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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赘婿地位看入赘婚的家庭关系全文显示(语言文字、文学、艺术、历史、地理、其他类2003年:YI)当前库:语言文字、文学、艺术、历史、地理、其他类2003年从赘婿地位看入赘婚的家庭关系——以清代为例【原文出处】清史研究【原刊地名】京【原刊期号】200204【原刊页号】1~7【分类号】K24【分类名】明清史【复印期号】200301【英文标题】ExaminingFamilyRelationshipsinRuzhuiMarriagefromtheAngleofZhuixu'sStatus:BasedonQingDynastyCases【文章日期】2002-8-20【作者】郭松义【作者简介】郭松义(1935-),男,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北京100732【内容提要】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一向有“夫为妻纲”的说法,这是指丈夫在家庭中具有主导、决定性的作用。入赘婚相对于正常婚姻是一种异变。本文利用清代档案文书及其他资料,对上述问题一一进行考察,以期对赘婚制家庭关系有较全面的了解。【英文摘要】"Husbandisthekeylinkofthewife"(Fuweiqigang)isacommonstatementintraditonalChinesesociety.Thismeansthatthehusbandhasthedominantroleinthefamily.Butthemanwhomarriedintoandlivedwiththebirdefamilyisakindofvarietyincomparisonwiththenormalfamily,ThisarticleusestheofficialarchivesofQingDynastyandothermaterialstoinvestigatesomerelatedquestionaboutthissocialphenomenon,triestofullyunderstandthiskindofmarrigeandtherelationshipswithinandbetweenthefamilies.【关键词】清代/赘婿/家庭【正文】[中图分类号]K2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8587(2002)04-0001-07在我国传统社会里,男子娶妻入门是当时的主流婚姻形式,除此之外,还存在着少量的非主流婚姻,赘婚制就是其中之一。所谓赘婚制,就是男子入赘于妻家,人们称其夫为入赘女婿,或简称赘婿。入赘婚与男子娶妻入门不仅仅是婚姻形式上的差别,更重要的是它牵涉到诸如赘婿的地位、子女归属、财产继承等一系列家庭关系的问题。鉴于入赘婚的婚姻形式,笔者在《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商务印书馆,2000年)一书中有专门论述,在此只就清代由入赘婚引出的家庭关系略作探讨,以求教于方家。一影响赘婿在社会和家庭中地位的最主要因素,就是本人的身份。男子之所以选择入赘婚,主要是因为家穷,出不起聘礼,或家中兄弟众多,即使勉强娶妻进门,也无多余房舍安顿,也就是说,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无奈。女方招婿入赘,一是独女或有女无子,为的是将来有嗣可承,二是基于对劳动力或其他方面的需求。既然招婿的目的是为承嗣,所以女方要求入赘后,赘婿常常必须隐去本姓,改从妻姓,这在很多文献上都有记载,如:家贫出赘,承户养老,并祖宗本姓而易之。(注:乾隆《陕西通志》卷45。)或无子爱女……则赘婿以为嗣,有袭女姓者。(注:民国《崇明县志》卷4。)男子出赘,不顾本宗。(注:杨宗珍《天河县乡土志》“人类”。)赘婿一事……为他人后,永不归宗。(注:康熙《邹县志》卷3。)在清代档案中也有此类个案资料。例一:江苏长洲县(今苏州市),“据秦催供:小的嫡姓秦,因从前入赘妻子谢氏家里,故此又叫谢催,向来在外佣工度日,只有妻子在家”(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刑科题本·婚姻奸情类”(以下简称“档案”),乾隆二年四月三日江苏巡抚邵基题。)。例二:陕西南郑县,“缘吕景文先抚王存寿子为嗣,随童养胡氏为媳。胡氏年已二十,因存寿子多病,未与婚配……至雍正十二年二月初一日,景文将存寿子退归本宗,即于是月二十五日招高洪业继子高魁赘配胡氏,并议立合同,以魁为嗣,更名吕成基”(注:“档案”,乾隆二年九月五日,刑部尚书徐本等题。)。例三:云南新兴州,“张宏原姓向,因……张守公无子,只生一女,把他招赘做女婿,改姓叫张宏”(注:“档案”,乾隆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刑部尚书尹继善题。)。在三个个案中,例二吕景文原领王存寿子为养子,并因此招胡氏为童养媳,几年后存寿子因多病未能成婚,被吕景文退回本家,同时又以养媳胡氏招高魁为赘婿,并更姓名为吕成基以续嗣于吕姓。在这里,胡氏不但是吕景文的童养儿媳,同时也兼成为他的女儿以招赘婿入门,还订立合约作为凭证。类似这样的情况,我们在徽州契约文书中也曾见到(注:《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代编》第1册,第324页,花山文艺出版社。):立应文书人王友龙。身系休宁县十二都参畚土名双溪街人氏,本姓刘四九。今有汪朝奉家仆人王时顺亲媳胡氏,年已及笄,身自情愿央媒说合,入赘王门下为子,听从更名改姓,婚配胡氏为夫妇,日后时顺一应服役大小门户,是身永远承当。自赘之后,倘有挈妻私自逃回本宗等情,任应家主送官究治,无得异说。今恐无凭,立此应主文书,永远存照。乾隆二十年四月日立应主文书人王友龙凭媒双溪街吴公亮原中母姨代笔胡长柱婚契中刘四九亦即王友龙要求入赘的王家,原本是汪朝奉家的奴仆,胡氏很可能是王家的童养媳或养女之类,因聘夫亡故或病故等原因,才招刘四九进门为子婿,随之将名字改为王友龙。赘婿需改姓或改姓名的做法,在寡妇招婿时也时有所见:如遇男子先死,遗有田产、子女,而女子不愿改嫁,亦可另招一夫,谓之招拐。与招赘不同,男子须随故夫之姓,其名亦以字排,若与故夫为兄弟然(注:民国《琢县志》8编“婚嫁”。)。文中称此类招婿为“招拐”。更多的地方则叫“坐产招夫”或“坐堂招夫”和“赘夫承业”。采取“坐产招夫”的原因,是因为原来的夫家多少都留下些产业,若要再嫁,按律例夫家财产不得随嫁带走,何况有的寡妇上有公婆,下有子女,仍想保持原来家庭的完整性,同时也为防止家产被家里其他人或丈夫族内亲房染指侵占。所以赘夫进门后,就不能改从妻姓,而要随原夫之姓了。在寡妇招夫中,还有一种叫“招夫养子”或“招夫承差”。像湖北应山县戢志远称:“小的原无家室,是雍正八年蒋氏丈夫马宗仁死了,招赘小的到家抚子”(注:“档案”,乾隆四年五月十九日,湖北巡抚崔纪题。)。湖南芷江县尹忠臣言:“因……梁氏死了丈夫丢下三个儿子无人养活,要招夫上门入赘”(注:“档案”,乾隆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刑部尚书那苏图题。)。这种招赘也有由公婆作主进行的,如乾隆元年湖北丁氏夫死穷苦难守,在婆婆主持下“招赘文茂华至家,养老抚幼”(注:“档案”,乾隆元年七月十七日,湖北巡抚史贻直题。);浙江民妇沈氏,夫亡后留下幼子和童养媳,生活失去保障,乃“奉伊翁之命,令该氏在家招夫,抚养子媳”(注:《刑案汇览续编》卷25。)。这些入赘的丈夫与“坐产招夫”一样,有的约定须“遵从女姓,不复其族”(注:光绪《凤县志》卷8。)或“认翁姑为父母”(注:民国《同正县志》卷7。)以“承其香火”(注:李调元:《尾蔗丛谈》卷2“聂翁”。)。赘夫隐去本姓改从妻家或寡妻前夫之姓,在今天,只要本人愿意,都属个人行为,但在当时却是件弃本宗、不顾父祖血食的大事。《清律》规定:“止有一子者不许出赘”(注:《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44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就是为防止本家失去承祀而招致社会责难所采取的预防性措施。赘夫从妻姓或随寡妻前夫姓,同样要遭到妻家或前夫家的反对。乾隆《雅州府志》中的一段议论,颇能代表当时人的看法:天下风俗之坏,坏于名分不正也。……子虽出赘,日久归宗,翁婿父子经常不易。雅俗有女招婿,即承岳□□,子出赘即继人后,不父其父,而父他人之父;不子其子,而子他人之子。天性何在?况即为父,即女为兄妹,既为兄妹,如何做得夫妻。公然妻其女而呼为父,伦常倒置矣。就维护宗法伦常的角度来看,男子出赘更姓,承祀乃翁宗祀,是父不其父,子不其子,把正常的父子、翁婿、兄妹和夫妻关系给扰乱了,所以要受到谴责。正因此,妻家或原夫家也很难接纳更姓祀宗的事实。有的家族明文规定:“赘婿奉祀者不准入谱”;“凡赘婿冒姓者不许入谱”;“或以赘承祧……各分长务宜查明斥逐,切勿因循干咎”(注:《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第3编第1册,第251、289、291页,齐鲁书社,1980年。)。国家也对此有所宣示,《清律》定:“其招婿养老者,仍立同宗应继一人,承奉祭祀,家产均分。如未立继身死,从族长依例议立”(注:《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443页。),从而在法律上否定了赘婿对妻家或妻前夫家的承祀权。在这里,民间的习惯和宗法、法律条令是有矛盾的,只要有人追究,赘婿的承祀权利便会发生动摇,同时也违背了招赘婚的本意,使改姓换名变得毫无意义。二如果说当时的主流婚姻是以男方为主娶女进门,那么招赘婚便是以女方为主进行的,即因女方有所需求,才主动招婿入门。为了使女方的要求能保证实现,事前必须订立婚约。《清律》规定:“招婿须凭媒约,明立婚书,开写养老或出舍年限”(注:《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443页。)。招赘要订婚约,这在其他资料中也有记载:其入赘女家,谓之上门婿,立婚书(注:道光《石泉县志》卷2。)。男家就婚于女家,曰入赘,曰招夫者是也。或家无男子,赘婿望其承祧,或家贫子幼,招夫望其抚养者。此等事情,临时当立契约,与依礼婚嫁用婚书启者大不同也(注:光绪《嘉义堂内采访册》。)。引文中说的此种契约,“与依礼婚嫁用婚书启者大不同”,是因为依礼婚嫁的婚启都是男娶女,且多系初婚,开具的内容是男女年庚,双方父祖姓氏的请书和允书,而此者记录的却是赘婿入门后应尽的各种义务,如前引休宁县刘四九入赘王家的婚契,除更姓名为王友龙外,还把王姓应向主人汪家承差服役的事也开列在内。江西上饶县宁氏因丈夫魏有涣去世,留下老公公和8岁、5岁两个儿子无人赡养,凭媒招陈得全为夫,入赘前议定婚后陈需承担养老抚幼的责任,10年后才能携妻返回本家,并将此写入婚约(注:“档案”,乾隆五十四年十一月七日,管刑部事阿桂题,转引自王跃生:《十八世纪中国婚姻家庭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再譬如乾隆十三年(1748)四川巴县民人吴起龙所言:“缘蚁娶孀妇梁氏为妻,梁氏随带一女二姑已许杨正邦为婚。蚁将二姑抚成,乾隆二十八年赘配正邦为半子半婿,养蚁夫妇终老,现有约据”(注:《清代乾嘉巴县档案选编》下册,第374页,四川大学出版社,1996年。)。二姑与杨正邦原有婚约,决定招赘在后,为此又补充订立约据,以确认杨有义务供养岳丈、岳母终老。当然,也有乡间偏僻之处,因无法觅得书手或其他缘故,只得以口头约定为信,尽管如此,也要拉个第三者作中间人,以便将来一旦一方悔约,另一方不致孤掌难鸣,有理无证。山西高平县民王一存招赘王守银为婿就是这么做的:康熙六年间,王一存时遭亲生子王自如感病身故,遗妻李氏出入无倚。比王一存虑得身无次丁,又无有人养赡,意要抚育一人继嗣,供侍代老。见得潞安府屯留县民王守银,只身趁食本镇,尚未婚配,遂于六年间情愿将儿妻李氏招赘守银为妻,同中讲明守银养老,顶当王一存家门,亦与王户兴差。比守银允从,承赘王一存家同居过门无异。(注:台湾中央研究院史语所藏“内阁汉文黄册”微卷C字号,卷43,第2569册“已完钦件事由册”,康熙二十二年。)王一存招赘守银入赘的目的一是续嗣,二是供养老人,同时顶充王家应充的政府差役,并同中三头讲明以为信证。由于赘婿改从妻姓或寡妻夫姓常常遭到双方家族的反对,而赘婿本人对此亦心存抵触,所以在有的地方采取折衷的方式,以所生儿孙为承嗣。像浙江嘉兴一带便是以赘婿所生之子“即随其姓”(注:光绪《嘉兴府志》卷34。)。此事还可见于招婚字契:立招婚字人廖阿冉夫妇,顾虑晚年无可承祧,接育养女名唤汤氏二妹,年登二十岁,未曾许配与人。夫妇言念男子生愿为之有室,女子生愿为之有家,凭媒前来说合,将养女二妹招得苗栗一堡三叉河双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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