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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实务引言□安全生产已经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安全生产在我国被列为十大民生难题之一。□安全生产关系民生,关系经济发展、改革开放、社会稳定大局,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声誉和公信力。□2010年8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0〕139号)。□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强化公共安全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内容提要:第一节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型结构第二节有限空间的概念内涵第三节有限空间作业的基本要求第四节作业前的安全防护第五节作业中的安全防护第六节作业管理及职责规定第一节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型结构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事故统计分类划分,目前广州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共有15类。高坠、坍塌、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中毒、爆炸、起重伤害、车辆伤害、淹溺、火灾、灼烫、容器爆炸、其他伤害、其他类别2006至2010年事故死亡人数总量:438人高发事故类别死亡人数:349人(79.7%)高发事故类别明细死亡人数合计ABA+BCDEFC+D+E+F高坠坍塌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中毒4381368021637413520133%31.118.349.38.459.367.994.5730.4有限空间缺氧中毒死亡事故(20)加有限空间淹溺死亡事故(4),占高发事故死亡人数349人的6.9%。2006至2010年高发事故类型死亡人数比例典型事故案例案例1:2013年4月6日,位于番禺区的某化工企业,工人进入装混凝土添加剂的储罐内清洁时晕倒,2人入罐救援时晕倒,事故最终导致2死1伤,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有限空间作业防护和施救不当。案例2:2010年9月17日下午16时许,位于白云区石井街华南北路污水工程,施工人员在进行检查井内钢管防腐作业时发生有毒气体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4人重伤,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有限空间作业防护和施救不当。案例3:2008年4月30日17时17分,位于番禺区的广州大学城广药校区网球场第二冷冻站,在进行阀门井下井作业过程中发生窒息事故,造成死亡3人,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有限空间作业防护和施救不当。第二节有限空间的概念内涵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相关规定1.《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3.《广东省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程》(2004、10、29)4.《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2007)5.《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6.《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2002)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8.《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9.《密闭空间直读式仪器气体检测规范》(GBZ/T206-2007)10.《密闭空间直读式气体检测仪选用指南》(GBZ/T222-2009)二、密闭空间定义及类别《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第二条第2款: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2007)有限空间的类别1.封闭、半封闭设备:船舱、储罐、反应塔、冷藏车、沉箱及锅炉、压力容器、浮筒、管道、槽车等。2.地下有限空间: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矿井、废井、地窖、沼气池及化粪池、下水道、沟、井、池、建筑孔桩、地下电缆沟等。3.地上有限空间:储藏室、酒槽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封闭车间、试验场所、烟道等。三、有限空间作业主要危险(一)危险作业概念。有限空间危险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存在危险有害因素(如缺氧、有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等有毒气体或粉尘中毒危险)且受到限制和约束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及场所的作业。关键点:1.存在危险有害因素;2.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及场所。(二)主要危险。1.缺氧。2.有毒气体或粉尘中毒(窒息)危险。如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等3.因缺氧导致的其他危险。4.因气体或粉尘浓度过高导致的爆炸。缺氧危险环境的氧含量标准(GBZ/T205-2007)《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将缺氧危险浓度由18%提高到19.5%。值得注意的一过性危害(GBZ/T205-2007)有限空间作业强调有害环境(GBZ/T205-2007)12345第三节有限空间作业的基本要求一、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一)建章立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第5条)1.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生产技术管理人员负直接管理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监督检查的责任。2.应当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3.应当建立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4.应当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5.应当建立有限空间作业操作规程。(二)安全监管要求。1.应当进行专项安全培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第6条)2.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第7条)3.应当配备足够的救援设施,包括救援设备和呼吸装置等。完善作业条件和配备检测检验设备,包括氧气、有害气体检测设备。4.应按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第18条)5.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配备安全生产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6.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第21条)(三)其他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第19条)第十九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三)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四)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五)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六)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二、根据有害环境选择呼吸防护用品(一)选择程序。1.识别有害环境?2.氧气浓度≥18%?3.空气污染物是否存在?4.浓度是否已知?5.浓度是否≥IDLH?(二)IDLH环境的判定。1.氧气浓度未知2.缺氧:氧气浓度18%(19.5%)3.空气污染物和浓度未知属于IDLH环境,必须使用正压式全面罩呼吸器。呼吸器选用要求1.头面部特征2.选用半面罩或全面罩时应注意:若呼吸防护用品生产者或经销者能向使用者提供适合性检验,可帮助使用者选择适合的密合型面罩,适合性检验方法参见附录E;胡须或过长的头发会影响面罩与面部之间的密合性,使用者应预先刮净胡须,避免将头发夹在面罩与面部皮肤之间;应考虑使用者面部特征,若因疤痕、凹陷的太阳穴、非常突出的颧骨、皮肤褶皱、鼻畸形等影响面部与面罩的密合时,应选择与面部特征无关的面罩。三、密闭空间作业必要条件(GBZ/T205-2007)四、密闭空间作业相关人员培训要求培训日期。五、密闭空间作业承包分包要求《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二条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存在多个承包方时,工贸企业应当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工贸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2007)六、密闭空间应急救援的要求七、应急吊救设备的要求选择。第四节作业前的安全防护措施1.作业业进行环境评估并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第8条)2.按照作业方案,确定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第9条)3.作业前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安全告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第10条)4.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第11条)5.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第12条)凡要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作业,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事先测定其氧气、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的浓度,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进入。在未经通风或者未准确测定氧气浓度、有害气体、可燃性气体、粉尘的浓度前,严禁进入该作业场所。检测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6.确保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现场的空气质量。氧气含量应在18%以上,23.5%以下。其有害有毒气体、可燃气体、粉尘容许浓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7.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可采用动物(如白鸽、白鼠、兔子等)试验方法或其它简易快速检测方法作辅助检测。8.根据测定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在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的空气质量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作业,并记录所采取的措施要点及效果。9.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作业,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第五节作业中安全防护措施1.在有限空间危险作业进行过程中,应加强通风换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第16条)在氧气浓度、有害气体、可燃性气体、粉尘的浓度可能发生变化的危险作业中应保持必要的测定次数或连续检测。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2.作业时所用的一切电气设备,必须符合有关用电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十七条: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电压应当符合《特低电压限值》(GB/T3805)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气体、粉尘的,其电气设施设备及照明灯具的防爆安全要求应当符合《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3.发现可能存在有害气体、可燃气体时,检测人员应同时使用有害气体检测仪表、可燃气体测试仪等设备进行检测。4.检测人员应佩戴隔离式呼吸器,严禁使用氧气呼吸器;5.有可燃气体或可燃性粉尘存在的作业现场,所有的检测仪器,电动工具,照明灯具等,必须使用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要求的防爆型产品。6.在危险作业场所,必须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第十五条: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工贸企业必须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7.对由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风换气措施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8.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作业前和离开时应准确清点人数。9.当发现缺氧或检测仪器出现报警时,必须立即停止危险作业,作业点人员应迅速离开作业现场。10.如果作业场所的缺氧危险可能影响附近作业场所人员的安全时,应及时通知这些作业场所的有关人员。11.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并应在醒目处设置警示标志。12.在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必须配备抢救器具,如:呼吸器具、梯子、绳缆以及其它必要的器具和设备,以便在非常情况下抢救作业人员。13.当发现有缺氧症时,作业人员应立即组织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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