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公司方案 >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PPT课件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张华民1、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村民委员会是在农村按照村民居住地区设立的,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事情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村民委员会是农村的基层组织,这是村民委员会的外在特征;(二)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这是村民委员会的根本特征;(三)村民委员会是自治组织,这是村民委员会最重要的特征。2、村民委员会有哪些自治功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自治功能包括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所谓自我管理是指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事情自己定,大家的事情大家办的原则,组织村民群众依法管理本居住地区的各项自治事务。所谓自我教育是指村民委员会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发展经济、建设小康的目标,以创建“文明户”、“文明村”为主要形式,对村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路线教育,进行法制教育,进行社会公德教育。所谓自我服务是指村民委员会应当为本村的生产和村民的生活做好服务。这就说明村委会不应具有行政命令的功能,更多的以协商、协调、服务等形式发挥自治功能。3、村民委员会有哪些自治途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实现村民委员会自治的途径就是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选举。按照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由村民直接选举或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真正把群众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村委会领导班子。民主决策。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都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民主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由全体村民讨论制定或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民主监督。村民通过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对村干部进行离任审计等制度和形式,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情况和村干部行为。4、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形式是怎样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其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5、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是什么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就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是行政指导与协助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6、农村党支部在村民自治中起着什么样的作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具体工作有四个方面:(一)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员会搞好民主选举工作;(二)支持村民开好村民会议,保障民主决策和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三)支持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制定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各种有关村民自治的规章制度,保障民主管理;(四)监督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保障民主监督。7、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是怎样组成的?它们在村民自治中起什么作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江苏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三条进一步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共同组成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由村民按照每十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江苏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二)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三)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四)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五)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六)讨论决定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属于村民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江苏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根据需要,授予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村民会议的职权,但下列职权除外:(一)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二)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8、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投票并且只能享有一个投票权。具体体现在:1、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中没有“复票资格”,实行的是“一人一票”的原则;2、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没有性别、民族、财产、宗教信仰等方面的限制,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3、各地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注意保留妇女的名额,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注意保留人数较少的民族成员的名额。(三)直接选举原则。所谓直接选举的原则,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机构的组成人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四)无记名投票原则。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已明确规定:“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五)差额选举原则。差额选举是指正式侯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人名额的选举方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侯选人。侯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六)选民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监督和罢免原则。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七)选举权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原则。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地方财政开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举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9、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的主要程序有哪些?(一)建立选举机构,进行选民登记(1)建立选举机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2)进行选民登记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因为婚嫁、征地等原因户籍不在本村,但生产、生活在本村并履行村民义务的公民,提交户籍所在地选民资格证明后,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进行选民登记,但不得在户籍所在地重复登记。
本文标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PPT课件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41456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