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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跟进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和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创业投资的发展,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创业投资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跟进投资,包括两种投资方式:一是项目跟进投资方式;二是平行基金跟进投资方式。所谓项目跟进投资方式是指认定为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创投中心”)合作伙伴的创业投资企业在园区内选定投资项目后,创投中心以同等条件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股权投资,并委托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管理。所谓平行基金跟进投资方式是指在约定的合作期限内,创投中心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园区企业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提供股权投资资金,委托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园区企业并进行股权管理。第三条跟进投资资金来源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第二章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北京市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公司以及境内外创业投资基金在北京市设立的机构。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均可申请成为项目跟进投资的合作伙伴:(一)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创业投资企业。(二)公司运作规范。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三)公司累计投资超过1亿元,并具有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成功案例。(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除具备上述条件外,累计投资超过2亿元或受托管理资金超过5亿元,并已有在境内外成功上市投资案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申请成为平行基金的合作伙伴。第六条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成为跟进投资合作伙伴时,应向创投中心递交如下材料,由创投中心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认定:(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创业投资企业内部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内部激励机制的制度文件;(四)企业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介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3名及3名以上管理人员的从业背景、投资纪录;(五)上个年度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六)其所管理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规模的证明文件;(七)创业投资企业过去投资业绩的证明文件;(八)由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标准征信报告》(有关信息参阅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网站)。第七条创投中心与经认定为合作伙伴的创业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第三章跟进投资的条件及金额第八条跟进投资的项目必须符合如下条件:(一)注册于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二)属于园区“十一五”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发展产业领域中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企业(包括新设立的企业)。第九条采用项目跟进投资方式,创投中心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的10-30%进行跟进投资,单笔资金额度最高为300万元。双方均以现金出资。采用平行基金跟进投资方式,双方约定的合作期限最长为10年,创投中心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园区企业资金总额的10-30%提供股权投资资金。第十条经认定的创业投资企业通过特殊目的公司采用返程投资方式对园区企业进行投资,则该投资可视为创业投资企业对园区企业进行投资,并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跟进投资。第四章项目跟进投资程序第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项目后,向创投中心递交如下文件,并提出跟进投资的建议金额:(一)《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投资推荐表》;(二)被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被投资企业章程;(四)上年度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五)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六)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投资的决策文件副本;(七)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八)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第十二条创投中心收到上述推荐材料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条件,对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第十三条对于符合条件的跟进投资项目,创投中心在确认创业投资企业已全额出资后,按双方协议要求办理跟进投资的出资手续。跟进投资单笔金额低于(包括)100万元,则一次性完成出资手续;跟进投资单笔金额超过100万元,则采取分期投入的方式。具体每期的投资金额、投资条件和时间等内容在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中予以规定。第十四条创投中心对单个企业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第五章项目跟进投资的股权托管第十五条双方完成出资并办理完成相关注册变更手续后,创投中心向创业投资企业出具《股东代表委托书》。第十六条创投中心将在被投资企业的全部股权(即股东权利)委托创业投资企业代理行使,但股权转让权(处置权)、参加清算权、年度分红取回权除外。创投中心向创业投资企业出具《股东代表委托书》并通知被投资企业,授权创业投资企业作为创投中心的股东代表享有重大决策权和管理者选择权,行使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其中包括更换董事及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等事项的表决权。上述委托不得转委托。第十七条公司分立、合并的,创投中心持有被投资企业分立、合并后的企业股权继续由创业投资企业托管,创投中心应向创业投资企业更换《股东代表委托书》并书面通知分立、合并后的企业。第十八条托管期间,创业投资企业不论代表自身或代表创投中心均不得提议或赞同被投资企业将自有财产(或资金)用于除为自身融资提供担保外的以下用途:(一)非生产性基本建设;(二)长期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或其它与其主营业务无密切关系的对外长期投资;(三)对外融资拆出或贷出;(四)捐赠、赞助。第十九条创业投资企业在托管期间,每半年向创投中心提交书面托管报告,并建立相应的托管档案。托管报告内容包括:审计报告和会计报表、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会工作报告、董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签订标的金额占注册资本20%以上的重大购买、出售合同,重大关联交易,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产生重大亏损,受到大额罚款,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取得重要科技成果和经营业绩。第二十条对创业投资企业提供的股权托管服务,创投中心应支付托管报酬,金额为所投资企业分红的50%及创投中心投资退出后资本增值收益部分的50%。此外,创投中心不再向创业投资企业支付任何托管报酬和费用。第六章跟进投资项目的股权退出第二十一条创投中心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下列方式之一退出被投资企业。创投中心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及被投资企业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一)被投资企业回购;(二)转让给被投资企业原股东或员工;(三)公开招标、邀标转让,公开拍卖或协议转让给其他投资者;(四)股权上市流通后售出;(五)被投资企业整体出售;(六)企业清算。第二十二条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先于创投中心退出被投资企业。第七章平行基金的投资程序、股权管理及退出第二十三条平行基金跟进投资资金采取委托管理的方式。由创投中心委托创业投资企业进行管理,其跟进投资程序、股权管理、监督及退出等内容在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中约定。第二十四条创投中心与委托的创业投资企业合作期限届满时,应按照协议规定,进行清算。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创投中心按照《投资合作协议》的规定,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跟进投资项目投资决策程序、股权投资和创投中心跟进投资的股权托管、股权退出等环节进行监督。对于创业投资企业出现违反双方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或发生道德风险,创投中心取消创业投资企业合作伙伴的资格。造成创投中心损失的,由创业投资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5日起实行。
本文标题:《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跟进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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