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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安全文明施工 > -关于印发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关于印发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厅印)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近年来,首都建筑行业快速发展,行业监管工作不断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保持稳定,但建筑市场主体不诚信、责任不落实等问题依然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隐患比较突出。当前,本市正在加快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实施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对建筑行业发展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为巩固和提升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努力营造和维护法制健全、公平竞争、诚信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现就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以质量安全为核心的长效管理机制(一)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继续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整治,妥善解决建筑市场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加强法规体系建设,积极推动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地方立法的出台,为首都建筑行业科学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加大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力度,健全监督执法机构,充实执法人员,按照“实体检查”与“行为监督”并重的原则对施工现场实施综合执法,检查结果应用于市场主体综合评价及准入资格管理,实现施工现场与工程交易市场“两场”联动、闭合管理。加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推进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双公开”,建立健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各类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行为全部纳入动态监管,实施动态核查,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管理,净化市场环境。(二)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建设程序规定,严格履行项目立项、环境影响评价、用地批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备案程序。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规划、消防、环保、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在精简审批事项的同时,严格项目批后监管。对严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应依法停止项目施工,并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三)全面排查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针对当前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和质量安全隐患,全面组织排查,消除隐患,堵塞漏洞,确保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有效防范各类质量安全事故发生。要以落实建筑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完善和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积极推行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建立和完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检测机构质量管理远程监控系统,强化市场准入和清出管理;实行安全监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抗震加固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工程项目质量专项检查,深入开展轨道交通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全面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和绿色施工达标考核,提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水平。二、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完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四)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运转的建设资金;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保证体系,可设立质量管理机构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机构对项目建设中的质量安全风险进行过程控制。建设单位应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调整,确需调整的,建设单位必须组织专门论证和审定并采取相应措施;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费用,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本市有关规定的标准。建设单位须单独列支并及时足额支付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保证质量安全的专项经费,逐步实行第三方专项资金监管制度。完善招标评标办法,监理费、检测费不得作为竞争费用。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和人工日费用标准确定监理费,不得要求监理单位降低收费标准。对不执行监理收费标准、另行订立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合同、变相压价返还监理费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依法严肃查处,进行全市通报,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建设单位须依法与工程参建各方订立工程建设合同,明确约定各工程参建主体的权责,不得规避法律责任订立备案合同以外的合同,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五)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强制性标准的实施负总责。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设立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管理人员,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应在现场带班作业,严格执行注册执业人员签章制度,落实管理人员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总责;分包单位(含专业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不服从管理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应当对劳务分包企业劳务作业和用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因监管不到位造成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和设备进行检测,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设备,严格履行工程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的专家论证程序。(六)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要严格依法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落实项目总监理负责制,建立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足够及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严格按照监理程序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及时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不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不得签字通过。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七)加强勘察和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与建设单位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要求,在不同施工阶段、重要施工部位、关键施工工序等环节提供现场技术服务,并对参加驻场设计服务情况记录保存。工程施工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情况,解释勘察、设计文件,指导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施工不符合设计标准的可要求施工单位予以纠正。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勘察、设计的质量监管,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八)切实落实检测机构责任。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依据标准进行检测,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检测机构应保证检测数据自动采集、实时上传,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及时报告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对检测过程中发现参建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依法予以处罚并在全市通报。三、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九)进一步加大资质动态监管力度。加大建筑企业资质批后监管和动态核查力度,对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撤回该资质资格。严禁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严禁无资质资格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严格执行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度,对事故涉及的企业和个人,依法暂停其资质资格的升级、增项;加强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罚力度,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和个人坚决依法从严查处,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工整顿、停止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资格证书的处罚。涉及外省(区)市企业和人员的,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十)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本市建设工程应当依法招标,并纳入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平台管理。招标文件中暂估价和暂列金额项目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标准,且应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对专业性较强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专业分包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需要分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交分包项目依法招标及备案情况。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应符合本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具备与所从事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推行招投标全过程的社会公示、评标后评估、特邀监督员驻场监督制度,严肃查处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招标人、中标人再行订立并执行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及其他虚假招标行为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十一)严禁建设单位肢解发包、指定分包、指定供应。建设单位将单位工程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的,视同肢解发包。因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单位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因建设单位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或直接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十二)严格落实施工合同管理制度。本市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重要材料设备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及发生重要变更后,须报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建设工程项目时,招标代理合同应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施工单位在申请资质升级时,应当提交经备案的工程业绩。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合同履约动态监管,根据施工单位定期填报的合同履约信息,对存在履约风险的项目组织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及施工单位擅自更换中标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不到岗等行为。(十三)加强建筑劳务管理。各用工单位使用劳务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实名制管理,并对劳务人员持证上岗作业和工资发放等承担直接责任。建设、施工和劳务分包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以工程项目部为单元,建立健全劳务管理保障体系。人力社保、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劳务用工和工资支付等行为的监管。建立建设、司法、仲裁共同参与的劳务合同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处置劳务纠纷,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十四)严禁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下列情况视同转包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与承包范围内专业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为两个独立法人单位的;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中载明的单位与本单位不符,且与本单位无社会保险关系的;建设工程主体结构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大型机械设备由专业分包单位负责购买或租赁的。另外,除小型机具和辅料之外,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将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包给劳务分包单位的,视同违法分包。(十五)进一步发挥信息公开和诚信机制作用。在公开工程项目信息和企业、人员基本信息基础上,重点推进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公开事项,完善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监管信息系统,加强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及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单位的信息联动共享;建立企业和人员市场行为评价制度,依据评价结果实行分类监管,对不同的企业和人员给予相应的信用激励和惩戒措施,促进市场各方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四、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强化对重点领域、重点工程、重点部位的质量安全控制(十六)建立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考核评价机制。搭建全市统一的质量安全监督考核信息平台。各工程参建主体应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安全文明施工、质量管理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定期上传至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考核信息平台。市、区县住房城乡建
本文标题:-关于印发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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