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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建筑装饰装修专项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一、总则(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筑装饰行业发展的需要,维护建筑装饰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装饰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87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93号令),结合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施工行业技术工作的特点制定本标准。(二)建筑装饰装修专项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设一级、二级两个级别。(三)建筑装饰装修专项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承包工程范围包括各类建筑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除外)的设计和施工。(四)本标准中所指工程业绩的指标是指已竣工并验收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五)本标准中所指的具有注册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应是在本企业注册的人员。(六)具有建筑装饰装修专项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可承担相应的工程设计、施工业务,还可承担相应工程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工程咨询等业务。附件3:二、标准(一)一级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2款中的1款工程的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单位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造价1500万元以上的三星级以上宾馆、公共设施及住宅整体一次精装修工程2项;(2)单位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造价750万元以上的三星级宾馆、公共设施及住宅整体一次精装修工程4项;2、总工程师具有8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设计总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工作经历并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结构工程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3、企业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的不少于6人。4、企业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1200万元,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良好的技术装备。5、企业近3年最低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4000万元,且运营情况良好。附件3:(二)二级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2款中的1款工程的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单位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的宾馆、公共设施及住宅整体一次精装修工程2项;(2)单位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造价250万元以上的宾馆、公共设施及住宅整体一次精装修工程4项;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设计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工作经历并具有二级以上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结构工程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3、企业具有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的不少于5人;4、企业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600万元,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良好的技术装备。5、企业近3年最低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且运营情况良好。附件3:三、承包业务范围(一)一级各类建筑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除外)设计、施工。(二)二级单位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以下建筑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除外)设计、施工。(三)装饰装修工程含一般小型民用建筑物的改造,工程内容包括一般(或小型)上下水、综合布线、防水、通风、照明、电器、卫生洁具、消防(非单独发包的消防工程)等安装工程。四、附则(一)二级资质企业晋升一级资质的,应在上两年内无违法违规活动或者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且除对“企业资信”第1、5项工程业绩不作要求外,其它条件均应符合一级资质标准的要求。(二)取得《建筑装饰装修专项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其原《建筑装饰装修专项工程设计资格证书》、《建筑装饰装修专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收回注销。(三)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附件3:(四)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建筑装饰装修专项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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