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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解读主讲:陈文林第一节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诉讼的概念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二、行政诉讼的特征1.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2.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3.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必经程序。4.行政案件的审理方式原则上为开庭审理。第二节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肯定列举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第二节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否定列举1.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内部行政行为4.法律规定的行政终裁行为(1)国务院二级复议决定—国务院对省部级的复议决定的裁定)(2)省级政府对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复议决定(3)出入境管理机关对外国人作出罚款或拘留的行政复议决定(外入境境管理第39条)(4)出入境管理机关对公民作出拘留的行政复议决定(公民境入境管理第15条)第三节行政诉讼的管辖一、级别管辖1,基层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作出这种规定的原因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地域往往是案件的发生地,与原、被告当事人较接近,节省费用、便于法院调查取证、执行以及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基层人民法院没有裁量权,凡不属于其他级别法院管辖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必须受理。第三节行政诉讼的管辖2,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管辖1,被告为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省市县部门、乡政府—基层法院)2,海关处理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1)社会影响重大的公诉案件、集团诉讼案件;(2)重大涉外、涉港澳台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三节行政诉讼的管辖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2015年04月03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8月22日,薄熙来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2015年7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给予郭伯雄开除党籍处分,对其涉嫌严重受贿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授权军事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第三节行政诉讼管辖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一审终审。第三节行政诉讼的管辖二、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一般案件原行为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经复议的案件维持原机关原行为+复议机关维持行为(而者为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或原机关所在地法院改变复议机关改变行为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不作为复议机关不作为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原机关原行为原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第三节行政诉讼的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权利管辖人身自由被告所在地法院或原告所在地法院(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第三节行政诉讼的管辖三,裁定管辖(1)移送管辖: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只能移送一次)(2)指定管辖:第二十三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特殊原因包括当事人认为案件重大、基层人民法院7日内未决定)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四节行政诉讼参加人一、原告原告的确认:自己的合法权权受到侵害,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共同被侵害,一个是原告,其他是第三人。原告资格转移:1,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2,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第四节行政诉讼参加人二、被告1,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2,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5,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撤销机关为被告)第四节行政诉讼参加人三、第三人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解读:旧法规定“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者是第三人。本款将“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者新增为第三人。因此,第三人就变成了“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两种。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第四节行政诉讼参加人四、诉讼代理人第三十条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解读:本条【限制公民代理】的规定。几乎每地都活跃着几个民告官的“土讼师”,这些人无惧公权,收费低,该条要限制的几乎就是这些死磕公权的“土讼师”。第五节行政诉讼的程序一、起诉1,一般条件(1)原告有诉讼利益(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具体行为存在)(4)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2,时间条件(1)已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知道行政行为后6个月(2)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算6个月,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但最长不超知道行为后2年(3)不知道行政行为,知道行为之日起算6个月,但最长不超行为作出后5年(不动产20年)(4)人身自由被限制,限制时间不计算在内。(5)经过复议的案件,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第五节行政诉讼的程序二、受理法院接到起诉状当场判定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登记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不能判定先接收起诉状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内容欠缺或错误的指导或释明,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第五节行政诉讼程序三、审理(一)第一审普通程序1,审理前的准备(1)组成合议庭(三人以上单数)(2)交换诉状。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原告不得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被告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证据、依据→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2,庭审程序开庭准备→开庭审查→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读判决公开审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可以不公开)+不适用调解(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和自由裁量权除外)审理期限: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第五节行政诉讼程序(二)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法院审理下列一审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2)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其他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组织和期限: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转为普通程序:法院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五节行政诉讼程序(三)第二审程序1,上诉:不服一审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审理方式(1)审理方式: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2)审理对象: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判决,简称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审理所查清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结论性处理决定。判决只有一个,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撤销行政行为。行政诉讼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或者执行案件过程中就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判定。裁定可以有多个,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当事人可以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定之日其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逾期不提出上诉的,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3)审理期限: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4)审理结果:原判决、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维持原判;原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第五节行政诉讼程序四、判决(一)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二)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5,滥用职权,6,明显不当的。(三)判决履行—被告负有给付义务的(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四)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1,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2,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祝你好运!
本文标题:行政诉讼法-PPT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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