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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航空器应急救援现场组织与调查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有效的航空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减少事故损失,规范现场组织和调查,根据中国民航CCAR-395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139-Ⅱ部《民用机场应急救援规则》、MD-AS-2001-001《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程序》,制定本程序。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民航中南地区民用机场围界以内及距机场基准位置点8公里范围内航空器应急救援现场组织指挥和事故调查。发生在距民用机场基准位置点8公里以外的应急救援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执行。第三条民用航空器应急救援现场组织指挥的最高权利机构是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在其授权下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在应急救援实施过程中,现场调查应服从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各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机场应急救援计划,负责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航空器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各航空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航空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明确内部分工,及其与外部通报、协调程序。—1—第四条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按照国家和民航有关规定,或民航总局的授权,组织重大运输飞行事故(含)以下,以及航空地面事故、通用航空飞行事故、飞行事故征候等民用航空器各类不安全事件的调查。有关航空器营运人、空中交通管理、机场等单位应予以配合。第二章信息报告程序第五条事发地在广州的报告程序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收到航空器机长要求提供应急救援的报告后,立即报告管调和飞行报告室(塔台首先收到时,同时通知机场现场指挥室),然后建立如下通报程序:—2—(一)航安办报告管理局领导、民航总局航安办,通报省安监局;管调报告民航总局总调度室(简称总调)和广州运行办。(二)飞行报告室通知有关航空公司SOC;航空器不属于南方航空公司时,还要通知该公司驻广州航务代表。(三)白云机场现场指挥室报告机场公司领导,启动应急救援计划,通报有关保障单位。白云机场有关部门按照应急救援计划通报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第六条事发地不在广州时的报告程序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收到航空器机长要求提供应急救援的报告后(塔台首先收到时,同时通知机场现场指挥室),建立如下通报程序:—3—(一)事发地在广东省内时,航安办按照相关规定报告民航总局航安办,通报广东省安监局。(二)管调报告总调。(三)事发地机场通报当地人民政府。事发地机场、航空器营运人按照信息报告程序通报民航相关单位和部门。(四)航空器所属航空(分、子)公司不在事发地时,飞行报告室通报航空公司驻场航务代表,同时通报公司SOC。第七条应急救援信息报告内容航空器机长要求提供应急救援服务时,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收集以下信息,并按照程序通报、报告有关单位:A.航班号B.机型、机号C.计划起/降机场D.应急救援要求E.航空器当时所处的紧急状态、位置F.预计到场时间G.地面应急救援准备情况(如果已经通知)H.航空器续航能力I.机场天气条件J.空管保障情况K.机上旅客和机组人数,及货物、邮件、行李重量—4—L.其他影响安全飞行及着陆的情况。信息不齐全时,第一次报告至少包括A-G项,其他事项及时续报第八条空难信息报告内容空难发生后,事发地机场、空管及事发单位应立即收集以下信息按照通报程序报告或补充报告有关单位和部门,不得因为信息暂不齐全而延误通报时机:A.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航空器经营人B.航空器的类别、型号、国籍和登记标志C.机长姓名、机组人员、旅客(乘员)人数D.飞行任务性质E.最后一个起飞点和预计着陆点F.事故简要经过G.伤亡人数及航空器损坏程度H.事故发生地区的物理特征I.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J.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K.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L.事故信息的来源和报告人。第三章组织指挥程序本程序以管理局现场协助、督察机场等单位组织实施应急救援为主。机场等单位按其应急救援计划/预案实施。—5—第九条建立现场组织指挥体系(一)各相关单位、部门的职责:(1)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及各参与单位、部门的主要职责按照中国民航《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CCAR-139-Ⅱ)相关规定执行。(2)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设立应急救援现场督察组,以加强民航总局与地方人民政府、航空器营运人之间的协调,其主要职责如下:—6—A、收集并及时向民航总局报告应急救援有关信息;B、向现场指挥中心传达民航总局关于应急救援现场处置的指示和要求;C、在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要求时,适时提供地面保障、空中保障的技术支援;D、组织协调现场调查工作;E、监督机场、航空公司依照国家和民航有关规定、标准组织实施航空器应急救援。(3)航安办是管理局现场督察组的综合协调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A.收到应急救援信息后,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B.协助管理局领导成立空中、地面支援小组;C.协助管理局领导成立现场调查组;D.与机场、航空器营运人建立现场通报协调关系;E.负责管理局现场督察组的工作记录;F.在发生空难时,启动值班程序,020-86124110。(二)成立管理局现场督察组(1)管理局领导或授权人员到达塔台后,通报机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宣布成立管理局现场督察组。现场督察组组长由管理局领导担任。(2)现场督察组与机场、航空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门明确通报、协调的通信方式,决定机场、航空公司是否派联络员到塔台。—7—(3)航空公司飞行部门人员到达塔台后,如果条件许可,可以为要求应急救援的航空器开通专用频率,协助管制员和空中机组处置特殊情况。(4)现场督察组组长召集专家组及航空器营运人、机场联络员分析空中特殊情况,了解地面应急救援能力和准备情况,制定或修订应急处置方案。(三)管理局现场督察组工作程序:(1)管理局现场督察组设在事发地机场塔台。航空器失事地点在场外且不影响机场运行时,现场督察组设在管调。空中支援小组和地面支援小组是管理局现场督察组的专家组,为现场督察提供技术咨询。(2)空中支援小组成员接到通知后,立即赶赴督察组指定位置支援航空公司指挥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协助机组处置空中特殊情况。空中支援小组组长由飞行专业人员担任,成员单位:飞标处、航安办、航务处、空管局、监管办(广州运行办)。(3)地面支援小组成员接到通知后,立即赶赴指定位置收集资料,协助督察组制定现场调查预案;在必要时,协助空管部门处置空中险情,支援机场应急救援工作。地面支援小组组长由机场处领导担任,成员单位:机场处、航安办、公安局、适航处、市场处、航卫处、监管办—8—(广州运行办)。(4)现场调查组组长由航安办领导担任。在航安办领导未到位时,由监管办领导担任。现场调查组成员由空中支援小组和地面支援小组人员组成。根据需要,现场调查组组长可以向督察组组长建议补充其他专业人员加入现场调查组。第十条空中支援工作:(一)协助机组处置特殊情况;(二)以航空公司人员为主,为机组提供技术支持;(三)为空管提供管制指挥需求的咨询;(四)空中处置的最终决定权在航空器机长;(五)航空器营运人应尽可能提供运行手册和飞机手册,供空中支援小组现场查阅;(六)进行现场调查前期准备。第十一条地面支援工作(一)根据机场应急救援中心的要求,协助机场进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二)根据空管的要求,协助处置航空器空中特殊情况;(三)收集机场、航空公司应急救援计划/方案;(四)向现场督察组提供应急救援技术支持;(五)进行现场调查前期准备。第十二条应急救援—9—(一)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须服从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在发生空难时,航空器营运人应主动向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提供遇险航空器上机组和旅客人数,有无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资料。(二)航空器营运人报告有危险化学品时,机场应及时做好保护措施,并通报所有参与单位。(三)机场应急救援相关部门可根据自身力量及航空器营运人的要求与地方政府协调消防、救护及武警支援事项。(四)各参与单位应急救援准备就绪后,及时报告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五)如果航空器飞行可控,着陆不可控(如起落架不能放出),空管部门应及早将航空器机组着陆要求通报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并在确认空中和地面准备就绪后,指挥航空器着陆。(六)无论何种紧急情况,在预见或航空器机长决定着陆后,现场指挥中心应及早通知所有参与单位。(七)在航空器着陆后,正式启动现场调查程序。(1)重新对空中支援组和地面支援组人员进行分工,成立现场调查组;(2)现场督察组组长视情调整留守专家组成员;(3)在应急救援实施过程中,现场调查组应在取得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同意后再进入现场。—10—(八)现场调查组分若干小组开展工作,各小组组长由现场调查组组长任命。各小组分工如下:(1)机场小组,负责确认接地点位置、地貌、轨迹,确认残损航空器位置,绘制现场草图(其他小组协助),封存机场运行保障方面资料。(2)飞行小组,负责记录仪表指示、操纵杆和手柄位置、封存机载资料,寻找封存飞行数据、舱音记录设备等。(3)适航取证小组,负责确认机身、发动机、起落架、轮胎、客舱和驾驶舱内机械损伤,协助收集残损航空器,封存机务维修资料。(4)公安小组,负责保护现场,确认人员伤亡情况、飞机等爆炸和起火情况,收集和封存应急救援资料,收集所有现场录像、拍照资料。(5)空管小组,负责收集和封存空管录音、录像、飞行进程单、航行情报、气象资料,必要时封存有关航管设备维护资料。(6)综合组,负责后勤保障,协调、支援各小组工作,向民航总局和地方政府报告有关信息。第四章现场调查程序第十三条现场保护(公安小组)(一)确认现场保护范围。(二)了解现场目击证人(只登记联系方式,不调查)。(三)确认航空器及其残损航空器位置。—11—(四)确认在应急救援过程中残损航空器移动记录。(五)向应急救援小组确认失事后损失(燃烧等)。(六)接收机场应急救援指挥小组移交现场证据。第十四条确认事发现场(机场小组)(一)确认航空器接地点和接触、撞击特征。(二)测量航空器及重要残损航空器(发动机、机翼、垂尾、轮胎、雷达罩、驾驶舱、机体结构等)地面痕迹、位置。(三)确认事发地点及区域地貌特征。第十五条确认残骸(适航小组负责,机场小组协助)(一)记录残损航空器位置、姿态,并编号。(二)确定重要证据(在记录中备注)。(三)记录燃油量,并取样。—12—(四)记录液压油、滑油油量并取样。(五)确认航空器外部受损情况。(六)确认驾驶舱、客舱、货舱内部受损情况。(七)报告调查组组长完成现场残损航空器取证。第十六条驾驶舱取证(飞行小组)(一)记录驾驶舱仪表读数、通信导航设备指示、操纵面位置;(二)确认襟翼作动筒、起落架作动筒、锁等状态;(三)确认自动驾驶仪状态;(四)确认燃油控制开关的位置;(五)收集封存所有机载资料;(六)适航小组协助寻找FDR、CVR、QAR,现场无法或没有发现时应立即报告管理局现场督察组;(七)记录其他有必要保存的证据;(八)向现场调查组组长报告完成驾驶舱取证。第十七条确认航空器损伤(适航小组)(一)统计残骸种类和数量。(二)确认航空器损伤,并记录。第十八条确认人员伤亡公安小组向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确认现场应急救援完成后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并报告现场管理局现场督察组。第十九条绘制现场图示(一)在现场调查组组长的指导下,以机场小组为主,其他小—13—组协助,绘制现场图示。(二)现场图示应尽可能标注现场调查取证内容。第二十条移交现场取证。(一)各小组向现场调查组组长移交现场取证。(二)现场调查组组长向管理局现场督察组报告现场取证完成,简要汇报现场收集主要证据。(三)各小组封存其他相关资料(包括航空器适航维修类,机组飞行、训练、健康类,空管录音、录像等工作记录类,机场保障类,消防安检类等)。第二十一条搬迁残损航空器,清理现场(一)现场督察组组长确认现场调查结束后,通知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并撤离现场调查组人员。(二)残损航空器搬迁由航空器营运人负责,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实施。如果航空器营运人没有残损航空器搬迁方案,为保障机场安全运行,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有权组织搬迁。(三)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确认完成现场清理后,通报管理局现场督察组并通知恢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