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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担保函编号:2017001酒泉市肃州区城市环卫局(采购人):鉴于你方与酒泉净来清运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供应商)于2017年6月7日签定的《酒泉市肃州区城市环卫局城郊六镇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2017年6月7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承包服务范围服务及未达到检查考核标准提供服务的;(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数额为¥7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拾万元整)。(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二、保证期间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服务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承包服务范围或服务(标准)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服务及检查考核标准考核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考核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30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四、保证责任的终止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若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五、免责条款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六、争议的解决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七、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保证人:(公章)年月日
本文标题:履约担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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