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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银行间债券市场尝试做市业务规程第一条为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制度,规范尝试做市机构尝试做市行为,发挥尝试做市机构积极作用,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现就银行间债券市场尝试做市业务有关事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指尝试做市是指尝试做市机构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连续报出做市债券买卖双边报价,以及根据其他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市场参与者)的报价请求合理报价,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达成交易的行为。第三条市场参与者申请开展尝试做市业务须符合以下条件:1.业务经营规范,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2.成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已满两年且债券交易活跃,具有较高的债券市场研究分析能力;3.与尝试做市业务相对应的交易前台、风险控制中台、清算结算后台的岗位设置严格分离,并具有合格的专职人员;4.负责尝试做市业务的负责人、业务人员等相关人员已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组织或中介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5.尝试做市等债券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完备的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会计核算办法等;6.具有开展尝试做市业务所需的信息技术设施、技术支持人员、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等;7.最近两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8.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条市场参与者向交易中心申请成为债券尝试做市机构须递交以下材料:1.全国银行间本币交易系统尝试做市业务申请书;2.最近两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情况及研究分析能力情况说明;3.机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机制、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监管指标、相关金融市场经验等;4.尝试做市业务相关人员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和前、中、后台业务人员(包括操作岗位人员和复核岗位人员)的个人简历及其参加银行间债券市场培训获得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5.尝试做市及债券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会计核算办法等;6.尝试做市业务相关的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及技术支持情况说明;7.最近两年内无因违法或重大违规受到处罚情况说明;8.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五条交易中心在申请材料收齐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内容并告知机构申请结果。若申请通过的,交易中心为其开通现券市场尝试做市相关功能,并向市场公告。第六条尝试做市机构应通过交易系统开展尝试做市业务,积极发布双边报价、回复市场参与者报价请求,在优势券种和期限上主动发挥做市作用,提升银行间债券市场价格发现功能,严格履行成交义务。第七条尝试做市机构开展尝试做市业务应符合以下规范性要求:1.每日进行尝试做市的券种只数不少于6只,可对政府债券、政府类开发金融机构债券和非政府信用债券全面报价,也可选择一类或两类进行重点报价;2.每日开盘后30分钟内对做市债券双边报价,且全天持续时间不低于4小时;3.以合理价格及时回复做市债券报价请求。第八条交易中心定期对尝试做市机构报价成交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书面告知尝试做市机构及其他相关市场成员,并上报人民银行。第九条尝试做市机构连续半年以上持续、稳定开展尝试做市的,若向人民银行申请成为做市商,交易中心可根据尝试做市机构尝试做市情况向人民银行提供相关推荐材料。第十条交易中心对尝试做市机构尝试做市行为进行监测管理,发现尝试做市机构存在以下违规情况的,可采用要求提供书面说明、约谈业务负责人、市场公告、暂停尝试做市权限等方式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交易中心将取消其尝试做市权限,并报告人民银行:1.故意操纵市场,扭曲市场价格水平的;2.与其他机构合谋达成虚假尝试做市成交的;3.明示、暗示其他市场成员不要点击其尝试做市报价或不要向其发送报价请求的;4.不履行做市成交义务的;5.尝试做市情况严重不符合规范性要求的;6.其他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规定的情况。第十一条尝试做市机构被取消尝试做市权限后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重新申请开通尝试做市权限的,须向交易中心提交重新申请的书面材料,并对前次尝试情况进行说明。第十二条本规程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标题:银行间债券市场尝试做市业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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