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第六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二节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第三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四节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五节其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六节罪之比较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概念•二、客观方面•三、主体•四、主观方面•五、既遂•六、刑事责任一、概念•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的产品数额较大的行为。二、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实施了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4.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三、主体•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四、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而仍然予以生产或者销售。并且行为人通常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但非法牟利的目的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过失不构成本罪,但当发现此问题时仍销售的,则以本罪论处。五、既遂•本罪以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为既遂。六、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节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一、概念•二、客观方面•三、主体•四、主观方面•五、既遂•六、刑事责任一、概念•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二、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所谓“严重食物中毒”,指细菌性、化学性、真菌性和有毒动植物等引起的严重暴发性中毒。•所谓“严重食源性疾患”,指以食物为感染源导致的严重疾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严重食物中毒”和“严重食源性疾患”是指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情形。三、主体•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四、主观方面•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否包括过失犯罪?目前,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仍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欧阳涛主编:《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剖析及对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5页。第二种观点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娄云生:《刑法新罪名解释》,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年版,第320页。第三种观点认为,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马克昌主编:《经济犯罪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2页。•我们认为,本罪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销售的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而仍故意进行生产、销售的主观心理态度。过失不构成本罪。五、既遂与未遂•本罪为结果犯,只要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即构成既遂。如果行为人尚未生产出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或者尚未销售出去,则构成本罪的未遂。六、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4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一、概念•二、客观方面•三、主体•四、主观方面•五、既遂•六、刑事责任一、概念•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二、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首先,行为人生产、销售了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其次,生产、销售上述不符合国家或行业规范的安全标准的产品,必须造成了严重后果。所谓“造成严重后果”,是指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损害,表现为致人伤亡或财产的严重损失。因此,本罪在刑法理论上可称其为实害犯。•第三,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行为与严重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三、主体•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四、主观方面•关于本罪的主观方面,学术界有着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陶驷驹主编:《中国新刑法通论》,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540页;欧阳涛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刑法注释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281页。•第二种观点认为本罪在主观方面对行为是故意,对结果是过失的。赵秉志主编:《新刑法全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80页。•第三种观点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的直接故意”,行为人对“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过失。黄京平主编:《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4页。作者观点•我们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所生产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其他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仍予以生产或者明知所销售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仍予以销售,对这些产品可能造成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后果,持放任态度。五、既遂与未遂•本罪为结果犯,只要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即为本罪的既遂。六、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46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第四节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一、概念•二、客观方面•三、主体•四、主观方面•五、既遂•六、刑事责任一、概念•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是指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二、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三、主体•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四、主观方面•关于本罪的罪过形式,在刑法学界存在多种不同观点: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陶驷驹主编:《中国新刑法通论》,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542页;赵秉志主编:《中国特别刑法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75页。•第二种观点认为本罪主观方面一般由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而故意予以生产或者销售,或者故意以假充真,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一般持放任的态度。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31页。•第三种观点认为本罪是复合罪过形式,既有故意(间接故意)也有过失的罪过形式。储槐植、杨书文:《复合罪过形式探析》,载于《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作者观点•我们认为,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其故意的内容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故意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二是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而故意予以销售;三是故意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五、既遂与未遂•本罪为结果犯,不存在未遂。只要行为人生产了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了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了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即为本罪的既遂。六、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48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节其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生产、销售假药罪•二、生产、销售劣药罪•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四、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五、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非法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及人体健康,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本罪侵害的法益是人身健康和生命。•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非法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二、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非法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本罪侵害的法益是广大患者的人身健康和生命。•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非法实施了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本罪为结果犯,不存在未遂。只要行为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即构成本罪的既遂。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四、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
本文标题:第六章生产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33263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