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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信息化管理 > 第十一讲:国家机构介绍
第十一讲国家机构了解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了解代议机关的基本理论,掌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的性质、地位与职权。了解行政机关的概念及组织形式,掌握我国国务院、法院、检察院、中央军委的性质、地位及职权。一、国家机构概说(一)国家机构的概念和特征国家机构是宪法学和政治学中的重要范畴,是我国宪法和政治制度中常用的概念。一般认为,国家机构是为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称。(二)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社会主义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不实行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原则。它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机关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第一节国家机构概述第一节国家机构概述(三)国家机构的职能国家机构的职能是国家职能的具体化。从根本上说,国家机构的职能是实行政治统治,管理公共事务。国家机构的职能包括对内、对外两方面:对内:国家机构管理社会事务,维护社会秩序,提供公共服务,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调解或施加影响等;对外:发展与其他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关系,运用武装力量保卫本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防止外来侵略和干涉,维护国家的独立等。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机构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有所扩大,国家机构履行职能也更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价值。(四)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国家机构在宪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从“宪法”的词源来看,宪法本身就是“组织”、“结构”、“机构”的意思;从宪法的内容看,国家机构是宪法最主要的内容之一,任何国家的宪法都不例外;从宪法的功能看,宪法最主要的功能是规范国家权力,使国家机关按法定的原则、方式和程序行使权力,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的权利。二、我国国家机构的建立和发展(一)1949年《共同纲领》确立的国家机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政务院,作为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组织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作为国家军事的最高统辖机关;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书,作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检察机关在地方,凡事初解放的地区,设军事管制委员会或地方人民政府;在中央与省级之间,当时还设有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或军政委员会,作为各该大区所辖省(市)高一级的地方政权机关,同时又是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领导地方政府的代表机关。第一节国家机构概述第一节国家机构概述(二)1954年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是形式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2、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行使职权,对外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统辖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3、国务院:即中央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带包大会的执行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6、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第一节国家机构概述(三)1975年宪法对国家机构的变动1、取消了国家主席的建制2、把各级地方人民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3、把乡改为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即使农村的基层政权组织,又是集体经济组织4、把省级人民委员会的派出机关——地区专员公署改变为地方一级政权单位5、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实际上取消了检察机关6、取消了人民法院的一些重要的司法制度和原则7、合并或取消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若干职权(包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在内)第一节国家机构概述(四)1978年宪法恢复和设立的国家机构1、恢复了“全国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提法2、恢复了人民检察院的建制3、恢复了人民法院的一些审判制度4、恢复和充实了有关国家机关的若干职权第一节国家机构概述(五)1982年宪法对国家机构的健全和改革1、加强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和职权2、恢复国家主席的建制3、实行国务院总理、各部部长和委员会主任负责制,减少副总理,设立国务委员,由正、副总理与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4、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5、对最高国家领导人的任职期限做出明确规定,以废除领导职务的终身制第一节国家机构概述6、对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做了更加明确和合理的规定与权限的划分,扩大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特别是充实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州长、宪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8、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收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9、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10、改变农村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体制,恢复设置乡镇权三、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及组织和活动原则(一)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2)国家主席(3)国务院(4)中央军事委员会(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一节国家机构概述(二)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1.民主集中制原则2.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3.法治原则4.权责统一原则5.精简和效率原则6.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7.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第一节国家机构概述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作为全国人民的代表机关,具有广泛代表性代表全国人民统一行使最高的国家权力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大代表没接任期5年。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指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的权力、对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及决定人选和罢免的权力、决定重大国家事项的权力、对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的监督权、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1)专门委员会(2)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1)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部分(2)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3)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任期和机构设置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代表每届任期相同。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立法权、法律解释权、监督权、重大国家事例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和主要工作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主要工作程序包括以下几种:1.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程序2.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程序3.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与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的程序4.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程序5.质询程序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恢复设置根据1954年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以下简称为“国家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1975年宪法取消国家主席职位。1978年宪法仍未恢复国家主席的职位。1982年修改宪法时,恢复设置了国家主席和副主席职位。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二、国家主席的产生、任期、职权和职位的补缺(一)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举为国家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二)国家主席的职权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2.任免权3.外事权4.授予荣誉权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三)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国家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职位。国家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代主席职位。(四)宪法修正案对国家主席职权的完善1.宣布进入紧急状态2.进行国事活动一、国务院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一)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1)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2)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3)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二)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国务院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第四节国务院第四节国务院二、国务院的领导体制和职权(一)国务院的领导体制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二)国务院的职权1.行政法规或行政措施制定权2.提出议案权3.全国性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权4.各行业、各部门行政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权。5.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国务院的其他职权。三、国务院的行政机构(一)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范围一种是将国务院行政机构分为国务院办公厅、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局、议事协调机构六类。另一种是将国务院行政机构分为办公厅、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四类。第四节国务院(二)国务院的机构设置1.国务院办公厅2.国务院组成部门3.国务院直属的特设机构4.国务院直属机构5.国务院办事机构6.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局7.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一、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设立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一)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第五节中央军事委员会第五节中央军事委员会三、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职权和领导体制(一)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职权参见国防法13条(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体制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一、地方国家机构或地方政府的含义、地位和作用(一)地方国家机构或地方政府的含义在西方国家,一般认为,所谓地方政府,系指一个国家内部较小区域内设置的机构,在联邦国家,则仅指州(省、地区等)以下的县、市、镇政府,州(省、地区)本身不是地方。至于中国地方政府,按照中国宪法的规定,地方政府专指地方行政机关,不包括其他国家机关。第六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六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二)地方国家机构或地方政府的地位和作用地方国家机构或地方政府是一国宪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宪法或法律地位。在我国,地方国家机构是整个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由于西方各国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不完全相同,其地方政府的宪法地位也不尽相同。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性质和地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二)组成和任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代表组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三)职权(四)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第六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一)性质和地位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二)组成和任期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的职务。(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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