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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定1总则1.1为规范本市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检测和验收,提高安全防范工程的质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1.2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小区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1.3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根据其使用功能、管理要求和建设投资等因素,进行统一设计、同步施工和验收。1.4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应具有安全性、可靠性、开放性、可扩充性和使用灵活性,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实用可靠。1.5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建设应推广应用可靠、先进、适用、优化集成的技术和设备。1.6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建设必须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并达到规定的验收标准。1.7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建设,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2术语2.1封闭式住宅小区封闭式住宅小区是指有围墙、栅栏、河道等固定封闭周界的住宅小区。2.2非封闭式住宅小区非封闭式住宅小区是指没有固定封闭周界的住宅小区或住宅楼。2.3其它术语参照《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2-3配置要求部位防护措施封闭式非封闭式周界周界报警系统强制推荐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强制强制小区出入口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强制推荐公共区域区域内电子巡查系统强制强制小区主要通道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强制强制楼宇出入口推荐强制电梯轿厢强制强制底层电梯厅推荐推荐车辆出入口(包括车库出入口)强制强制停车区(车库)推荐推荐重要部位或区域强制强制车辆出入口(包括车库出入口)停车场管理系统(图像对比)推荐推荐家庭单元防护门访客对讲系统强制强制访客可视对讲系统推荐推荐住户内一层、二层及顶层(门、窗、阳台等处)住宅报警系统推荐推荐适宜位置(客厅、卧室等处)紧急报警装置推荐推荐户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推荐推荐监控中心防护窗(一层)强制强制防盗门强制强制接处警通信、联网接口强制强制-3-4技术要求4.1周界报警系统4.1.1周界报警系统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1)周界报警系统设防应无盲区和死角;2)防区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3)监控中心通过显示屏、报警控制器或电子地图能准确识别报警区域;4)监控中心在收到警情时能同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具有记录功能;5)报警响应时间≤2s。4.1.2周界报警系统前端设备需选用稳定可靠误报率低的入侵探测器。4.1.3入侵探测器安装规定:入侵探测器的探测距离应以100m以内为宜。周界入侵探测器在安装时,应充分考虑气候对有效探测距离的影响,实际使用距离不超过产品有效探测距离的70%。4.1.4周界报警系统应符合GB10408.1《入侵探测器,通用要求》、GB10408.4《入侵探测器,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12663《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技术要求。4.2视频安防监控系统4.2.1室外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摄像机应选用自动光圈镜头,大范围监控宜选用带有云台和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并应配置室外防护罩。4.2.2应保证夜间图像清晰。4.2.3出入口设置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清楚地识别出入人员的面部特征或车辆的车牌号码。4.2.4电梯轿厢内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门的左上方或右上方的厢顶部。监视系统应配置楼层显示器。4.2.5系统应能在监控中心显示监视图像,并具有图像、时间、日期记录功能;系统应配置硬盘录像机等数字录像设备,每路录像资源应-4-不低于每秒6帧,录像清晰度不低于CIF格式,推荐采用D1格式记录,录像记录保存时间不低于15d;系统应能自动或手动切换图像,遥控云台及镜头。4.2.6系统应具有报警联动功能。4.2.7当周界入侵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时,监控中心图像显示屏能立即自动切换出与报警相关的摄像机图像(晚间报警区域的灯光自动开启)。4.2.8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满足表4.2.8的要求(在摄像机的标准照度情况下)。表4.2.8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项目指标值复合视频信号幅度(1±0.3)Vp-p黑白电视水平清晰度≥400TVL彩色电视水平清晰度≥270TVL黑白电视灰度等级≥8信噪比≥38dB4.2.9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图像质量要求:在摄像机正常工作条件下按GB7401《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的规定评价图像质量,评分等级采用五级损伤制(见表4.2.9),图像质量应不低于4级要求。表4.2.9五级损伤制评分图像等级图像质量损伤的主观评价5不觉察4可觉察,但并不令人讨厌3有明显觉察,令人感到讨厌2较严重,令人相当讨厌1极严重,不能观看-5-4.2.10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安装要求应符合GB50198《民用闭路监控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7的规定。4.3楼宇访客(可视)对讲系统4.3.1楼宇访客(可视)对讲系统应具备如下功能:1)主机能正确选呼任一对讲分机,并能听到回铃声;2)选呼后,能实施住宅小区楼栋口(出入口)与住户对讲或可视对讲,并语音(图像)清晰;3)通过对讲分机可实施电控开锁;4)可利用密码、钥匙或感应卡开启防盗门锁;5)带有住户报警功能的楼宇对讲(可视)系统,其报警功能应符合住户报警系统和中心报警控制系统的基本要求;6)电控防盗门必须采用静音处理,不得影响底层住户的生活;7)楼宇对讲系统振铃声不得影响相邻住户;8)应配置不小于8h的备用电源;9)当发生火警时,(单元门口的)防盗门锁应能打开;10)宜采用联网型访客对讲系统。4.4电子巡查系统4.4.1电子巡查系统应根据安全防范的需要在小区重要部位设定保安人员巡查路线,并安装巡查点。保安巡查人员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到达巡查点进行记录。管理人员可调阅、打印各保安巡逻人员的工作情况。4.4.2电子巡查系统应具有如下功能:1)在小区重要部位及巡查路线上安装巡查点;2)实现巡查路线、时间的设定和修改;3)中心可查阅、打印各巡查人员的到位时间;4)巡查违规记录提示。4.5住户报警系统-6-4.5.1住户报警系统由入侵探测器、紧急报警(求助)装置、防盗报警控制器、监控中心报警控制主机和传输网络组成。当住宅内安装的各类入侵探测器探测到警情或按下紧急报警(求助)按钮时,监控中心报警控制主机应准确显示警情发生的住户名称、地址、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4.5.2入侵探测器的系统设计安装应符合GB10408.1《入侵探测器,通用要求》、GB10408.5《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10408.6《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的有关规定。4.5.3紧急报警(求助)按钮1)人工启动后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求助)信号;2)安装在隐蔽可靠,便于操作的部位;3)应有防误触发措施,触发报警后能自锁,复位需采用人工操作方式。4.5.4防盗报警控制器1)应能接收入侵探测器发出的报警信号,具有按时间、区域部位任意布防和撤防、外出与进入延迟的编辑和设置,以及自检、防破坏、声光报警(报警时住宅内应有警笛或音乐报警声,且警笛、音乐报警声音量可调)的功能;2)防盗报警控制器与监控中心应有联网功能。4.5.5系统应在监控中心配置报警控制主机,能监视和记录入网用户向中心发送的各种信息;系统应配置能与报警显示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装置,能实时弹出和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住户名称及报警类型;系统应具备与二级以上的接处警中心联网的功能,能同时向两个以上的报警控制中心发送报警信息、布撤防信息和设备工作状态信息。4.5.6监控中心报警控制系统应该具有如下功能1)应有编程和联网功能,系统应采用与公安机关接处警中心系统相适应的通讯协议,留有与公安机关接处警中心联网的接口;2)应具有显示、存储住户报警控制器发送的报警、布撤防、求助、故障、自检,以及声光报警、打印、统计、巡检、查询和记录-7-报警发生的日期、时间、地址、报警原因等各种信息的功能;3)应支持多路报警接入,具备同时处理多处或多种类型报警的功能;4)应有密码操作保护功能和用户分级管理的功能;5)应能至少存储30d报警信息;6)应配置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应满足正常工作24h的需要。4.6监控中心4.6.1监控中心宜设在小区地理位置的中心,应避开噪声、污染、振动和电磁场干扰。可与住宅小区管理中心合建,使用面积应根据设备容量确定。4.6.2监控中心设在一层时,应设内置式防护窗(或防护玻璃)及防盗门。4.6.3各安防子系统可单独设置,但由监控中心集中管理,统一接收、处理各子系统的信息。4.6.4应留有与接处警中心联网的接口。4.6.5应配置可靠的有线通信工具,并配有有线电话和无线对讲机,发生警情时,能及时向接处警中心报警。4.6.6监控中心宜由两路电源供电,并在末端自动切换,供电容量应按实际用电负荷的1.5倍确定。4.6.7监控中心配电箱应安装电涌保护器。4.6.8监控中心应安装局部等电位接地端子板,并采用铜导线单独接至接地体,也可采用竖井内集中用铜排或粗铜线引至接地体,接地体应采用共用接地装置。4.6.9监控中心工作面照度不宜低于300lx。4.6.10系统从电缆桥架或预埋管道进入监控中心的电缆和电线应保证配线整齐,线端应压接线号标识。4.7管线敷设要求4.7.1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管线敷设应纳入管线综合,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做到合理、先进、可靠、经济。-8-4.7.2布线系统应与建筑设计同步进行,房屋内部的预埋管和小区内部的金属桥架或地埋管道、接线箱、分线箱、管道的容量、防潮、防腐等项目应达到有关技术要求。4.8各系统的防雷与接地应符合《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要求。5工程施工、检测及验收5.1施工5.1.1安全防范系统的工程施工由系统集成商和施工单位负责,实施过程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施工质量检验的规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加强过程控制和质量检查,确保工程质量。5.1.2安全防范系统的施工应按已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实施过程中如有修改,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5.1.3系统集成商应向建设单位提供所用设备的性能指标和技术说明书、或样品,并严格按建设单位批准的主要设备、器材采购。5.1.4施工过程中所用的设备、器材的采购、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对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5.1.5其它执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第6章“安全防范工程施工”。5.2检测执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第7章“安全防范工程检测”。5.3验收5.3.1验收组织和程序:1)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2)建设单位收到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9-3)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按本技术规定的程度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5.3.2系统竣工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检查;2)系统检测合格;3)运行管理队伍组建完成,管理制度健全;4)运行管理人员已完成培训,并具备独立上岗能力;5)竣工验收文件资料完整;6)系统检测项目的抽检和复核应符合设计要求;7)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5.3.3竣工验收应在系统正常连续投运时间1个月后进行。5.3.4系统验收的文件及记录要求:1)工程设计说明,包括系统选型论证,系统方案和规模容量说明,系统功能说明和性能指标等;2)工程竣工图纸,包括系统结构图、各子系统原理图、施工平面图、设备电气端子接线图、中央控制室设备布置图、接线图、设备清单等;3)系统的产品说明书、操作手册和维护手册;4)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记录;5)设备及系统测试记录;6)相关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程设计变更单等。5.3.5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
本文标题:厦门市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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