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建筑制度 > 建设领域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制度
建设领域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2007年3月1目录一、总说明……………………………………………2二、调查表式…………………………………………3三、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52一、总说明(一)调查目的: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统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拖欠工程款的统计工作,确保统计结果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的指示精神,建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调查分析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管理体制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提供科学依据。特制定本调查制度(下称“工程款支付调查制度”)。(二)调查内容:建筑业企业工程信息、工程款的支付情况及原因分析等。(三)调查范围:工程合同额在100万元及以上,且在调查期内竣工的工程项目,由资质等级内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填报。(四)组织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负责组织;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负责实施及汇总各地工程款支付情况。(五)报送要求:本表为半年报表,每年的7月15日前和次年的1月15日前按照项目属地化管理原则,由企业逐项上报。(六)调查方式:采取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上申报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报,书面申报由施工企业、业主、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网上上报:由企业登陆《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网址:www.cein.gov.cn),通过原“拖欠工程款申报锁”(原“资质身份认证锁”)进入“200×年以后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系统”,按要求填写《调查表》并上报。书面上报:企业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下载《调查表》,填写后的《调查表》经工程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由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查。(七)本“工程支付款调查制度”实行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编码,各建筑业企业及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八)本“工程支付款调查制度”以“万元”为计量单位的指标,均不保留小数。(九)本报表制度由建设部负责解释。3二、调查表式200年(上、下半年)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表表号:建支付01表制表机构:建设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07]20号有效期至:2009年7月企业法人代码:□□□□□□□□-□工程信息工程名称施工许可证号工程地点省市县工程类别政府用房□房地产□市政□教育□铁道□交通□水利□民航□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卫生□其他□开工时间完工时间竣工时间施工单位上报结算资料时间结算完成时间工程是否投入使用是□否□项目预算金额(万元)承发包人信息承包人名称资质等级承包性质总包□分包□发包人名称发包人性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其他□工程款支付情况合同金额(万元)结算金额(万元)由于项目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款增减金额(用+、-区分,单位:万元)已支付工程款金额(万元)垫资金额(万元)合同约定质量保证金额(万元)目前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的款项(万元)08=09+10+11总额其中: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的工程款金额其中: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返还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其中: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返还的垫资款02030506040708091011014进入司法程序情况已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法院判决□法院执行□进入仲裁程序情况提请仲裁□仲裁机关受理□仲裁裁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原因分析超概算导致□业主建设资金不到位□未按合同约定返还垫资款□由于发生安全、质量、合同等纠纷□评审、审计超过规定时间□结算时间过长□未按合同约定返还质量保证金□结算有争议□其他□施工企业意见: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公章):年月日发包人意见:发包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公章):年月日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年月日5三、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一)工程名称:调查期间施工企业直接和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已竣工结算项目的名称。(二)施工许可证号: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书编号填写。(三)工程类别:按工程使用性质,在表内列出的政府用房、房地产、市政、教育、铁道、交通、水利、民航、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卫生、其他选择相应工程类别。其中政府用房包括政府部门(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公检法及下属部门)、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及政府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工作和生活用房。(四)开工时间:按实际开工日期填写。(五)完工时间:按实际完成合同工作量时间填写。(六)竣工时间:按工程实际竣工验收时间填写。(七)施工单位上报结算时间:按实际施工企业上报给建设单位完整结算报告时间填写。(八)结算完成时间:按合同双方实际完成结算时间填写。(九)工程是否投入使用:按照工程实际是否投入使用情况填写。(十)项目预算金额:根据施工图纸在招投标时的项目预算金额。(十一)承包人名称:按目前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上的名称填写。(十二)资质等级:按目前企业资质证书上的最高等级填写。(十三)承包性质: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的为总包,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为分包。(十四)发包人名称:与施工合同上的发包人名称(印章)一致。(十五)发包人性质:1、政府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公检法及下属部门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2、事业单位:指政府拨款的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3、国有企业、国有相对控股企业:指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四类企业按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中规定(国统字[1999]204号)中的分类标准划分: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6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相对控股(含协议控制)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4、其他: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以外的企业。(十六)工程款支付情况:1、合同金额:合同双方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应的施工合同中的工程造价。2、结算金额:指合同双方共同确认的结算数额。未办理结算的项目不必填写此项。3、由于项目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款增减金额:指除合同价款外,经业主同意由于设计变更等因素导致的工程款增减额度。4、已支付工程款金额:指截至调查时间,建设单位(业主)已经支付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含业主垫付的材料款)。5、垫资金额:指合同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商定“垫资”并写明返还时间的款项。6、合同约定质量保证金金额:指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金额。7、目前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的款项(1)总额:指目前所有超过合同约定日期未支付的工程款总额。(2)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的工程款金额:指超过合同约定的支付工程款日期后,目前仍未支付的工程价款结算额。(3)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返还的质量保证金金额:指超过合同约定的返还质量保证金日期后,目前仍未返还的质量保证金。(4)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返还的垫资款:指超过合同约定的返还垫资款日期后,目前仍未返还的垫资款。注:表中08=09+10+11(十七)进入司法程序或仲裁情况1、进入司法程序情况:未按期支付的各类款项已进入司法程序解决的,按照已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法院判决、法院执行四项填写;未进入司法程序的,无需填写。2、进入仲裁情况:未按期支付的各类款项已通过仲裁解决的,按照已提请仲裁、仲裁机关受理、7仲裁裁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项填写;未经过仲裁的,无需填写。(十八)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原因分析1、超概算导致:因项目超过概算导致资金不足,从而未按时支付工程款。2、业主建设资金不到位:指建设单位(业主)没有充足的建设资金,导致未按时支付工程款。3、未按合同约定返还垫资款:指由于建设单位(业主)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施工企业垫资款,导致未按时支付工程款。4、由于发生安全、质量、合同等纠纷:指建设双方由于在建设过程、工程验收、结算等环节中存在争议,导致未按时支付工程款。5、评审、审计超过规定时间:指在正常情况下,中央、地方审计部门对建设单位开发项目评审、审计时间超过3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审计部门未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延长审计时间,导致未按时支付工程款。6、结算时间过长:指合同双方未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中规定的时间结算,导致未按时支付工程款。7、未按合同约定返还质量保证金:指建设单位(业主)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施工企业质量保证金。8、结算有争议:工程竣工后由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结算报告有争议导致拖欠工程款。9、其他:除上述1至8项原因以外导致建设单位未按时支付工程款。
本文标题:建设领域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制度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4093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