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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脚手架工程㈠悬挑脚手架㈡支撑架(模板支撑体系)㈢案例㈠、悬挑脚手架1、材料要求①悬挑钢梁宜采用双轴对称截面的型钢(工字钢),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60MM;②锚固型钢的U形钢筋拉环或螺栓直径不宜小于16MM;③钢丝绳与结构拉结的吊环应使用HPB235级钢筋,其直径不宜小于20MM。2、分段搭设,分段验收,最后总体验收。2、悬挑层要求①固定段长度不应小于悬挑段长度的1.25倍;固定端应采用2个及以上U形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与建筑结构板固定,U形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应预埋至混凝土梁、板底层钢筋位置,并应与混凝土梁、板底层钢筋焊接或绑扎牢固;②锚固位置,三道;③悬挑梁间距应按悬挑架体立杆纵距设置,每一纵距设一根;④外立面剪刀撑应自上而下连续设置;⑤U形钢筋拉环、锚固螺栓与型钢间隙应用钢楔或硬木楔楔紧;⑥锚环位置;⑦型钢悬挑梁悬挑端(离悬挑梁端部不应小于100㎜处)应设置能使脚手架立杆与钢梁可靠固定的定位点。4、存在问题①钢管经过多次周转后生锈使得壁厚减少或市场购买钢管壁厚不足,但专项方案计算时按照规范要求∮48.3×3.6进行,钢管的力学性能无法满足要求。②结构拐角处立杆悬空;锚固位置设在阳台板或空调板上;③固定段与悬挑段比例不符合要求;锚固环位置随意,未按规范要求;④底板封堵不严密,型钢与型钢之间、沿建筑物边缘未封堵严密;架体内防护不到位;⑤剪刀撑随意断开;卸料平台处、塔吊附着处横杆立杆随意拆除,不采取任何措施。⑥抛撑替代连墙件;㈡支撑架(摸板支撑体系)1、满堂扣件式钢管支撑架2、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3、碗扣式钢管支撑架4、存在问题1、满堂扣件式钢管支撑架•施工荷载通过可调托撑轴心传力给立杆,顶部立杆呈轴心受压状态。(满堂扣件式钢管脚手架:荷载通过水平杆传递给立杆,顶部立杆呈偏心受压状态。)•可调托撑:插入立杆钢管顶部,可调节高度的顶撑。层高<8m纵向水平拉杆横向水平拉杆垫板底座小于等于200mm间隙楔紧200mm①施工荷载通过可调托撑轴心传力给立杆,顶部立杆呈轴心受压状态;②剪刀撑的设置:Ⅰ)普通型:在架体外侧周边及内部纵、横向每5-8M,应由底至顶设置连续竖向剪刀撑,剪刀撑宽度应为5-8M;当支撑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18米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N的支撑架,应在竖向剪刀撑顶部交点平面设置连续水平剪刀撑,扫地杆的设置层应设置水平剪刀撑。Ⅱ)加强型:当立杆纵、横间距为0.9×0.9M-1.2×1.2M时,在架体外侧周边及内部纵、横向每4跨(且不大于5M),应由底至顶设置连续竖向剪刀撑,剪刀撑宽度应为4跨;在竖向剪刀撑顶部交点平面、扫地杆的设置层应设置水平剪刀撑。③满堂支撑架的可调底座、可调托撑螺杆伸出长度不宜超过300MM,插入立杆内的长度不得小于150MM。④满堂支撑架应在支架的四周和中部与结构进行刚性连接,连墙件水平间距应为6-9M,竖向间距应为2-3M。⑤立杆伸出顶层水平杆中心线至支撑点的长度不应超过0.5米。2、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①立柱接长严禁搭接,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相邻两立柱的对接接头不得在同步内,且对接接头沿竖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各接头中心距主节点不宜大于步距的1/3;②严禁将上段的钢管立柱与下段钢管立柱错开固定在水平杆上;③在外侧周圈应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中间在纵横向应每隔10M左右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的剪刀撑,其宽度宜为4-6M,并在剪刀撑部位的顶部、扫地杆处设置水平剪刀撑。④当支架立柱高度超过5M时,应在立柱周圈外侧和中间有结构柱的部位,按水平间距6-9M,竖向间距2-3M与建筑结构设置一个固结点。3、碗扣式钢管支撑架①当立杆间距小于或等于1.5M时,模板支撑架四周从底到顶连续设置竖向剪刀撑;中间纵、横向由底至顶连续设置竖向剪刀撑,其间距应小于或等于4.5M;②立杆上端包括可调螺杆伸出顶层水平杆的长度不得大于0.7M;③模板下方应放置次愣(梁)与主愣(梁),支架立杆上端应采用U形托撑,支撑应在主愣(梁)底部。4、存在问题①剪刀撑设置;②可调托撑伸出长度;③顶部水平杆;④立杆接长;⑤验收。丝杆伸出长度过长,无法保证垂直传力㈢、案例事故一2007年9月6日,河南省郑州市航海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北100米处,富田太阳城商业广场B2区工程工地发生一起天井顶盖现浇混凝土的梁、板、柱模板支撑体系发生坍塌事故,造成7人死亡,1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96.2万元。富田太阳城商业广场B区工程为框架结构,建筑面积115993.56平方米,工程造价11800万元,发生事故是B2区地上中厅四层天井的顶盖,原先设计为观光井,后建设方提出变更,2007年6月22日,设计单位下发变更通知单,将观光井改为现浇混凝土梁板柱。B2区中厅四层天井模板支撑体系施工方案于2007年8月10日编制。8月15日郑州市某劳务公司工地负责人刘某在没有见到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安排架子班按照常规外脚手架搭设方法开始搭建,28日基本搭建完毕。9月4日上午,建筑公司项目部施工员张某,该公司安全员陈某,劳务公司负责人杨某,监理张某对B2区中厅四层天井模板支撑体系搭设情况进行验收,认为合格。9月5日上午8点,项目部施工员史某、监理张某、劳务公司负责人杨某等人再次对搭设情况进行验收,认为合格。10点钟,甲方驻工地代表焦某组织,总监代表尹某,建筑公司工程部经理,技术负责人张某,项目部执行经理赵某,项目部施工员史某,劳务公司负责人杨某和陈某等人对搭设情况进行验收,当时提出脚手架架体稳定性不好,需继续加固。下午,杨某和陈某等人对支撑体系进行了加固。9月6日早饭后,陈某带领5名架子工继续加固支撑体系。7点钟左右混凝土班长张某通知准备打混凝土。8点张某在没有给工人进行技术交底的情况下,带领23名工人上到B2区裙房四层顶,准备为中厅四层天井顶盖梁板柱进行混凝土浇筑,因混凝土未到,8点30左右劳务公司工长张某在工地又问项目经理能不能浇筑混凝土,项目经理说可以,随后张做了分工,并安排杨某先浇中厅顶板,再浇四周顶板,最后浇中厅的大梁。9点左右,总监代表尹某在医院电话了解到模板支撑体系没按要求进行加固,当即电话通知现场监理于某下发工程暂停令,于打印好后签上总监的名字,交给项目部的资料员王某,王收到后代签了项目经理名字,便把工程暂停令放在项目经理的办公桌上离开,9点30左右,模板支撑体系加固完毕,杨某看了以后对陈某提出了立杆间距稀了,应在梁的下面增加立杆。陈某回答增加立杆不好往里顺杆,要加立杆时间最少两天,杨没在说什么,这时泵车已到,10点钟开始打混凝土。中午工人轮流吃饭,14时左右,项目部工长张某,发现钢管已经弯了,模板支撑体系已经变形,立即用对讲机向杨某汇报,杨某通过对讲机叫张某让工人加固,张立即跑到楼顶看到工人正在浇筑,立即让工人停止操作,赶快下去,但工人不理,14时25分左右正在干活的工人只有3名跟张某向东跑,刚跑出不到2米就听见轰的一声,中厅四层天井的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了。此时正在B3区的陈某听到响声后立即跑过来,看到中厅四层天井模板支撑体系坍塌就立即拨打了110、120电话,并向相关领导汇报。此次事故共造成7人死亡,1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96.2万元,是一起生产安全较大的责任事故。这起事故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对项目部执行经理、工长、安全员、劳务公司负责人、总监代表、监理等8名管理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项目经理被吊销资格证书并给予经济处罚。项目监理被吊销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建筑公司工程部经理、安监部经理、公司技术负责人等被撤职处理。其他10多名各级管理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②2003年13月7日下午13时10分,广东省贵州市某花工地的卸料平台架体(施工电梯停层平台架)因失稳发生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7人受伤,经济损失55万元。事故经过:惠州市某花园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是惠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施工单位是惠州市某住宅司,监理单位是广州某监理事务所惠州监理部。2009年9月12号,惠城区建设局发现该项目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当即对惠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出了停工通知,要求他们在15天内到惠城区建设局办理有关施工报检手续。发出停工通知书后,惠城区建设局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曾多次督促他们办理施工报检手续,直至2002年12月上旬,建设单位才到惠城区建设局补办施工报建手续。2002年12月17日,惠城区建设局根据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经济处罚后,当即发出了该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通知书,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到惠城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手续。2003年1月3日,惠城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在工地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工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当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他们在7天内整改完毕,但施工单位没有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整改,致使在整改期内发生事故。该花园工程原为烂尾楼房地产工司收购建设开发。6月份工程动工复建,6月底该工程项目的现场施工员根据公司的安排,通知搭棚队黄某搭设脚手架,搭设时无施工方案,搭设完成后没有经过验收便投入使用。投入使用后,工程队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擅自拆除改动卸料平台架体每层两根横杆,对架体稳定性造成一定的影响。12月底,为了赶工期,工地施工人员根据公司安排,通知搭棚队负责人黄某在工程未完成的情况下,先行拆除B.C栋与平台架体相连的脚手架。2003年1月3日拆完外脚手架后,只剩下独立的平台架体。事故前几天,工程队带班黄某在施工作业工程中,发现卸料平台架体不稳定,向工地施工员报告了此事,但施工员和搭棚队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均未对平台架体进行认真安全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2003年1月7日下午13时,工程队带班黄某安排工人在B.C栋建筑进行施工作业。13时10分,平台架体失稳发生坍塌,造成平台作业人员2人当场死亡,4人重伤,4人轻伤。其中1名重伤工人因伤势严重,于1月14日抢救无效死亡。③2012年10月10日下午6点40分,柳林县鑫飞集团综合办公大楼工程施工工地在门厅浇筑梁柱板混凝土时,发生模板支撑架坍塌事故,造成三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17万元。(一)事故经过2012年10月10日下午四点多,在项目技术负责人未对模板支撑体系验收签字、未签署混凝土浇筑令(仅有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寇红勇、质检员白亮,建设单位康云飞签字)的情况下,混凝土班组长陈克松带领汪如军、胡雷刚等人对综合办公大楼北侧(三段)首层门厅梁板柱结构混凝土浇筑工程进行施工。当时,木工班组长任茂军正在浇注作业面下方观测模板支撑体系,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质量员白亮正在作业面上;项目技术负责人整个过程中不在现场。下午6点40分左右浇筑工作接近尾声,满堂扣件钢管支撑架忽然发出较强响声,随即发生架体整体垮塌,作业面上人员全部随架体掉落地面,作业面下人员任茂军被脚手架、钢筋混凝土压在下面。白亮、陈克松在送往医院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任茂军在对整个坍塌部位进行全面搜救之后找到,已无生命迹象。二、事故原因及性质事故发生在,位于柳林县青龙大街的鑫飞集团新建综合办公大楼工程北侧(三段)门厅部分梁板柱结构混凝土浇筑施工中。北侧(三段)门厅部分:长20.05米,宽15.3米,顶板高度10.05米,为钢筋砼柱梁板结构;板厚120mm,主梁截面尺寸:350x900,350x750,次梁截面尺寸:250X750,柱截面尺寸为¢600。按照建设部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要求;该工程满堂扣件钢管支撑架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须组织本项目参建各方以外的5名专家进行论证。通过实地查看,坍塌部位南侧紧邻塔吊,北侧与安全通道相连,西侧为建筑物主楼,门厅下部为地下室顶板。事故坍塌面积306平方米,浇筑平台梁板量59立方米,平台钢筋、混凝土总质量为150吨。经查阅资料和现场实测,对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如下:(一)违章指挥,违规操作,使用不合格产品,特种人员无证上岗,参建各方及人员未按规定严格履行各自职责是事故的直接原因。1、满堂扣件式钢管支撑架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本文标题:建筑安全现场管理要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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