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5预约定价安排5.1什么是预约定价安排5.2法律法规依据5.3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条件5.4预约定价安排的效力5.5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流程5.1什么是预约定价安排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5.2现行预约定价安排的法规依据1.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地区)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5.《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六章及相关规定。5.3分类预约定价安排按照参与的国家税务主管当局的数量,可以分为单边、双边和多边三种类型。企业与一国税务机关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为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企业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税务主管当局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为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5.4优势1.为企业未来年度的转让定价问题提供确定性,从而带来企业经营及税收的确定性,也为税务机关带来稳定的收入预期;2.降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管理及调查的成本,有效避免企业被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降低企业的税收遵从成本;3.有助于提高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水平,促进税收管理与服务的均衡发展,保障纳税人相关权益的实现。4.避免转让定价调整导致的重复征税。转让定价调整导致的重复征税一国税务部门如果认定本国企业利用转入定价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不但要调增本国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还要对其向境外转移的利润征收预提所得税。如果境外关联企业所在国税务部门不对该关联企业的应税利润做相应调减,不允许本国企业办理上述预提所得税的税收抵免,就会造成对调增利润的重复征税。转让定价调整导致的重复征税的解决措施措施一:相互协商程序。通过缔约国双方税务当局的行政协助解决协定在执行中出现的税务纠纷,达到消除双重征税以及防止或减少国际间偷逃税和避税行为的目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15号)相互协商程序耗时长,而且不具有强制性。转让定价调整导致的重复征税的解决措施措施二:调整委员会的裁决。由于是准司法的解决途径,无论调整委员会作出什么决定,双方税务当局都必须接受。而且涉及国家主权,所以较少国家采用。5.5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条件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①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②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③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5.5预约定价安排有什么效力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调查调整。5.7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流程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磋商、签订、监控执行5.7.1预备会谈——1.预备会谈的一般要求企业正式申请谈签预约定价安排前,应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谈签意向,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的书面要求,与企业就预约定价安排的相关内容及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可行性开展预备会谈,并填制《预约定价安排会谈记录》。预备会谈可以采用匿名的方式。5.7.1预备会谈——2.会谈内容安排的适用年度;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企业以前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是否应用安排确定的方法解决以前年度的转让定价问题;企业申请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企业申请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谈签意向,国家税务总局组织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预备会谈的内容除上述项目外,还应特别包括:①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预备会谈申请的情况;②安排涉及的关联方以前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③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的预约定价安排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5.7.1预备会谈——3.预备会谈的结果预备会谈达成一致意见的,税务机关应自达成一致意见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可以就预约定价安排相关事宜进行正式谈判,并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会谈通知书》;预备会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税务机关应自最后一次预备会谈结束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向企业送达《拒绝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安排通知书》,拒绝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安排,并说明理由。5.7.2正式申请——1.申请书的报送企业应在接到税务机关正式会谈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出预约定价安排书面申请报告,并报送《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企业申请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将《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和《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同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5.7.2正式申请——2.申请报告的内容①相关的集团组织架构、公司内部结构、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情况;②企业近3年财务、会计报表资料,产品功能和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的资料;③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类别和纳税年度;④关联方之间功能和风险划分,包括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⑤安排适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支持这一原则和方法的功能风险分析、可比性分析和假设条件等;⑥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⑦安排预约期间的年度经营规模、经营效益预测以及经营规划等;⑧与安排有关的关联交易、经营安排及利润水平等财务方面的信息;⑨是否涉及双重征税等问题;⑩涉及境内、外有关法律、税收协定等相关问题。5.7.2正式申请——3.延期申请企业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并报送《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延期报送申请书》税务机关自收到申请15日内对企业的延期事项作出书面答复,并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延期报送答复书》。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同税务机关已同意企业的延期申请。5.7.3审核和评估税务机关自收到企业提交的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及所需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审核评估,形成审核评估结论,并可视审核和评估的具体情况要求企业补充提供相关资料。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核评估时间的,税务机关应及时书面通知企业,并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审核评估延期通知书》。审核评估的内容历史经营状况;功能和风险状况;可比信息;关键假设;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预期的公平交易价格或利润区间。5.7.4磋商在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中,税务机关自形成审核评估结论之日起30日内与企业进行预约定价安排磋商。双方磋商达成一致的,税务机关将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和审核评估报告层报税务总局审定。在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中,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或安排)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就相关资料的审核评估结论,开展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磋商。磋商达成一致的,根据磋商备忘录拟定预约定价安排草案。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应包括如下内容关联方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安排涉及的关联交易及适用年度;安排选定的可比价格或交易、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预期经营结果等;与转让定价方法运用和计算基础相关的术语定义;假设条件;企业年度报告、记录保存、假设条件变动通知等义务;安排的法律效力,文件资料等信息的保密性;相互责任条款;安排的修订;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生效日期;附则。5.7.5签订对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正式签订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参照文本》对于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安排)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授权代表正式签订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根据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订《双边(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协议书》5.7.6监控执行企业应完整保存与安排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账簿和有关记录等);并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年度报告。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税务机关应定期检查企业履行安排的情况。如果企业实际经营结果不在安排所预期的价格或利润区间之内,税务机关应将实际经营结果调整到安排所确定的价格或利润区间内。涉及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调整方案应层报税务总局核准。如果企业发生影响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30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税务机关自收到50日内予以审核和处理。5.8追溯企业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的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适用于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5.9续签如果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期满后需要续签,可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前90天向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报送《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并提供可靠的证明材料,说明现行预约定价安排所述事实和相关环境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并且一直遵守该预约定价安排中的各项条款和约定。5.10取消预约定价安排可能在以下情况下失效或终止:1.预约定价安排期满后自动失效;2.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存在分歧,在协商不成功的前提下,报上一级税务机关或税务总局(涉及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时)进行协调。如企业不能接受上一级税务机关或税务总局的协调结果或决定,应当终止安排的执行;3.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关键假设发生重大变化,或企业的经营业务发生实质性改变导致预约定价安排不再适用。相关数据——1.签署数量统计表(05-09年)年度单边APA双边APA多边APA合计2005131014200510001020077301020085107200957012合计4112053数据来源:《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2005-2009)05-10年相关数据——2.APA谈签阶段分布统计表(截至2009年12月31日)APA所处阶段单边双边合计受理前期谈签意向02020预备会谈25531受理中审核评估055磋商2810合计21315达成达成但尚未签署011监控执行181129安排期满23124合计411354合计5951120(截至2010年12月31日)相关数据——3.APA涉及关联交易类型统计表(05-09)05-10相关数据——4.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区域分布05-10相关数据——5.APA完成时间统计表(05-09年)(05-10年)括号中的是2009年的统计数据从上表可以看出,中国单边APA全部在2年内完成,其中多数在1年内完成,比例达53%(56%);1~2年内完成的比例为47%(44%)。双边APA的完成时间通常比单边要长,但也多数在1年内完成,完成比例为56%(58%);1~2年以及2~3年完成的比例均为37%(33%);3年以上完成比例为6%(8%)。相关数据——5.预约定价安排使用的转让定价方法(05-09)(05-10)
本文标题:6预约定价安排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45144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