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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一、劳保用品发放及管理制度1(生产)2康的作用。3、本矿劳动保护用品分消耗性劳动保护用品、耐用性劳动保证用品动保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工作服、雨鞋等。耐用性劳保用品采用周期性管理根据使用周期发放消耗性劳保用品定期发放。需增加其他劳保产4、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必须依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对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5、劳动保护用品应按规定标准以实物形式发放给职工不得以货币代物发放更不得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其它物资。劳动保护用品归口劳资科管理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采购、保管和发放工作。购入的劳保用品必须满足国家有关煤炭开采行业劳保用品强制性指标要求的规定。6、职工按其所从事的岗位(工种)(工种)变动后劳动保护用品按新岗位(工种)标准发放。其他岗位的在岗7、因特殊情况需提高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由职工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物资供应部审核报分管矿长批准后可按提高后的标准发放。89、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各部门(队)按职工岗位。工种编制劳保申领人员花名册报财资部,财资部根据职工工种及出勤情况对花名册进行审核、汇总删除不符合领用条件的人员后送财资部,财资部根据职工职务、岗位、工种确定发放标准并编制消耗性劳保用品采购计划送交物资供应部采购。耐用性劳保用品根据库存情况,由物资供应部门编制采购计划分管矿长批准后采购。1O用性劳保用品的验收按材料验收制度执行。11、耐用性劳保用品的发放。新招职工由所在部门出具证明由物资供应部门领导审批后发放。12、对短期内因工作需要调换岗位的职工。根据岗位标准配发劳保用品任务完成后,使用的耐用性劳保用品必须办理上交手续。其他临时需要使用劳保用品的,经调度室审核、物资供应部门领导批准后可暂向库房办理借用手续用毕后交回库房。13、本规定执行前发放的耐用劳动保护用品。使用不足原规定年限14、劳动保护用品是为劳动提供保护的必要物质条件。除消耗性劳保用品外,其他劳保用品职工上岗作业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领而不用。15、耐用性劳保用品在使用过程中。应正确使用、应杜绝野蛮违章使用劳保用品、应做好清洗保养工作。保持其正常的使用状态。对损坏、无法使用和丢失劳保用品的必须立即更换或补领。二、职业危害预防制度1、凡新招收的员工在上岗前,必须在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由企管部建立员工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对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不得招收。2、每次招收的新员工在岗前安全知识培训时,必须把职业病防治知识及劳动卫生知识列入培训内容使其掌握职业卫生的有关规定。3、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按周期组织进行拍片检查。4、接尘人员每季度必须配发防尘口罩、手套及其它劳保用品物资部门要建立劳保发放档案。5、各部门必须按照分管范围及工作场所。确保作业场所工业卫生符合职业卫生标准。6、严格按照《规程》规定建立健全井下防尘系统,完善喷雾降尘设,湿润作业场所内的落尘,使其不能飞扬。7、对于喷雾降尘不能到达的地方,每周至少要进行一次洒水,确保巷道湿润。8、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9、保持设备的性能完好。发挥设备本身的消音降噪功能,如果设备发生故障,噪音指标超过国家环保标准时,要立即进行检修,直到符合标准才可使用。10、对于突发性噪声。提前通知附近的工作人员,做好安全防护其他能够人为控制的突发性噪声应尽量做到“以人为本”的原则。使噪声11、在高温季节来临时。应准备好职工的防暑降温用品和物资加大井下采掘工作面的通风力度,加强工作现场温度监测,防止井下作业场所出现高温情况。12、生常识。13、加强各工作场所气体成份的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增加时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14、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对作业场所内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对粉尘的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粉尘中的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测定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15、在地面设制专门的晒衣场。升井人员能及时晒干衣物,以防潮湿时间过长导致风湿病发生。16、接触粉尘及有害物质的人员作业时。必须佩戴防尘、防毒口罩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17、凡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1)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2)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4)心、血管器质性疾病。(5)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18、凡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1)风湿病(反复活动性)。(2)严重的皮肤病。(3)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19、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20、业病危害的基本情况。21、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应进行定期检查。矽肺病患者应定期复查检查时间为(1)矽肺观察对象和各期矽肺病患者每年复查一次,也可与定期检查一同复查。(2)对接尘工龄超过矽肺最短发病工龄(15年)者,脱尘后每四年检查一次,连检三次无症状者再检时间由职业病防治部门确定。22、其它职业危害可根据情况不定期检查。
本文标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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