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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员工保密合同》甲方(员工):乙方(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甲方已于年月日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雇佣合同》),乙方聘请甲方担任工作;2、甲方在担任乙方工作期间,将可能知悉或使用乙方的商业秘密,也可能因履行职务而产生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3、甲方充分意识到,乙方的商业秘密,包括甲方因履行职务而产生的知识产权等均属乙方之财产,该商业秘密的对外泄露、被第三人非法使用等将造成乙方重大经济损失;4、甲方在乙方任职,将获得乙方支付相应报酬,有义务保守乙方之商业秘密。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第一章商业秘密的范围第一条乙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乙方原有的商业秘密及甲方因履行职务而产生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第二条乙方的商业秘密,主要指如下内容:1、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推广计划、培训资料、业务报表或数据、财务资料、员工结构、薪资结构、合作渠道、推广关键词等等。2、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页面设计、公司网站运营信息或方法、操作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操作手册、技术文档、后台账户信息、相关的函电等等。3、如果乙方以口头形式向甲方提供了信息,则乙方应在该信息发送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第三条上述经营和技术信息,无论乙方是否采取保密措施,均不影响其商业秘密的构成。第二章任职期间的保密第四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第五条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2/3的任何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以保持其机密性。第六条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商业秘密。第三章办理离职期间的保密第七条甲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乙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乙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乙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乙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乙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甲方无须将载体返还,乙方也无须给予甲方经济补偿。第八条雇佣合同到期或任一方提出解除雇佣合同,双方选择按下列规定之一处理保密事务:一、在雇佣合同到期前或提出解除雇佣合同后6个月,调整甲方工作岗位,变更雇佣合同的内容;二、在解除雇佣合同后2年之内,甲方不得为自己或他人经营与乙方相同或同类的业务。第四章离职后的保密第九条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甲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直至乙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甲方认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甲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甲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第十条按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离职的甲方,在离职后2年内不得在与乙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也不得自己生产与乙方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一条甲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元;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乙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甲方的聘用关系。第十二条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违约金3/3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第二十三条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机构提起仲裁。如提起诉讼,双方同意选择乙方注册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第七章其他上述约定不影响乙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至2年内持续有效。第十五条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第十六条本合同的修改必须由甲乙双方签字的书面补充/修改文件方为有效。第十七条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甲方:乙方:身份证号码:日期:日期:
本文标题:员工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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