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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社会稳定成燕社会治安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由来与发展•治安一词,在我国古代汉语中,可追溯至上古时代,但起初是分开而用的,含义也有所不同,《周易·系辞下》论道:“黄帝尧舜垂衣裳而天下治”,“君子安而不忘危”。“治”是相对乱而言;“安”是与危相对。“治安”是指政治清明,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战国时期,法家代表人物韩非最早把“治”与“安”连起来作为一个词使用,他在《显学》中写道:“今上急耕田垦草以厚民产也,而以上为酷;修刑重罚以为禁邪也,而以上为严;征赋钱粟以实仓库,且以救饥馑、备军旅也、而以上为贪;境内必知介而无所解,并力疾斗所以禽虏也、而以上为暴。此四者所以治安也,而不知悦也。”继韩非之后,西汉时期的贾谊,也将“治”与“安”连起来使用,他在其《陈政事疏》中阐述:“臣以为事势可谓痛哭流涕长太息,而进言者曰天下已安已治,非愚则谀。因陈治安之策。”至此,治安一词,沿袭至今。•现代意义上的治安,即指社会治安,一般是指由具有社会安定和公共安全内容的国家法律法规所规范,并由国家强制力与之相应的思想,道德、文化等维护和建立的稳定安宁的社会秩序。通常有三方面含义:一是指社会治安秩序、二是指社会治安问题、三是指社会治安工作。目前,“社会治安”一词,已不单指刑事与治安规范下的社会治安,而又将安全生产、消防、药品、食品、教育、铁路等等,有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范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个具有时代性的,中国特色的政治、法律概念,其含义是指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和防范犯罪,完善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人民权益,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深入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发展可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一)初始阶段。也可以说是思想理念的形成初始探索阶段(1979—1989年)•(二)规范阶段。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自1990年以后在全国普遍开展并逐步加以规范(1990—1999年)•(三)发展阶段(2000—2010年)。•(一)初始阶段。也可以说是思想理念的形成初始探索阶段(1979—1989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思想,最早产生于1979年,针对改革开放之初青少年违法犯罪比较突出的问题,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宣部等8个单位《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要求全党动员,书记动手,依靠学校、工厂、机关、部队、街道、农村等城乡基层组织以及全社会的力量,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但这时还没有提到综合治理一词。(一)初始阶段。也可以说是思想理念的形成初始探索阶段(1979—1989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思想,最早产生于1979年,针对改革开放之初青少年违法犯罪比较突出的问题,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宣部等8个单位《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要求全党动员,书记动手,依靠学校、工厂、机关、部队、街道、农村等城乡基层组织以及全社会的力量,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但这时还没有提到综合治理一词。••1981年,中共中央批转的中央政法委《京、津、沪、穗、汉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纪要》,强调“争取社会治安根本好转,必须各级党委来抓,全党动手,实行全面综合治理”。这里第一次正式提出了“综合治理”一词来概括我国社会治安工作的总方针。•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更加明确地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基本内容。1983年,中共中央作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明确了把打击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首要环节的工作思路,确立了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严打”方针。•1984年,中共中央批转的中央政法委《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第一战役总结和第二战役部署的报告》,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抓住打击、预防、改造等各个环节,通过思想的、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各种手段,达到控制犯罪,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并把犯罪分子中的绝大多数改造成为新人的目的。•1989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统一负责,党委、政府都要有一位负责同志分管这项工作,可以建立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或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综合治理的组织领导工作。•(二)规范阶段。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自1990年以后在全国普遍开展并逐步加以规范(1990—1999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全国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每年围绕一两个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作为工作主题,层层部署抓落实。集中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保障、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逐步建立健全。1991年2月19日和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作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1991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决定成立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自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了全国统一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1991年12月,中央综治委制定下发《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属地管理”原则的规定》、《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1993年11月,中央综治委会同中央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和监察部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把“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持社会长期稳定”写入了新修改的《党章》总纲,进一步明确了把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全党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二是组织开展重点治乱。在中央综治委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两个《决定》”精神,开展了一系列重点治乱工作和活动。•如,1991年至1993年,中央综治委先后部署开展了反盗窃专项斗争,重点治乱活动,打击取缔卖淫嫖娼和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围歼车匪路霸、整顿铁路治安等一系列专项整治活动,集中解决突出治安问题。特别是针对农村治安混乱状况,•1994年11月,中央综治委、公安部、民政部、农业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农村治保会工作的意见》。这次农村治安整治工作充分体现了各部门齐抓共管、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综合治理特征。•三是大力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专门工作。针对流动人口管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综合治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等重点、难点问题,中央综治委分别会同公安部、劳动部、司法部、教育部和共青团中央等部门,先后研究制定了《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央综治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深化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等重要文件,并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四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中央综治委会同有关部门分别于1996年6月在河北承德市召开全国深入持久开展“严打”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会议。•1997年9月在山东威海市召开全国基层安全创建活动经验交流会。•1999年7月在山东东营市召开全国企地共建安全社区工作现场会,进行了系统总结和全面部署,并先后制定下发了中央综治委《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的意见》。•五是部署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针对社会转型、经济转轨条件下社会矛盾纠纷突出的新情况,中央综治委于2000年8月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意见》,并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对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提出了具体措施和要求。•(三)发展阶段(2000—2010年)•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适应新世纪我国开始向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迈进的新形势,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围绕加强社会治安防范、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深化平安建设三大方面,进一步拓宽领域、充实内容、提高层次、完善机制。•一是全面部署新时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2001年9月,在总结近十年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本经验的基础上,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这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又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纲领性文件。•二是大力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2002年4月,中央综治委在上海市召开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意见》。2003年9月,中央综治委在江西南昌市召开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对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作出部署。各地、各部门因地制宜,建立健全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点、线、面结合,专、群结合,管理、教育、服务相结合,打击、防范、控制相结合,全时空、多手段、立体化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种违法犯罪,保持社会治安秩序持续稳定。•三是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着力维护社会稳定。2003年11月,中央综治委与浙江省委联合召开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40周年暨创新“枫桥经验”大会;2004年6月,中央综治委在浙江杭州市召开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总结推广“枫桥经验”,研究部署进一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地、各部门坚持以人为本、源头预防,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和工作制度,探索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四是深入开展平安建设。自2003年9月中央综治委“南昌会议”总结交流了“平安江苏”建设的经验后,全国不少地方先后开展了平安建设活动。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委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的工作经验,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并于2005年10月,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该意见,对广泛深入开展平安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2006年4月、2007年4月和2008年4月,中央综治委围绕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深入开展平安建设活动,先后召开了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开展平安建设工作的经验,进一步部署深化平安建设。二、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和目标•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单位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解决社会治安问题,打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1)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把综合治理摆上重要议程,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定期研究部署工作;(2)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形成“谁主管谁负责”的局面;(3)各项综治工作措施落实到城乡基层单位,群防群治形成网络,广大群众法制观念普遍增强,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第2条的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简称为“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是:社会稳定,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性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有所下降,社会丑恶现象大大减少,治安混乱的地区和单位的面貌彻底改观,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1)“打击”。打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落实综合治理其他措施的前提条件。必须长期坚持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建立“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始终保持“严打”工作力度和高压态势,认真研究
本文标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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