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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定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意见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人才房)工程是聚焦“四个第一”、打造中国人才与科技创新名城,加快实现“两个率先”目标、建设人民幸福城市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3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聚焦“四个第一”、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打造中国人才与科技创新名称的决定》(宁委发〔2011〕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关注民生的理念,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全面聚焦“四个第一”,按照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试、园区先行的要求,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高起点规划建设公租房和人才房,服务民生,服务发展,使之成为解决城市住房困难群体和南京吸引、留住人才的一大特色和亮点。二、基本原则坚持解放思想、统筹发展原则。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公租房政策,创新公租房保障机制,将人才房、廉租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统筹建设优惠政策,打造具有南京特色的租赁房保障体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市、区(县)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和政策引导,通过新建、配建、改建等途径建设公租房和人才房。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管理,促进公租房建设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坚持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的要求,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施计划单列、专地专供。建设规划结合区域资源优势、产业基础和建设条件,与城市功能板块建设结合,与产业园区建设结合,与地铁建设结合,统筹兼顾配套设施,使公租房成为生活便捷、交通便利的人文区域。坚持制度先行、分类实施原则。结合南京城市发展需要,贯通公租房和人才房、廉租房供应渠道,针对不同的群体需求,制订建设标准、配租水平,准入条件,构筑符合南京实际的公租房制度体系,有计划、分层次地解决各类需房群体的住房问题。三、总体目标“十二五”期间,全市公租房建设总建筑面积500多万平方米,90000套。到2015年底,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新就业大学生及各类创业人才住房有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租住有支持。四、政策措施(一)纳入计划。对市政府批准纳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公租房和人才房,其建设、改造、运营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二)制度先行。将人才房、廉租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统筹供应。按照保障对象确定房源性质,实行差别化配租政策。(三)特区支撑。市、区(县)、产业园区、功能板块,特别是科技创业特别社区按一定比例配建人才公寓。(四)开发建设。市政府统筹建设的公租房,可与经营性用地混建,鼓励建设小户型公寓。政府可以在住房土地出让时,要约收购普通商品房作为公租房。(五)多方筹建。积极创新规划和用地政策,允许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科技企业等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利用自有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公租房,或改造现有闲置住房作为公租房。鼓励利用自有住房作为公租房,出租给符合公租房条件的保障对象,纳入管理体系。所得租金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市、区(县)政府以市场租金租赁的社会闲置住房,并以较低的租金转租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市场租金与公租房租金的差价,由市、区(县)政府在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补贴。(六)项目平衡。政府投资新建的公租房,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按不超过建筑面积20%比例配建商业服务设施,其出租、转让的收益用于平衡公租房建设成本。将建筑面积2%的商业服务设施用于公租房管理支出。(七)落实资金。市、区(县)财政应加大资金投入,按规定渠道和标准足额筹集不低于项目20%比例的资本金;土地出让净收益10%的比例用于公租房等保障房的建设;积极引导住房公积金政策参与公租房和人才房建设和运营;灵活运用优惠利率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拓展公租房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和运营。(八)税费优惠。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租房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宿舍类公租房水、电、气等配套建设运营费用,按照住宅类标准缴纳。五、组织领导(一)切实加强领导。成立市公租房和人才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公租房和人才房的工作意见、配套政策、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具体负责公租房建设的计划制定、目标审核、建设管理和指导协调考核等工作。(二)健全组织机构。各区(县)、产业园区、功能板块要成立公租房和人才房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公租房和人才房建设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有关文件要求,明确责任单位,落实具体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用地立项、规划建设、申请审核、使用监管等工作顺利实施。(三)明确工作责任。市住建委、发改委、科委、投促委、经信委、人才办、金融办、人社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物价局、统计局、人防办、住房公积金中心等单位依照本意见要求,落实好公租房和人才房建设的规划审批、项目核准、土地供应、市政配套、税费减免、安置供应、运营管理等配套措施,确保公租房和人才房建设工作顺利推进。(四)加强考核管理。公租房和人才房建设纳入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各区(县)、产业园区、功能板块要切实履行责任主体的义务,充分认识公租房和人才房建设的重要性,不折不扣地完成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将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范围。(五)提高行政效能。对涉及公租房和人才房建设运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由市公租房和人才房建设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例会协调、督促、推进。为提高公租房和人才房建设效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的要求,开通行政审批绿色通道,落实相关责任,积极高效地推进公租房和人才房建设工作。
本文标题: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定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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