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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0年10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三章管理和监督第四章附则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三条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第四条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第五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第六条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第七条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第八条各民族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二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九条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第十一条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第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第十三条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3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第十四条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三)招牌、广告用字;(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第十五条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第十六条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第十七条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一)文物古迹;(二)姓氏中的异体字;(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第十八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第十九条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4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第二十条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三章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一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二十二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十四条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第二十五条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5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教语用〔200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语委(语言工作机构),广东省高教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语委:实现2010年初步普及普通话、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目标,城市要先行。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城市的中心作用,全面推进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语用〔1999〕1号)精神,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和计划单列市等一类城市(城区部分)在2002年左右要率先基本达标。为了推动城市语言文字工作尽快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按期达标,教育部、国家语委制定了《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的实施细则,作为衡量一类城市是否达标的依据。现将《标准》印发给你们(《标准》的实施细则另文下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认真贯彻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教语用〔1999〕1号文件提出的要求,制定本地城市达标规划,并在“十五”计划中做好各级城市达标的安排。二、各地应尽快将此《标准》转发至所属一类城市,并参照制定本地二、三类城市的评估标准,于年内下发执行。三、各地应依据《标准》提出的各项要求,按计划开展一类城市的自评工作,评估过程中应及时总结经验,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使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继续取得新进展。四、在此之前印发的《关于印发〈师范院校普及普通话工作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国语普司〔1999〕4号)、《关于对普通中小学普及普通话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教基〔1994〕17号)《关于印发〈职业中学普及普通话工作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教职〔1996〕13号)、《关于颁布〈城市社会用字管理工作评估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国语〔1998〕6号)等文件仍然在各自规定的范围内适用。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搞好城市语言文字工作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并抓住重点,做好学校、党政机关、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等领域的工作,推动城市率先实现新世纪语言文字工作奋斗目标。附件: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二○○○年二月二十九日6附件: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评估项目评估要素评估标准最高得分A综合管理(60分)A1组织领导(16分)A1.1语言文字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A1.2语言文字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城市管理,并有明确要求A1.3市、区建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A1.4由主管领导担任或兼任语委主任3553A2工作机构(14分)A2.1市、区设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A2.2市级办事机构有适应工作需要的编制并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干部A2.3市级办事机构有适应工作需要的办公条件A2.4市级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健全并有专职工作人员4442A3管理措施(12分)A3.1实行属地管理,按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目标要求部署和推动工作A3.2按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规范、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工作A3.3有计划地对专、兼职语言文字工作干部进行培训A3.4对相关行业人员开展普通话和文字应用水平的培训测试工作,严格管理,注重质量A3.5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形成有效协调机制和条块结合的管理格局22233A4法制建设(10分)A4.1有贯彻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实施办法A4.2有针对本地语言文字应用实际颁布的地方法规、规章A4.3执法部门落实,执法程序规范343A5宣传工作(8分)A5.1创设良好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环境A5.2主要报刊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登载或播出宣传语言文字工作的文稿或节目A5.3精心组织每年的“推普周”活动,搞好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2247评估项目评估要素评估标准最高得分B普及普通话(100分)B1党政机关(24分)B1.1机关推广普通话要求明确,制度健全,并有检查落实措施B1.2普通话成为党政机关主要工作用语B1.3按有关文件要求对在职公务员进行培训,应培训人员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B1.4将普通话合格作为录用公务员的一项条件4884B2广播电视(20分)B2.1主管部门和电台、电视台将普及普通话纳入行业管理内容,要求明确,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B2.2电台、电视台自办节目(戏曲、曲艺和省政府特批使用方言播出的节目除外)以普通话为播出用语B2.3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并做到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488B3学校(36分)B3.1主管部门将普及普通话纳入教育教学要求,作为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措施到位,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B3.2各级各类学校将普及普通话作为素质教育、学校管理的内容,要求明确,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B3.3普通话成为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语言B3.4普通话成为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的校园语言B3.5对在职教师进行普通话培训,在职教师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B3.6将普通话合格作为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和录用教师的一项条件B3.7师范专业和其他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专业的学生,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B3.8小学、中等学校及普通高校学生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33586443B4公共服务行业(20分)B4.1各主管部门对本行业使用普通话有明确要求,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B4.2各行业所属单位以普通话为主要服务用语B4.3特定岗位人员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51058评估项目评估要素评估标准最高得分C社会用字管理(100分)C1党政机关(15分)C1.1各机关对用字规范化要求明确,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C1.2名称牌用字规范C1.3公文、印章用字规范C1.4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印刷体的标语(牌)等用字规范4434C2学校(25分)C2.1主管部门把用字规范化纳入教育教学要求,作为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C2.2各级各类学校将用字规范化作为素质教育、学校管理的内容,要求明确,制度健全,严格管理C2.3名称牌、标志牌、标语(牌)用字符合要求C2.4公文、校刊(报)、讲义、试卷及其他自办印刷物用字规范C2.5指示牌、电子屏幕等用字规范C2.6教师板书及批改作业、书写评语用字符合要求C2.7学生能认识并正确书写所学规范字3444235C3出版物(20分)C3.1主管部门和出版单位把出版物用字规范化纳入出版管理要求,制度健全,严格管理C3.2编辑、记者、校对及计算机录入人员具有正确运用规范字的能力,逐步做到持证上岗C3.3印刷体报头(名)、刊名用字,封皮用字,报刊标题、栏目名称用字符合要求C3.4内文用字规范C3.5广告用字符合规定43652C4影视屏幕(20分)C4.1主管部门和电视台、电影电视制作单位把影视屏幕用字规范化纳入影视管理要求,制度健全,严格管理C4.2影视编辑、中文字幕机操作人员具有正确运用规范字的能力,逐步做到持证上岗C4.3印刷体厂名、台名、制作单位
本文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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