认为权利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5)折中说(综合意思说和利益说),认为权利是保护利益的意思力或依意思力所保护的利益。(6)法力说,认为权利就是一种法律上的力。(7)资格说,认为权利就是人们做某事的资格。(8)主张说,认为权利是人们对某物的占有或要求做某事的主张。(9)可能性说,认为权利是权利人作出或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10)选择说,认为权利是法律承认一个人有比另一个人更优越的选择。我们要讨论的是法律权利。所谓法律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其特点在于:第一,权利的本质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国家应当通过制裁侵权行为以保证权利的实现。第二,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第三,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因此,权与利益是紧密相连的。而通过权利所保护的利益并不总是本人的利益,也可能是他人的、集体的或国家的利益。第四,权利总是与义务人的义务相关联的。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能得以保障。义务的概念:义务,一般在下列几种意义上使用:第一,它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或范围);第二,它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第三,它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义务的性质表现在两点:(1)义务所指出的,是人们的“应然”行为或未来行为,而不是人们事实上已经履行的行为。已履行的“应然”行为是义务的实现,而不是义务本身。(2)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违反。义务在结构上包括两个部分:第一,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在法学上被称作“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纳税、服兵役等)。第二,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被称为“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例如,不得破坏公共财产,禁止非法拘禁,严禁刑讯逼供,等等。权利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义务为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界定社会关系的两种方式或手段。从整体意义上看,权利和义务作为行为的尺度共同执行着阶级统治和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二者的基本功能是一致的。但是,从具体法律关系的内容来看,权利和义务在职能上有一定的分工,各自发挥作用的方式、方向和范围有所不同。义务作为一种法律设定的行为模式与权利具有最大的相关性。即义务规则应是针对某一权利并为保证这种权利实现而设定。换句话说,如果一种行为与权利没有相关性,法律就不能强行为之设定义务。其次,权利与义务是互补的、相应的。在一些情形下,所承担的义务,必然在另一些情况下享有相应的权利。权利与义务的互补、对应关系并不意味着两者的均等。只要权利义务是两种不同的价值类型,那么两者就有主次之分。权利和义务之间就显示出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所谓对立,是指两者有着严格区别,各有不同的含义和质的规定性;所谓统一,是说两者密切联系、互为条件、相辅相成。7执法、司法、守法的含义执法:广义执法: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活动。狭义执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守法: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活动。8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分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三宪法1宪法的概念和特征宪法与法律的关系概念: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的国家根本大法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民主政治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是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制定的根据,具有最高法律效力2我国国家的根本性质(国体)国家性质即国体,是国家的阶级本质,也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3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4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2004年修正案首次将保障人权原则写入宪法,人权就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应该享有的权利,宪法中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就是对公民人权保障的表现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人民法院的职权: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灯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检查验的职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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