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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豆制品集体涨价2007年8月2日,湖北省荆州市物价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市沙市区豆制品经营者突然集体涨价一案进行了调查。经查发现,该市沙市区豆制品经营户于8月2日集体串通,决定统一提高豆制品价格,并贴出“公告”称:“因今年以来黄豆价格持续上涨,经豆制品商会讨论通过,从2007年8月2日起,上调豆制品价格。”并决定提高香干子、豆腐等四种豆制品的市场销售价格,平均涨幅20%左右。第三讲价格法律制度•一、价格的形成及价格形式?•二、什么是价格总水平及其调控?•三、什么是价格法及价格违法行为?•四、价格管理机构及职责?•五、价格监督及价格监督检查?第一节价格法概述一、价格价格:一是指由供求关系决定的商品或服务价值的货币表现.二是需求者获得商品或服务支付大的货币额度.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形式政府指导价含义特征是竞争价经营者自主定价依法确定的价不稳定性多样性制定主体特征范围调整内容特征强制性稳定性政府部门和经营者宏观控制微观灵活浮动价格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依据依据范围经营者政府价格法的作用:1.保障市场经济得以健康有序地运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2.把政府对市场价格的直接干预限制在一定的、必要的范围内,并通过法律的、经济的手段对市场价格总水平进行宏观调控,既避免了政府的过度干预,又避免了市场的缺陷与不足。3.通过依法监督检查和惩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行为。•(一)市场调节价•1、定义: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包含以下几层含义:•(1)由经营者自主制定的价格。经营者的定价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2)是一种竞争价格。经营者有自主定价权后,就会寻求对己有利的经营条件,产生排他性,如没有竞争,就会变为垄断。•(3)依法确定的价格。经营者的定价是在法律许可下的自主,否则就是价格违法。《价格法》规定的价格形式4、市场调节价的范围由政府指导或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指:商品和服务比较丰富,不属于资源稀缺的范围,如已经普及了的电视、矿泉水等;商品和服务不具有自然垄断性,是可以由多个经营者同时经营的商品和服务,如衣服、邮政(快递);商品和服务不属于关系国计民生的特别重要的商品,如电脑。自然垄断是指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当一个企业能以低于两个或更多企业的成本为整个市场提供一种物品或劳务时,就形成自然垄断主要是公用企事业。如水电气,公用交通等。5、市场调节价的基本依据•(1)生产经营成本。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费用。•按照会计理论分为: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财务费用。其中:制造费用是固定成本、管理费用和经营费用中部分为固定成本,其余为变动成本。•长安汽车采用新的装配线,将组装成本由3000多元降到1000多元,就是降低成本的最好体现。•(2)市场供求状况。(二)政府指导价•1、定义: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如春节时火车票价、利率。•2、特征•(1)定价主体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与经营者。•其他部门指铁道部、建设部、交通部、发展改革委员会等,经营者最终定价。•(2)是宏观控制与微观灵活结合的一种价格。•商品的品种、基准价、浮动幅度、差率大小都是国家价格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动。3、主要形式•(1)浮动价格。政府规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允许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在一定范围内自行制定和调整价格的一种形式。如飞机票价。•(2)最高限价。政府对经营者出售的商品价格规定最高限度,经营者职能在此限度内出售商品的一种价格形式。制止哄抬物价。如粮食、食用油等商品。•(3)最低限价。政府对经营者出售的商品价格规定最低限度,经营者职能在此限度以上出售商品的一种价格形式。如初级农产品。4、商品范围•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粮食等);•(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稀土);•(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共交通、邮政、电信、供水等);•(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教育等)中央定价商品和服务项目•目前,剩下的13种中央定价商品和服务项目为:•重要的中央储备物资,国家专营的烟叶、食盐和民爆器材,部分化肥,部分重要药品,教材,天然气,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利工程供水,电力,军品,重要交通运输,邮政基本业务,电信基本业务,重要专业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定价目录5、依据•(1)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促进创新,获得更多利润。•(2)市场供求状况。•(3)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6、调整•调整内容:•(1)适用范围调整。由原来的141种调整到现在的13种。•(2)价格水平的调整。这更频繁,使价格更接近市场。如水电的价格上涨。•(3)根据经济运行,适时调整。(三)政府定价•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具有稳定性和强制性。规范政府定价行为的法规、规章即明确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程序、权利、职责,促进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透明度。这类法规规章主要包括:政府制定价格目录、政府制定价格的程序、政府制定价格的听证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实施成本监审的重要商品和服务,具体范围包括:A列入中央政府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B列入地方政府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C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价格对象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商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有形商品是指各类实物产品.无形资产指知识产品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如咨询、律师服务等.价格接受者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注意:汇率\利率\债券\股票\期货等的价格是否受价格法调整经营者的定价权利①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②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③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如教材)④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经营者的定价义务①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②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③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④明码标价的义务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的法规、规章主要包括明码标价、制止牟取暴利、禁止价格垄断、低价倾销、价格歧视、价格欺诈等。二、价格法价格法是指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在价格的制定、执行和监督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调整对象价格关系制定、调整和执行价格中发生的价格关系执行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价格关系价格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发生的价格关系流通、消费过程中发生的价格关系表现价格关系的具体表现•(1)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调整和执行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中发生的价格关系;•(2)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经营者之间发生的因执行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价格关系;•(3)经营者在自主定价过程中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其他部门、行业组织在价格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发生的价格关系;•(4)各种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服务的提供商之间以及他们与消费者之间因提供商品和服务发生的价格关系。《价格法》的作用•1、规范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维护价格秩序。•2、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优化价格形成机制。•3、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协调生产和消费的关系。•4、规范、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调控,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价格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的规则》•《关于价格举报工作的规定》•还包括一些通知等。价格法属于市场管理与市场交易法的范畴,又属于宏观调控法的范畴。《价格法》的性质三、价格违法价格违法指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违反价格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有过错的行为,包括不履行价格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义务和实施了价格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中明文禁止的行为.构成要件定义行为的主体是价格法律法规中规定承担法律义务的人,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侵害了价格法律规范所保护的客体,即侵害了价格管理秩序,侵害了国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施了价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行为。只有违法的思想动机而没有付诸于行动,则不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有过错的,即故意或者过失不正当价格行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价格违法行为按性质分低价倾销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价格欺诈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歧视价格垄断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1.价格违法行为与价格法律责任价格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有过错的行为。《价格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类。例题:经营者的价格法律责任主要有()。A.经济责任B.行政责任C.民事责任D.社会责任E.刑事责任答案:BCE2.经营者价格违法及其处罚(1)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例题1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如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如果没有违法所得,可根据价格违法行为人违法情节的轻重,处违法人员以()的罚款。A.2万-20万元B.4万-40万元C.3万-30万元D.5000元以内答案:A(2)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3)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4)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5)经营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例题2(单选)经营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主要有四类:一是不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二是();三是提供虚假资料;四是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其他行为。A.捏造证据B.篡改证据C.不全面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D.不按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答案:D价格歧视得以实行的三个条件•第一,市场存在不完善性。当市场不存在竞争,信息不畅通,或者由于种种原因被分割时,垄断者就可以利用这一点实行价格歧视。•第二,各个市场对同种商品的需求弹性不同。这时垄断者可以对需求弹性小的市场实行高价格,以获得垄断利润。•第三,有效地把不同市场之间或市场的各部分之间分开。价格歧视的三个等级•一级价格歧视,又称完全价格歧视,就是每一单位产品都有不同的价格•二级价格歧视,根据不
本文标题:价格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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