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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申报程序规定》的通知大建委发〔2005〕188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精神,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和管理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设计质量,现将《大连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申报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此通知。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五年八月二日大连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申报程序规定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精神,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以下简称初步设计)审批和管理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设计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初步设计审批是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之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于初步设计审批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均须按本申报程序规定执行。第三条、初步设计审批范围:(一)特殊公共建筑,包括总投资(含精装修等,下同)在3000万元及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国家、省、市经济、文化、历史、涉外等重点工程以及符合该投资规模标准的技术复杂,有声、光、热、振动、视线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二级(中型)及以上工程项目。(三)单体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在4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的一般公共建筑。(四)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层数为19层及以上的住宅、公寓、宿舍等单体居住建筑。(五)大型工业建设项目。(六)大、中型市政公用建设项目。以上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按整体规模指标确定。第四条、初步设计审批权限(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初步设计审批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初步设计审批和管理工作。(二)市内四区(中、西、沙、甘)区域内的全部应审建设项目,旅顺口区、金州区、庄河市、瓦房店市、普兰店市、长海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及高新科技园区区域内的一级(大型)及以上应审建设项目由市建委负责组织审批。(三)旅顺口区、金州区、庄河市、瓦房店市、普兰店市、长海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及高新科技园区区域内的二级(中型)及以下应审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批。各区(市)县审批力量不足时可申请报市建委审批。(四)实施属地化管理的区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需按本规定所附《县(市)区初步设计审批项目备案表》进行汇总,并于季度首月10日内与所发初步设计批复合订后报市建委备案。第五条、初步设计文件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编制。第六条、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原则(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二)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设计标准和规范,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美观耐久。(三)符合经市有关部门审定的详细规划或设计方案。(四)积极采用经过法定部门鉴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设计理念和方法,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五)切实考虑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防止污染。(六)以节约为原则合理编制总概算。第七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须符合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3〕84号)、《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设〔2004〕16号)及其他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一)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总说明和各专业的设计说明)、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和工程概算。各专业应针对本专业的技术设计方案或重大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论证技术上的适用性、可靠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并将其体现在本专业设计说明中;设计总负责人应对工程的总体技术设计在总说明中予以论述。不允许以方案设计说明代替初步设计说明。(二)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达到以下要求:1、能据以进行施工图设计;2、能据以编制施工招标文件;3、能据以进行主要设备及材料的订货;4、可以作为核定工程投资的依据。第八条、初步设计文件签证要求(一)初步设计文件须设置扉页,标明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名称并加盖省建设厅统一颁发的出图专用章。扉页内容还包括勘察设计企业法人、总建筑师、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各专业审定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职称、注册情况。人员姓名须打印并同时由本人手签;(二)初步设计图纸均须使用设计单位专用图签,图签内各项均须填写齐全,人员姓名须打印并同时由本人手签。第九条、初步设计审批须由建设单位向设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市建委窗口提交申报材料。第十条、初步设计审批申报材料包括:(一)送审报告1份;(二)市发改委或市土地储备中心本年度的批准材料1份(验原件);(三)市规划局的详规批复(含图纸)1份(验原件);(四)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1份(验原件);(五)初步设计文件及图纸15份;(六)经审查通过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1份;(七)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第十一条、市建委自收到齐备的申报材料之日起,一般工程4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超限高层或特殊工程6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计划、规划批复,申报材料内容满足要求的项目,正式受理;不符合计划、规划批复,内容不满足要求的项目,不予受理,退回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报审。第十二条、市建委在建设单位的监督下,从勘察设计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人员形成专家组,并召开有关部门和专家组参加的审查会议,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专家咨询费由建设单位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中相关工日标准,视会期情况直接支付。建设单位工程负责人和设计单位工程负责人、注册师、各专业负责人及主要设计人均需到场参加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第十三条、市建委于会前1~2天将初步设计文件及图纸送交专家组进行预审。第十四条、初步设计审查会议一般议程(一)建设单位负责人简要介绍建设工程背景与前期工作情况。(二)设计负责人介绍初步设计内容。(三)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质询。(四)经分组审议各专业组向会议提交审查意见。(五)现场形成审查纪要并经会议确认。(六)会议总结。第十五条、初步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一)设计单位是否有相应的设计资质;(二)设计规模等主要指标是否符合计划、规划批复;(三)设计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规定,是否违反强制性标准:1、建筑总体布局是否妥当;2、建筑设计是否妥当,是否进行建筑节能和无障碍设计;3、结构设计是否符合抗震要求,安全、可靠、经济、合理;4、水、暖、电等设备专业设计和设备选用是否妥当;5、工艺设计是否成熟、可靠,选用的设备是否先进、妥当;(四)设计概算是否合理、完整、准确。第十六条、所有审批工程的建设规模不得突破计划、规划部门批复的控制指标;政府财力投资工程的投资额必须严格执行计划部门的批复,其他渠道投资工程的投资额不得超过计划部门批复的20%。第十七条、市建委正式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审批;需邀请外埠专家参加审查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对合格工程下发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对不合格工程发出初步设计整改意见,修改完善并经专家组长审核通过后下发初步设计批复。第十八条市建委对勘察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中出现的不良行为,按《关于实施辽宁省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工程技术人员不良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建勘设发〔2004〕144号)要求进行记录,并在审查会议现场要求设计单位代表签字确认。第十九条、市建委每年对初步设计审批中的问题进行汇总,将审批中发现的设计通病和重要案例进行通报。第二十条、初步设计一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经审批的初步设计图纸和批文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依据。调整变更后,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符合本规定要求应进行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初步设计未经批准,设计单位不得编制施工图。违者按《关于实施辽宁省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工程技术人员不良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应进行而未进行初步设计审批的不再进行补审,执行《大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大建勘设发〔2005〕45号)第二十一条第一、二、四款规定,严格进行施工图审查。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申报程序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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