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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拍卖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工商合[2004]6号)各拍卖企业:为维护拍卖秩序,规范拍卖行为,建立健全拍卖活动备案制度,加强对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下称拍卖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第101号令)、《福建省拍卖活动备案及现场监管规定》,结合本市拍卖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发本通知。第一条本市拍卖企业开展拍卖活动,应当依照《拍卖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第101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二条拍卖活动实行备案制度。(一)根据第101号令第四条规定:拍卖企业必须在拍卖日前七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二)备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拍卖企业拍卖活动报备表》(拍前报备表);(2)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媒体;(3)委托拍卖合同;(4)拍卖标的清单;(5)拍卖标的权属证明及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复印件;(6)拍卖标的瑕疵情况;(7)主持本场拍卖会的拍卖师资格证书复印件;(8)拍卖活动与拍卖企业登记地不一致的(异地举行拍卖活动),根据《福建省拍卖活动备案及现场监管规定》应提交由企业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拍卖活动监督管理核转函》及拍卖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到举行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备案。(三)拍卖公告。拍卖企业应当依照《拍卖法》及第101号令的规定于拍卖日前七日在拍卖标的所在地具有权威性、指导性的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拍卖的时间、地点;(2)拍卖标的;(3)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4)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5)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拍卖企业公告时间不足七日或者展示时间少于2日的依照第101号令第十七条规定给予处罚。(四)对备案材料的核查。(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核查拍卖备案材料,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在报备表上填写核查意见;对备案材料不完整的,拍卖企业应在拍卖日前1日补齐材料。(2)拍卖企业应当指定专职的报备员负责报送备案材料。(五)对拍卖罚没物资、公物、企业、个人委托的标的报备材料的具体规定,详见本通知附件。第三条根据第101号令第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拍卖活动可实行现场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福建省拍卖活动备案及现场监管规定》,应当实施现场监督管理:(1)公物拍卖;(2)被执法部门处罚拍卖的走私罚没的拍品;(3)有举报、投诉的拍卖活动;(4)拍卖企业有违法违规记录;(5)标的特殊,竞买人数较多的;(6)监管人员认为需要进行现场监管的;第四条根据第101号令及《福建省拍卖活动备案及现场监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人员到拍卖现场有权要求拍卖企业提供相关的资料包括:(一)拍卖规则;(二)拍品目录;(三)拍卖公告;(四)竞买人登记汇总表及对特殊标的应当提交的各类许可证书;(五)委托方提交的拍品保留价(底价)及拍品降价通知书;(六)委托方撤回标的的书面通知;(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五条查处拍卖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根据《拍卖法》及第101号令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查处拍卖违法行为的职能部门。(二)拍卖企业、委托方、竞买人应当服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监督检查。监管人员发现或者经人举报,发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制止。违反第101号令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1)拍卖企业开展的超越经营范围的拍卖活动;(2)拍卖企业不得利用拍卖公告或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拍卖公告内容与备案材料内容不一致;(3)拍卖企业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4)拍卖企业不得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5)拍卖企业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6)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7)拍卖企业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8)拍卖企业不得拍卖法律、法规禁止或者限制处分的物品或财产权利,或依法未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9)拍卖企业不得拍卖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不明确的标的;(10)拍卖企业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第六条查处拍卖企业与竞买人以及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拍卖的行为。现场监管人员发现拍卖活动中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的,可依照《拍卖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1)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的;(2)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拍卖应价的;(3)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的;(4)不经拍卖竞价程序处分拍卖标的;(5)竞买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拍卖企业与竞买人私下约定成交价的;(6)拍卖企业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的;(7)拍卖企业与竞买人私下约定成交价的;(8)其他恶意串通行为;第七条拍卖企业进行拍卖活动时,应当制作现场拍卖笔录,并作为拍后备案材料之一。第八条对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备案。(一)拍卖成交后,拍卖企业应当场与买受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清楚。现场监管人员可根据买受人的要求对拍卖成交确认书加盖备案章。(二)拍卖成交的标的,涉及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的应当提交给监管部门加盖备案章后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变更手续。(三)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人员未到现场进行监督的,竞买人要求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上加盖备案章的,拍卖企业必须在拍卖活动结束次日,提交拍卖笔录、竞买人登记表、竞买人身份证明及签署完整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盖备案章。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拍卖档案的报备管理。(一)拍卖企业应当依照第101号令的要求于拍卖活动结束7日内将拍卖活动的档案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拍卖企业的档案和拍卖活动备案档案。(三)拍卖企业的档案包括下列材料:(1)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省(市)人民政府指定公物拍卖的批文、行业审批许可证书复印件;(3)拍卖企业章程及股东名册;(4)拍卖师名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5)政府授权处置不良资产的许可证书;(6)对上述档案有变更的,拍卖企业应当将变更事项及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四)拍卖活动报备档案材料包括下列材料:(1)拍卖活动前的备案材料,包括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内容。(2)拍卖活动后备案材料包括拍卖规则、拍品目录、拍卖笔录拍卖成交确认书(第四联)、买受人身份证明及其他材料。(3)拍卖活现场监管材料。第十条拍卖企业建立完整的拍卖档案。为了更好地管理拍卖档案,拍卖企业应当配备相对稳定的拍卖档案管理人员及相应的保管档案的场所及各种软硬件设施,以备查找及检查。拍卖档案包括下列内容:(1)拍卖标的报备材料;(2)拍卖笔录;(3)帐簿;(4)拍卖成交确认书;(5)其他材料;第十一条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本局于1998年执行的厦工商同字(1998)第1号“关于加强拍卖市场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附件:拍卖企业拍卖各类标的的证明材料。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00四年六月九日
本文标题: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拍卖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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