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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本章主要教学内容:1、监理单位资质、工程等级和监理费用: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划分、监理工程类别和等级、监理费用标准;2、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资格、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监理人员的职业准则和工作原则;3、建设工程监理基本概念:建设工程监理概念和性质、建设工程监理的要点、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原则、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4、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和中心任务: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建设工程监理的中心任务及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方法。学习建设工程监理,不单纯是从事监理工作的需要,也是从事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工作所必需的。1.1.1建设工程监理概念和性质一、工程建设监理的概念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的监督管理。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的目的: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二、工程建设监理的性质1、服务性工程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有偿技术服务活动。它是监理人员利用自己的工程建设知识、技能和经验为建设单位提供的管理服务。它既不同于承建商的直接生产活动,也不同于建设单位的直接投资活动,它不向建设单位承包工程造价,不参与承包单位的利益分成,它获得的是技术服务性的报酬。工程建设监理的服务客体是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这种服务性的活动是严格按照监理合同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合同来实施的,是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2、科学性工程建设监理应当遵循科学性准则。监理的科学性体现为其工作的内涵是为工程管理与工程技术提供知识的服务。监理的任务决定了它应当采用科学的思想、理论、方法和手段;监理的社会化、专业化特点要求监理单位按照高智能原则组建;监理的服务性质决定了它应当提供科技含量高的管理服务;工程建设监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使命决定了它必须提供科学性服务。按照工程建设监理科学性要求,监理单位应当拥有足够数量的、业务素质合格的监理工程师,要有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要掌握先进的监理理论、方法,要积累足够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要拥有现代化的监理手段。3、公正性监理单位不仅是为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一方,它还应当成为建设单位与承建商之间的公正的第三方。在任何时候,监理方都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合同文件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进行判断、证明和行使自己的处理权,要维护建设单位和不损害被监理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4、独立性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理单位是直接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三方当事人”之一,它与项目建设单位、承建商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关系。监理单位是作为独立的专业公司根据监理合同履行自己权利和义务的服务方,为维护监理的公正性,它应当按照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活动。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要建立自己的组织,要确定自己的工作准则,要运用自己的理论、方法、手段,根据监理合同和自己的判断,独立地开展工作。1.1.2建设工程监理的要点一、工程建设监理的行为主体是监理单位工程建设监理的行为主体是明确的,即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是具有独立性、社会化、专业化特点的专门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和其他技术服务活动的组织。只有监理单位才能按照独立、自主的原则,以“公正的第三方”的身份开展工程建设监理活动。非监理单位所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一律不能称为工程建设监理。例如,政府有关部门所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项目业主的“自行监理”以及其他不具备监理资格的单位进行的“监理”活动都不能纳入工程建设监理范畴。二、工程建设监理的实施需要业主委托和授权这是由工程建设监理特点决定的,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也是建设监理制的规定。通过业主委托和授权方式来实施工程建设监理是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对工程建设所进行的行政性监督管理的重要区别。这种方式也决定了在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的项目中,业主与监理单位的关系是合同关系,是需求与供给关系,是一种委托与服务的关系,也是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这种委托和授权方式说明,在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的过程中,监理工程师的权力主要是由作为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的业主通过授权而转移过来的。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业主始终是以建设项目管理主体身份掌握着工程项目建设的决策权,并承担着主要风险。三、工程建设监理是针对工程项目建设所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正如“通知”所指出的,工程建设监理,“其对象,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种工程项目”。这就是说:无论项目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还是监理单位,他们的工程建设行为载体都是工程项目,离开工程项目,他们的行为就不属于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之内。工程建设监理活动都是围绕工程项目来进行的,并应以此来界定工程建设监理范围。这里所说的工程项目实际上是指建设项目。所谓建设项目就是一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它是指将一定量(限额以上)的投资,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时间、资源、质量),按照一个科学的程序,经过决策(设想、建议、研究、评估、决策)和实施(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动用),最终形成固定资产特定目标的——次性建设任务。同时,它还应当在技术上满足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的要求,在构成上满足由一个或几个相互关联的单项工程所组成的要求以及在建没过程中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要求。建设项目有别于施工项目和设计项目,工程建设监理主要是针对建设项目的要求开展的。工程建设监理是直接为建设项目提供管理服务的行业,监理单位是建设项目管理服务的主体,而非建设项目管理主体,也非施工项目和设计项目管理的主体和服务主体。四、工程建设监理的行为准则是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工程建设监理是严格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准则实施的。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是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和法规(不限于此)、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其他工程建设合同。例如,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计划和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方面的现行规范、标准、规程,由各级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颁发的有关法律和法规,依法成立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材料和设备供应合同等。特别应当说明,各类工程建设合同(含监理合同)是工程建设监理的最直接依据。五、工程建设监理主要行为是在项目建设的实施阶段也就是说,工程建设监理这种监督管理服务活动主要出现在工程项目建没的设计阶段(含设计准备)、招标阶段、施工阶段、中间交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和保修阶段。当然,在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监理单位的服务活动是不是监理活动还要看业主是否授予监理单位监督管理权。之所以这样界定,主要是因为:工程建设监理是“第三方”的监督管理行为,它的发生不仅要有委托方,需要与项目业主建立委托与服务关系,而且要有被监理方,需要与只在项目实施阶段才出现的设计、施工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承建商建立监理与被监理关系。同时,工程建设监理的目的是协助业主在预定的投资、进度、质量目标内建成项目,它的主要内容是进行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这些活动也主要发生在项目建设的实施阶段。1.1.3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原则1、监理工作以委托监理合同为依据,实施监理前必须签订书面合同。2、工程建设监理应实行总监负责制。在项目监理中,总监理工程师全权负责项目监理对外的协调,对内的管理。3、监理工作应“公正、独立、自主”的开展,维护建设方与不损害承包方的合法权益。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廉洁自律”,这是推行监理制度以来的经验总结。强调“严格监理、热情服务”,就是要严字当头,积极主动地进行监理,称为主动监理;“秉公办事、一丝不苟、廉洁自律”,即施工监理单位是项目管理执法(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单位,有一定工程监督管理的权力,故首先要搞好自身的廉政建设,要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4、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鉴于建设单位已将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全部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单位即为代表建设单位的现场管理者,为了明确建设工程合同的责任,保证监理单位独立公正地做好监理工作,顺利完成工程建设任务,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合同纠纷,因此监理制度对此明确作出规定。此外应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含义进行系统的理解。5、被监理单位必须接受监理。这是我国建设管理制度的规定和建设监理委托合同中所明确的。6、严格质量保证体系,凡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工程项目,都应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社会监理的实施,并不取代建设方和承建方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有的质量责任。1.1.4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建设监理的依据是国家工程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以及依法订立的工程承包合同。一、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办法、规定1、1988年7月建设部颁发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标志着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参照国际惯例,结合中国国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监理制。2、1988年11月国家建设部颁布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其目的是为全面开展建设监理工作做出示范、培养人员、摸索经验,要求试点工作要谨慎起步,法规先导,健康发展,防止一哄而上,草率行事。3、1989年7月颁发了《建设监理试行规定》,试点范围扩大,并对从事建设监理活动的行为准则,政府监理机构及职责,社会监理单位及监理内容,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之间的关系,外资、中外合资和外国贷款建设项目的监理等给予了详细的规定。4、1991年11月建设部、国家工商局联合颁发了《建设市场管理规定》。5、1992年2月建设部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开展监理工作的通知》。6、1992年1月建设部颁发布《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2001年经修订重新颁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7、1992年6月建设部颁布《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8、1990年11月交通部颁布《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监理资格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9、1991年4月交通部印发《关于“八五”期间开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监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0、1991年8月交通部印发《关于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监理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1、1992年11月交通部颁布《关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办法的通知》。12、1992年5月交通部发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的通知》。13、1992年6月交通部发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14、1997年11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5、2001年5月建设部颁布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标志着我国工程建设市场监理走向规范化、标准化,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二、标准、规范、规程及有关技术法规三、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任务书、勘察设计合同、设计文件四、业主与工程承包单位依法订立的工程承包合同五、业主与材料、设备供货单位签订的有关购货合同六、业主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现阶段工程监理工作主要依据业主与工程承包单位的合同,目前一些工业、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范本也包括技术规范,被理解为中国式的FIDIC条款。而FIDIC条款本身就是土建工程技术、经济、法律的有机结合,并用合同的形式加以固定。在监理过程中业主下达的工程变更文件,设计部门对设计问题的答复,业主、设计部门、监理等方联合签署的设计回访备忘录等均可作为监理工作的依据。1.2.1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内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内容根据项目进度的不同,分为决策阶段监理、设计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和其他服务等四个部分。一、工程建设决策阶段的监理服务工程建设决策阶段的工作主要是对投资决策、立项决策和可行性决策的咨询。工程建设的决策咨询,既不是监理单位替建设单位决策,更不是替政府决策,而是受建设单位或政府的委托选择决策咨询单位,协助建设单位或政府与决策咨询单位签订咨询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履行,对咨询意见进行评估。工程建设决策阶段监理的内容如下:1、投资决策咨询投资决策咨询的委托方可能是建设单
本文标题: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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