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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设计及方案 > 关于加强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管理的意见
-1-关于加强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管理的意见为严肃水利工程设计市场管理,提高设计质量,确保工程建设优质高效,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并逐步建立完善的水利工程信息平台,提供设计单位资质、技术力量、信用评价、受理项目审查通过(不通过)情况等信息,督促工程建设项目法人选择信誉好、力量强、作风好、符合工程等级要求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主管部门可协助项目法人审查,并拒绝接收不符合设计规程规范要求的设计成果。二、规划设计工作是工程建设的灵魂,设计质量对整个工程项目总体质量的影响是决定性的,各单位必须高度认识设计质量的重要性,为工程设计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设计质量。项目法人(或主管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项目设计经费,为确保工程设计质量提供保障;项目法人应当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以不合理低价发包设计任务,并须确保前期工作经费的落实,严格按照设计合同支付设计费。三、设计单位对其设计的质量负责。由于设计质量原因,建设过程中造成事故后果,或工程返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工程-2-项目批复总概算5%以上的,除按有关规定追究设计单位行政、经济责任外,厅将停止受理该设计单位的设计成果(不包括补充资料,下同),停止受理期为1年(以发文停止受理之日起1周年,下同)。四、技术审查部门要熟悉相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和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严格按照《广东省水利厅水利工程技术审查制度(试行)》(粤水办〔2007〕81号印发)的规定,遵循科学、公正、规范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效率优先,认真负责,严格把关,确保通过审查的项目设计质量符合要求,把好工程建设设计质量关。在条件许可下,逐渐推进技术审查单位的多元化。五、报厅审查(审批)的设计报告审查不通过,厅将不通过的情况在水利工程信息平台上公布;同一设计单位在1年内(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有3宗以上(含3宗)工程项目设计报告审查不通过,厅将停止受理该设计单位的设计成果,停止受理期为1年。六、严格设计补充资料管理。(一)技术审查部门针对工程设计报告提出要求补充设计资料的,应以书面通知告知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抄送设计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补充资料通知应明确须补充的内容和要求,以及补充资料递交的最后期限等。(二)上报厅审查(审批)的水利工程项目设计报告,需要-3-补充相关设计资料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充符合条件的资料。未按要求期限补充符合条件的设计资料的,一律退回。项目可重新按照程序要求上报审查。对承担该工程项目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将按照未能及时补充资料计列一次。(三)同一设计单位1年内(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未能在要求的期限内提供符合条件的设计补充资料的,且超过该设计单位承担设计任务中要求补充资料工程项目数量的20%但不超过50%的,给予公开警告;超过50%的,厅将停止受理该单位的设计成果,停止受理期为1年。七、坚决制止虚大概算行为。工程概算是国家宏观控制的经济指标,是全面反映工程建设费用、合理安排项目投资、建设过程中对工程造价进行控制、考核项目投资效益的重要依据,各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经论证选用的建设措施、工程量、工程单价等,根据工程概算编制规定和系列定额编制工程概算,并提供详细的、注明图纸标号的工程量清单。同一设计单位1年内(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经审查的工程项目超过50%的项目投资概算被核减30%以上(不包括政策变化、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等客观或宏观因素引起的概算增加)的,厅将停止受理该设计单位设计成果,停止受理期为1年。八、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设计单位对工程勘测成果、设计成果进行造假的,一经查实,即向全省通报,并自通报之日起,厅停止受理该设计单位的设计成果,停止受理期为2年,且5年-4-内不受理该单位的设计资质升级申请。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建议相关单位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该单位设计资质,并按照国家、水利部的有关规定,追究设计单位行政、经济等责任。经查实设计单位对勘测成果、设计成果进行造假的工程项目,厅对该项目设计技术负责人、参与造假者全省通报批评,5年内不受理其职称晋升申请;有关人员如再次参与造假,厅将从此不再受理其晋升职称申请。九、坚决杜绝挂靠、转包设计的行为。设计单位出让设计资质或转包设计任务的,一经查实,即向全省通报,且1年内厅不再受理该单位设计成果,5年内不受理该单位的设计资质升级申请,并可建议相关单位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该单位设计资质。同时,按照国家、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对造成事故等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对项目环评、地震安评、通航论证、铁路穿越等要求必须有专门设计资质的专业工程设计任务,可以由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按照有关规定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也可由设计单位按照设计合同等的相关规定分包给具备资质要求的单位承担该专业设计任务。十、采取措施,加强核查。不定期选取典型项目,委托信誉好、作风正派、能力强、设计资质过硬的设计单位复核工程勘测、设计成果,复核结果通报全省,严厉打击设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项目法人指使、参与造假的,一并处罚。-5-十一、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如确需变更的,设计变更按照《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粤水建管〔2009〕235号印发)的规定办理。未经审批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并实施的,项目法人负主要责任,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负连带责任;改变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审批文件确定的主要设计方案并造成不利影响的,属项目法人要求的,项目法人负主要责任,否则由设计单位负主要责任。十二、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责任,把好设计文件初审关。以县(市、区)为单位,1年内(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上报厅审查的工程项目,有3宗或以上工程项目存在被退件、没有按照期限补充有关资料、转包设计任务、挂靠设计、虚大概算或弄虚作假等行为之一的,厅将在全省范围内对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在1年内不受理该地区水利工程项目审查申请。地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管水利工程项目,参照县(市、区)的处罚规定办理。十三、水利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大项目前期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设计合理时间,提高设计质量,做好项目设计储备。十四、厅技术审查部门应每季度统计项目审查情况,包括项目设计单位名称、报送日期、审查进度、补充资料时间(印发通知时间、补充资料收齐时间)、项目投资审核情况以及退件情况等,并抄送厅有关业务处室和监察室。-6-十五、按照本意见处罚的执行通知、意见,在水利工程信息平台上公布,并根据处罚程度降低设计单位信用等级。厅停止受理设计成果的设计单位,由厅发文通报全省,并在厅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属省外设计单位的,通报文件抄送其所在地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十六、根据本意见的规定,工程项目因设计单位的设计成果不被省水利厅受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设计单位承担。十七、设计单位的不良行为同时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十八、根据本意见规定执行的有关处罚,由省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牵头相关处室、部门负责办理及落实。十九、本意见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二十、本意见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关于加强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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