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福建水利建设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1—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货物生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的活动。第四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评价、主体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五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建立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平台(以下简称评价平台),对报送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进行信用评价。—2—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向评价平台报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第六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包括基本信息评价、良好信息评价、不良信息评价、失信行为评价等4大类指标体系。评价的具体项目、内容及评分标准详见《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附件)。第七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实行信用动态评价、信息长期记录的办法,其中:对评价有效期内的信用信息,进行评价;对评价有效期外的信用信息,只记录不评价。第八条信用评价采用主动报送、全程公开、共同监督的方式,包括报送、评价、公布等3个环节。(一)报送:基本信息及其变更由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自行报送;其他信息可以由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自行报送,或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报送。(二)评价: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在15个工作日内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息进行评价。(三)公布:经评价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公布评价结果。第九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自相关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未按时报送不良信息的,评价扣分加倍;—3—未按时报送被撤销的良好信息的,评价由加分值改为扣分值。第十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信息有异议的,可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告知异议人处理结果。第十一条单位或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单位或相关个人责任。第十二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附件:《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4—附件: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第一条为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总得分为有效期内的基本信息评价分、良好信息评价加分、不良信息评价扣分之和,低于0分时按0分计,高于100分时按100分计。存在失信行为评价信息的,处罚期内的信用评价总得分按0分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同一项目同一行为可套用多个评价标准时,按最大分值进行加分或扣分。第三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报送的基本信息,满足以下要求的,获得基本信息评价分70分;未报送基本信息或不满足要求的,基本信息评价分为0分。(一)登记市场主体基本情况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如有)等材料(以扫描件形式提交,下同)。登记的信息与市场主体证照载明的信息一致,信息齐备。—5—(二)登记入库的从业人员应提供近3年相应工作经历(工作时间少于3年的,应提供自参加工作以来的相应工作经历)、社保、职称、学历等佐证材料。报送通过的个人材料,不予修改,但可以补充或增加。第四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承揽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以下标准的,在合同签订后,每一个合同项目得0.5分,累计加分高于5分时按5分计。(一)施工单项合同达到100万元;(二)货物单项合同达到50万元;(三)勘察(设计)、监理、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等服务单项合同达到30万元;(四)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施工、货物、服务之一达到上述标准的。以联合体名义承揽项目的,联合体各方各得0.5分;以分包名义承揽的项目不得分。承揽项目评价信息有效期按签订的合同工期计算,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申报加分应提供中标通知书(或项目法人直接委托证明文件)、合同协议书等佐证材料。第五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承揽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达到第四条所述标准的,在合同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对其合同履约行为综合评价为合格或良好时,每一个合同项目得0.5分,累计加分高于5分时按5分计。—6—以联合体名义承揽项目的,联合体各方各得0.5分;以分包名义承揽的项目不得分。项目法人评价信息有效期为1年,自合同项目完工之日起计。申报加分应提供中标通知书(或项目法人直接委托证明文件)、合同协议书、项目法人开具的完工证明文件、项目法人综合评价意见等佐证材料。第六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有以下社会综合良好信息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一)通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级,信用等级为AAA的得5分,信用等级为AA的得3分,信用等级为A的得1分;(二)上一年度福建省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的,得2分。社会综合评价信息有效期按相关文件或证书的有效期,自取得相应良好信息之日起计。未载明有效期的,有效期按1年计。申报加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书等佐证材料。第七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参与我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并有以下项目获奖信息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一)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得10分;(二)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全国优秀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7—计奖、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福建省科技进步奖奖项的得8分;(三)获得福建水利科学技术奖、福建省优质工程奖的得6分。项目获奖评价信息有效期第(一)项为5年、第(二)项为3年、第(三)项为2年,自获奖文件印发之日起计。申报加分应提供获奖文件等佐证材料。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即使参与获奖工程项目,但获奖文件的相关名单中无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名称的,不予加分。第八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参与我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工作而受表彰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一)被党中央、国务院通报表扬或评为先进集体的,每获得一次加6分;(二)被水利部或国务院组成部门通报表扬、评为先进集体或评为国家级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的,每获得一次加5分;(三)被省委省级人民政府通报表扬或评先进集体的,每获得一次加5分;(四)被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设区市委市级人民政府通报表扬或评为先进集体的,每获得一次加3分;(五)被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县委县级人民政府通报表扬或评为先进集体的,每获得一次加2—8—分;(六)被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表扬的,每获得一次加1分。表彰评价信息有效期为2年,自受表彰之日起计。申报加分应提供受表彰的佐证材料。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即使参与受表彰项目,但表彰文件名单中无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名称的,不予加分。第九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福建省外发生不良行为,被水利部记录公告,尚未构成第十四条情形的,每发生一次扣15分。评价信息有效期为1年,自被水利部记录公告之日起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参与我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有以下行政处理信息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一)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投标,被相关行政部门查核,尚未构成第十四条情形的,每发生一次扣15分;(二)被相关行政部门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等行政处理,每发生一次扣15分;(三)被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每发生一次扣15分;(四)被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每发生一次扣10分;第(一)、(二)项评价信息有效期为2年,第(三)、(四)项评价信息有效期为1年,自行政处理文件印发之日起计(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自行政处理期满之日起计)。—9—评价依据为相关行政处理文件、相关公告记录等。第十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参与我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有违反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或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等被通报批评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一)被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二)被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第(一)项评价信息有效期为2年,第(二)项评价信息有效期为1年,自相关文件印发之日起计。评价依据为相关通报批评文件、公告等。第十一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参与我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发生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一)发生较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每发生一次扣30分;(二)发生一般质量或安全事故,每发生一次扣15分。第(一)项评价信息有效期为2年,第(二)项评价信息有效期为1年,自事故责任认定文件印发之日起计。评价依据为相关的通报文件。第十二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参与我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有以下违规行为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一)因质量或安全问题被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质量监督、安全监督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每发生一次扣2分;—10—(二)因质量或安全问题被设区市(或县级)质量监督、安全监督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每发生一次扣1分;(三)项目业主或监理单位向责任单位发出质量或安全问题整改通知书,责任单位收到通知后拒不整改,被投诉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四)受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稽察或相关部门检查发现问题并要求整改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五)其它问题被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整改的,每一次扣1分。违规评价信息从整改通知书等文件发出之日起计,至问题整改完成并销号之日结束。如该问题无法整改,则由责任单位说明情况并经整改通知发出单位认可后,评价有效期转为1年。评价依据为相关单位的整改通知书、整改完成证明等。第十三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参与我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有以下合同违约行为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一)投标文件承诺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或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或勘察(设计)等服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在中标后发生变更,每变更1人次扣3分。前述变更因业主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未开工(或停工6个月),或因工作单位变动、国籍变更、死亡、重伤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除外;(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11—质检员或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未经项目业主同意擅自离岗的,每人次扣1分;(三)非项目业主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能完工、交货、提交工作成果或完成其它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合同违约评价信息有效期均为6个月,从相关文件发出之日起计。评价依据为相关文件。第十四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有下述失信行为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一)使用虚假材料参与信用评价的,信用评价总得分为0分;(二)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且在行政处理期限内,信用评价总得分为0分;(三)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且在行政处理期限内的,信用评价总得分为0分;(四)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丧失履约能力的,信用评价总得分为0分;(五)发生重大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的,信用评价总得分为0分。(六)市场主体或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的,信用评价总得分为0分;(七)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12—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在行政处理期限内,信用评价总得分为0分;(八)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本文标题:福建水利建设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42559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