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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矿山工程部分)的通知建标[2001]92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均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编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矿山工程部分)已经原国家煤炭工业局组织审查,现批准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矿山工程部分)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具体管理、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一年五月八日抄送:国家人防办、总后营房部前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本《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31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共同编制,经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审查后,由建设部审定发布的。本《强制性条文》中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覆盖了工程建设的主要领域。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摘录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本《强制性条文》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本《强制性条文》发布后,被摘录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继续有效,两者可以对照使用。所摘条文的条、款、项等序号,均与原标准相同。本《强制性条文》发布后,每年集中修订和补充一至二次,有关信息将在《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及时发布。今后,新制订和修订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在报送报批稿时,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在备案时,均应同时报送本《强制性条文》中需要修改和补充的条文。为了便于随时置换和插入内容有改变的页张,全书均按章独立编排页码。例如,第一篇第2章第1页的页码为1-2-1,余类推。本《强制性条文》(矿山工程部分)由原国家煤炭工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编制。执行中所遇具体问题,请及时向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反馈(北京和平里北街21号,100713)。二○○一年五月八日第一篇矿山工程设计1基本规定1.1矿山总体设计基本规定1.2矿山设计基本规定1.3选矿工程设计基本规定2地下开采2.1开拓与开采2.2井巷工程2.3通风与安全2.4机械与电气2.5总平面布置与地面工业设施2.6环境保护与工业卫生3露天开采3.1疏干与排水3.2边坡工程3.3开拓运输系统3.4穿孔与爆破3.5采剥工程3.6排弃工程3.7供电与通信3.8安全与卫生3.9环境与保护4选矿4.1原矿的受矿、储存和入选前准备4.2选区矿工艺和先煤方法4.3产品的脱水、防冻和干燥4.4产品的储存与装车4.5工业场面地布置4.6供、配电4.7防雷、接地4.8自动化和控制4.9给水与排水4.10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4.11尾矿堆存与处理第二篇矿山工程施工及验收1井巷工程1.1一般规定1.2立井井筒施工1.3巷道施工1.4天井、溜井和硐室施工1.5施工安全2露天工程2.1爆破工程2.2土石方工程3尾矿工程3.1初期坝3.2排水设施3.3溢洪设施3.4尾矿输送4安装工程4.1井筒装备安装工程4.2井上、下操车设备安装工程4.3矿井输送设备安装工程4.4矿用提升机和矿用绞车安装工程4.5通风机安装工程4.6空气压缩机安装工程4.7水泵安装工程4.8提升设施安装工程4.9钢结构井架安装工程4.10给煤设备安装工程4.11破碎设备安装工程4.12筛分设备安装工程4.13主洗设备安装工程4.14脱水设备安装工程4.15浮选设备安装工程4.16压滤设备安装工程4.17转筒式干燥机安装工程4.18浓缩设备安装工程4.19防爆电器安装工程附录A第一篇矿山工程设计1基本规定1.1矿山总体设计基本规定《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设计规范》MT5006—94第1.0.5条矿区总体设计应根据批准的矿区详查地质报告,以及批准的矿区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书进行编制。第2.0.6条矿区总体设计在规划开采煤炭的同时,应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开采经济效益好的共生和伴生矿床提出综上所述合开采、综上所述合利用的意见。第3.0.1条在矿区总体设计中,应统筹规划全矿区的煤炭加工设施,并应与矿井或露天矿同步建设、协调投产。1.2矿山设计基本规定《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94第2.1.1条矿井初步设计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精查)地质报告进行,且必须经认真分析研究后,对勘探程序、资源可靠性及开采条件等作出评价,必要时应提出补充工程勘探的意见。第12.1.1条改建、扩建矿井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改扩建采区布置在原设计矿井范围以外时,应有批准的勘探(精查)地质报告。《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YSJ019—92第2.0.1条新建矿山设计必须有经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的地质勘测探报告;规模在100~200t/d,矿订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时,应有工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地质详查报告,改扩建的一、二类矿山设计,必须有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的新增矿量补充勘探报告和矿山生产地质综合资料;三类矿山设计,应有相应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新增矿量详查报告和矿山生产地质综合资料。第3.1.1条矿床工业指标的制定,必须有工业主管冲门的委托书和地质勘探部门按规定要求提供指标建议书及附图、附表。第3.3.1条阶段储量计算,必须按采矿确定的开采范围和阶段标高,结合阶段地质平面图和储量计算图件进行。《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19995.1.1水泥原料矿山设计,必须对已探明的矿产资源充分利用。5.1.2必须对矿山的开发进行总体规划。在近期效果昀佳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采矿范围,处理好近期生产和远期生产、高品位与低品位、优质与劣质之间的关系,做至统一规划,合理开采,综合利用。5.1.4矿山开采应采用面械化生产,其装备水平应与水泥工厂装备水平相适应。《露天煤矿工程设计规范》GB50197—94第1.0.3条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必须贯彻综上所述合利用的方针,对其他有用矿产资源应加以回收利用或单独存放。《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YSJ019—92第1.0.3条采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优先开发矿石质量高,采选易和外部建设条件有利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矿床。二、优先采用露天开采。在露天开采与地下开采进行全面技术经济比较中,应充分考虑露天开采在资源回收、劳动条件和生产能力可靠性等方面体现的优势。三、加强矿产综合回收,坚持合理开采须序,有效利用和保护资源。四、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矿山,应根据市场需求、技术可行和经济效益等,作多个规模方案比较,并研究分期建设的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1.3选矿工程设计基本规《煤炭工业选煤厂设计规范》MT5007—94第2.0.4条选煤厂各环节设备处理能力的不均衡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由矿井来煤时,从受煤仓至配(原)煤仓的设备处理能力不均衡系数取1.20~1.30。二、由标准轨距车辆来煤时,受煤坑到配(原)煤仓,设备处理能力的不均衡系数不应大于1.50;当采用翻车机能力相适应。三、在配(原)煤仓以后设备处理能力的不均衡系数,煤流系统取1.15,矸石系统取1.50,煤泥水系统水量和重介悬浮液系统取1.25。2地下开采2.1开拓与开采《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94第3.1.7条当利用箕斗提升井或装有胶带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止漏风、腐蚀及防爆、防尘等措施。第6.1.4条普通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单体液压支柱,不得采用金属摩擦支柱。第6.2.2条一、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煤层倾角大于12°的工作面,设备应有防滑、防倒装置。第7.1.4条水采矿井煤水应关入选煤厂.当无选煤厂时,必须在地面设置脱水车间。煤泥水的昀终处理必须在地面进行,其排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第7.2.1条水采矿井的煤水提升及高压供水管路,应设于具有检修条件的井筒内。第7.2.10条瓦斯含量大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采用水力采煤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一、增加边界回风眼和回风石门;二、在厚煤层中增设配风巷;三、采取倒面开采;四、工作面采用液控水枪离机操作时,应采用压入新风,抽出瓦斯的通风方式。第8.1.1条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留设保护煤柱:一、矿井工业场地及风井场地的建筑物、构筑物;二、国家级文物、纪念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三、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有重大意义的堤坝、船闸、泄洪闸、水电站等大型水工建筑物和构筑物;四、煤层开采后,地表可能产生抽冒、切冒形塌陷漏斗坑或突然下沉,而可能遭到严重破坏的重要建筑物。第8.2.1条当水体下采煤时,采动对水体影响程度,应根据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煤层赋存、开采技术、采煤方法、顶板管理方法等条件计算确定、计算并确定是否需留设水体安全煤岩柱。水体类型、允许采动程度及要求留设的安全煤岩柱类型,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8.2.2条下列水体必须留设安全煤岩柱:一、水体与煤层开采上限之间的昀小距离,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要求的安全煤岩柱尺寸,且不能采取相应开采措施以保证安全生产的;二、位于预计顶板冒落带、导水裂隙带或底板破坏区范围内,且无疏放水条件的各种强含水层、岩溶、地下暗河和有突水危险的含水断层及陷落柱等水体;三、预计采后矿井涌水量会急剧增加,且水量长期稳定不变,又不能采用堵截水源等措施,排水费用高昂,经济上严重不合理的;四、地表和岩层可能产生抽冒和切冒型塌陷漏斗和突然下沉,引起溃沙,溃水灾害的;五、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及旅游地区的地面、地下水体。第8.2.3条水体下压煤开采,必须研究矿井水文地质、构造地质、尤其是导水断层、陷落柱构造。第8.3.1条铁路下留设保护煤柱,应根据铁路等级确定。铁路等级划分及压煤允许回采和试采的条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8.4.2条不包括在工业场地范围内的立井,圈定其保护煤柱时,地面受保护对象应包括绞车房、井口房或通风机房、风道等,围护带宽度应为20m。第8.4.3条斜井受保护对象应包括绞车房、井口、斜井井筒及井底车场。井口围护带宽度应为l0m。《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YSJ019--92第4.1.1条地下开采矿山,应计算昀低开拓阶段以上各阶段的涌水量。一般情况下,各阶段涌水量计算应包括正常涌水量和昀大涌水量。当矿体采动后导水裂隙带波及地面时,还必须按阶段计算陷落区降雨渗入量。第4.2.2条矿床疏干设计,必须保证有效地降低地下水位,形成稳定的疏干降落漏斗,并使降落曲线低于相应时期的采掘工作面标高。第4.2.9条采用防渗帷幕时,必须具备下列水文地质基础条件:一、区域地下水进入矿坑的通道在乎面和剖面上都比较狭窄;二、进水通道两侧和底部应有稳定、可靠和连续分布的隔水层或相对隔水层;三、含水层必须具备良好的灌注条件,其灌注深度不宜大于400m。第4.2.11条凡井巷施工有突水危险的矿山,都必须采用超前探水或其他防水措施,并估算其工程量及投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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