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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雅安市人民政府文件雅府发〔2012〕8号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川委办〔2004〕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雅安实际,制定本意见。—2—一、严格招标投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在雅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意见。没有使用政府性资金,但以行政单位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作为招标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意见执行。国家和省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一)必须招标的范围。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1.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4)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6)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项目。(二)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3—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监理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5.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其他情况。除法律有专门规定的外,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全部按法定程序公开招标。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需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根据项目隶属关系,由项目业主报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经市政府同意。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资格的,可实行“自主公开招标”。“自主公开招标”项目,由项目业主报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4—1.“自主公开招标”的基本程序。财政评审确定控制价─项目业主自主编制招标文件并在财政评审价的基础上确定下浮比例作为投标控制价─从备选企业库中邀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投标报名─编制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并签订合同。2.建立备选企业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从在我市进行工程建设的企业中选择履约情况好、信誉好、有实力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与我市有战略合作关系的大型企业,建立雅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备选企业库。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除按《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理外,并提请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对项目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问责。二、进一步理顺各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一)发展改革部门职责。发展改革部门是招标投标工作的牵头部门,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具体职责是: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拟定招标投标综合性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制定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核准项目招标事项;加强对—5—省政府《四川省评标专家库》雅安抽取终端的管理;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负责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察;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职责分工范围内的投诉。(二)经信、规建和住房保障、交通、水务、商务、林业等部门职责。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具体职责是: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谈判、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职责分工范围内的投诉。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应同时负责对核准项目的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招标备案;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由某个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由—6—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三)财政部门职责。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项目的预算投资额的评审,会同有关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变更进行评审认定。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上限控制价由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确定。(四)审计、法制部门职责。审计部门负责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对市、县(区)政府出台的涉及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指导或受理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复议。(五)市招监办职责。市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招监办)是市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简称市招监委)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协调、督促各地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市招监委的工作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提出政策建议;对重大项目及上级批办的重要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受理涉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举报和投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督促检查项目业主在项目管理工作中履职尽责情况;收集、通报招标投标监督工作的信息。市招监办受理的涉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举报和投诉,可直接调—7—查办理,也可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调查处理并回复结果。(六)政务服务中心职责。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开标评标活动的现场管理制度;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现场秩序管理;及时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或移送有关监督部门处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项目的审批权限分别由市、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进行。凡招标投标工作由上级部门监督的,由具有行政许可权限的项目实施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凭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严格按照施工许可要求办理施工许可等建设行政许可手续,非法定事由不得拒绝。三、严格遵守招标程序(一)招标基本程序。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必须按照以下基本程序开展:招标事项核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自行招标除外)—编制招标文件并备案(如实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报告备案)—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发出投标邀请书)—开标—8——评标—编制评标报告并备案—在指定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备案—签订合同并备案。(二)招标各阶段时限。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招标人最后发出补遗书至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至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不足3日或者15日的,应顺延开标时间。中标结果须在指定媒介上公示不得少于3日。招标人应在公示期满1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不得超过投标有效期满前的30个工作日。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四、严格执行招投标相关制度(一)严格招标事项核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发包初步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事项一经核准,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核准部门批准。为加快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按照“时间缩短,程序不减”—9—要求,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事项。项目的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招标事项在审批项目初步设计(代可研)或实施方案时一并核准。对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二)严格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实行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通过比选确定。一个项目原则上只委托一家招标代理机构,按比选规定确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项目勘察、设计招标过程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继续承担项目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招标代理。(三)严格施工招标条件。招标人已依法成立;勘察、设计达到规定的深度;项目工程量清单及预算编制完成并经评审;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落实;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等。严禁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的“三边工程”。对不具备招标条件强行招标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除按《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外,由此给国家造成损失的,提请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标人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10—法机关处理。(四)创新招标投标操作模式。深化电子招标试点工作,逐步实施电子评标和异地评标。研究出台电子评标办法及系统,尽快实施电子评标,逐步探索异地评标,减少评标专家违规评标。(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规范文本制度。严格执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以下简称《省进一步要求》)。各县(区)、各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与《省进一步要求》不一致的,以《省进一步要求》为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严格执行《省进一步要求》,没有允许修改的地方不得删减或修改;确需进行细化和补充的内容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补充,但细化和补充的内容不得与《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和《省进一步要求》相抵触,否则细化和补充内容无效。若《省进一步要求》修订和解释的内容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省进一步要求》修订和解释的内容为准。(六)不得设置限制竞争的投标条件。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隧道、桥梁、水利水电枢纽、大跨度钢结构中技术复杂或有特殊工艺要求—11—的项目确需实行资格预审的,须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实行资格预审的一律实行强制性标准法,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条件的潜在投标人都应允许参加投标,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限制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的数量。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设定有利于个别潜在投标人或超越法规、规范限制潜在投标人的针对性条件。招标人要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投标人的资质等级,不得以工程重要、质量要求高等为借口随意提高投标资质等级要求、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原则上按照行业规范的规定确定,如果确需超过规范的规定、提高资质等级要求的,应经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部门和同级招监办同意。对投标人的人员、机械设备、财务状况等的要求不得设置与招标工程实际需要不相符的条件和标准。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特定地域业绩等设置为招标条件;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中标条件或者评标加分条件。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七)合理选择评标方法。—12—凡采用通用技术的项目施工招标,一律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性价比差距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或材料采购、建设管理及其他服务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可采用综合评估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投标报价(商务标)分的权重不得低于60%,报价分的计算为经评审的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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