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1第十章政府的价格规制第一节政府价格规制的基础一、政府价格管理的内在逻辑市场经济基础是一个具有一定层次和结构,并与社会政治环境存在着普遍联系的开放系统。市场经济之所以被看作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所找到的最有效的经济形式和经济制度,就在于该系统内部各个要素产生协同效应和相干效应,通过自组织达到有序运行。市场经济自组织是指在市场经济系统的深化过程中,其内部各个子系统之间能够按照其种规则自动形成一定的结构或者产生一定的功能,通过内部大量子系统集体的、自发的、自动控制的协同合作效应来达到市场经济运行的宏观有序状态。即:市场经济本身具有内在性和自身性的特征,它通过协同和自组织而达到有序。许多经济学家认为,政府政策的职能在于促进或者补充民间不明的协调功能,而不是将政府和市场仅仅视为相互排斥的替代物。事实上,市场价格机制拥有重要的比较优势,它能够提供适当的激励,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处理所获得的各种信息。二、价格管理中的政府行为在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中,政府对于市场价格机制的影响应该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为市场价格机制的有效运行确立良好的法制环境市场价格机制的运行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科学地确定市场上各种“博弈”规则,把一切市场活动都纳入法制的轨道,通过“保护”和“制裁”来促进市场价格机制的有效运行,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首要经济条件下政府的首要经济职能。(二)全面稳定货币金额体系在市场价格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如果有一个良好的货币制度,生产者和消费者就能及时获得市场信息,从而能够合理和有效地分配和利用经济资源。(三)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福利制度,构筑市场经济活动的“安全网”因为在社会上,总有一些丧失劳动能力的孤立无助者,还有一些在市场竞争中的暂时失意者,他们需要政府和社会的救助。第二节政府的价格管理价格管理包括两方面的涵义:一是指对价格形成及其运行的管理;二是指对价格行为主体的价格行为的管理。一、政府价格管理的重要意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价格进行管理的意义在于:(一)保障国民经济活动的健康有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是最重要的调节市场活动的经济杠杆,国家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所采取的政策,以及与之相配套的经济参数,都需要围绕确定的价格来运转。(二)弥补价格本身的缺陷2价格本身的缺陷需要通过加强管理来弥补其不足。作为市场价格的定价主体,因其地位的局限性,利益的狭隘性和对未来预期的不确定性,仅凭市场价格和供求变化决定自己的生产方向和生产数量,可能会使生产产生一个盲目性,从而出现生产的周期波动,使某些商品的价格大起大落,乃至造成资源的浪费。(三)限制垄断,促进竞争从理论上说,只有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上,企业的生产成本从长期来看才是最低的,市场机制才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但在现实生活中,完全竞争市场只是一种理论假设。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上,生产者不再是完全的价格接受者,而是完全的或不完全的价格决定者,由于存在者各种各样的进入障碍,资源不能在部门之间自由流动,生产者生产的不是最佳产量,是市场价格也不是最低价格,长期来看成本也比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的生产成本要高,消费者将不可能获得最大满足。(四)安定人民生活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重要性或特殊性决定了政府对其进行管理的必要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供求弹性小、缺乏竞争性而对国家的经济政治稳定和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市场自发调节往往会导致垄断和供求关系的失衡,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居民生活水平的稳定提高。(五)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经济的发展通过对垄断行业价格的限制,可以缩小行业之间不合理的收入差距。对于部分准公共产品,政府可以通过价格管理并配以相应的财政政策,鼓励或引导居民的消费需求,实现社会进步的目标。二、政府价格管理的内容(一)构建市场价格机制有效运行的制度框架市场价格机制的有效运行有赖玩弄定的制度框架。制度是社会运行的规则,它由社会所认可的非正式约束是由国家给定的,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所组成。在这个制度框架之内,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此时政府应该采取“沉默”的态度,市场机制按照其自身固有的规律进行运动,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愿望决定其购买行为,实现他的效应最大他目标。(二)规范价格行为、价格运行秩序和价格运行环境规范市场行为、创造市场平等竞争的价格运行环境,这是充分发挥价格合同制作用的基本前提。其主要内容有:(1)反垄断组织及其行为;(2)反不正当竞争行为;(3)反价格歧视和共谋行为;(4)反其他价格不正当行为。(三)控制价格总水平控制价格总水平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管理价格的主要内容,也是各市场经济国家宏观管理的基本目标之一。一般认为,保持社会物价的基本稳定具有相相辅相成的关系。在一定意义上,保持社会物价基本稳定,意味着保证经济的稳定增长。(四)管理微观价格政府管理微观价格的主要任务有:管理与居民密切相关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以保障人民生活水平的稳定;管理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的基础设施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以及垄断经营性强的产品价格,以保证社会利益的实现和宏观经济活动有序进行;管理再生性资源、某些稀缺的初级产品和农产品,以保护资源,减少市场震荡和周期性波动;规定某些商品和服务价格3的限价;必要时对某些商品甚至全部的价格进行管制,即实行行政性管制或冻结物价等。政府管理微观价格大体采取三种形式:一是由政府直接规定或制定价格;二是由政府控制价格,即政府对企业所制定的价格进行一定幅度的控制,以弥补企业定价的缺陷。三是由政府施加影响。(五)管理特殊行业的产品价格特殊行业是指市场价格机制的作用受到限制的领域,在自然垄断行业中,由于一家企业提供产品,通过扩大产量就能不断地降低边际成本,这就有利于提高生产品,通过扩大产量就能不断地降低边际成本,这就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但与此同时,由于企业处于独家垄断地位,如果不存在任何外部约束,它就会成为市场价格的制定者,而不是市场价格的接受者,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就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政府必须对于自然垄断行业进行“价格规制”,如果完全由市场来配置的话,将会导致低效率。(六)间接控制价格间接控制价格指政府运用一定的政策法规限制企业定价行为的做法。这种限制属于经济动态过程中的行政性规范调控范畴,它与短期行政干预存在着一定差别,具有某种连续性、稳定性。(七)管理广义价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相互联系、相互影响,除了对补品价格、消费品价格、生产资料价格这些传统的管理和要素价格的管理。(八)约束价格主体的行为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价格的管理者、价格制定者和价格的接受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约束。同时,依法对价格行为主体的价格行为实施必要的检查监督,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价格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三、价格管理的基本原则我国价格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经济利益,正确处理中央、地方、部门、企业相互之间经济利益关系。(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领导就是凡属于全国性的物价方针、政策、法令,以及关系到国计民生少数重要工农业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均由国务院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国家对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是十分必要的,其原因在于:1、价格直接影响到产业的发展、产品结构的调整,关系到人民生活水平。2、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自然条件、社会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都有很大差异。3、商品种类繁多,花色品种千差万别,商品价格成千上万,对所有这些商品价格完全由中央统一制定和调整,只有在中央统一的领导下,实行的。(三)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采取这一原则管理价格是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性决定的。国家对价格的直接管理除了包括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十分重大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外,也包括特殊情况下,如价格剧烈波动时采取的临时性限价或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间接控制通过发挥市场与经济杠杆作用来引导生产经营者调整生产、经4营结构,促使经营要素的总量平衡,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四)归口管理的原则它是指按系统或行业对价格进行有序的协调、监督和管理。它与价格分组管理既相联系又相区别,分级管理侧重于纵向分工,而归口管理则侧重于横向分工,归口管理是分组管理的延伸和具体化。归口管理的涵义有两层:一是指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经营时都要服从归口业务主管部门的价格管理和监督;二是为了反暴利垄断、防止“让利甚至让本不让市场”等的过度竞争行为,对放开商品的价格管理建立起衔接联系制度,或建立行业协会,负责筹划、协调、管理本地区、本行业的商品价格,以控制市场,避免企业之间盲目竞争,竞相抬价或杀价,使市场价格发生大幅度波动。(五)保护竞争,禁止垄断价格竞争是指在,商品质量相同的条件下,企业用比竞争对手更便宜的价格出售商品的一种方式。在市场条件下,开展正常的价格竞争有利于提高产品的质量,有利于企业的优胜劣汰,实现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六)保护消费者利益在市场交换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谈判力量不对称,消费者一般都处于“弱者”地位。垄断竞争性行业或企业的垄断价格,构成对消费者利益的直接损害。政府通过对垄断产品价格的干预,通过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干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使消费者利益得到保护。四、价格管理组织体系(一)价格管理的机构设置价格管理机构是价格管理的单位,是有效的管理价格活动的组织保证。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我国目前的政府价格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如下:1、综合价格管理机构。2、业务主管部门的价格管理机构。3、工商企业的价格管理机构。(二)各级价格管理机构改革的职责和权限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的要求,各级价格管理机构者应有与其职责相称的职权范围。目前我国各级价格管理机构改革的职权及其划分情况的主要内容是:1、全国性的价格法规,由国家立法。2、国家计划和发展改革委员会物价司负责领导全国的价格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行使规定的价格管理职权。3、国家商务部负责领导、组织各业务系统、行业的价格管理工作,行使管理权限规定的各项职责,保证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法规以及国家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负责领导本地区的价格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在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价格管理职权,保证国家方针、政策、立法以及国家规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在本地区贯彻执行,建立本地区的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信息服务工作。5、省级价格、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的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价格管理职权。56、企业的价格权利和义务。企业在价格管理方面享有下列权利:(1)对实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2)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商品;(3)按照规定权限确定残损废次商品的处理价格;(4)对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提出建议。企业在价格管理方面应履行下列义务:(1)遵照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2)如实上报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的有关定价资料;(3)服从物价部门的价格管理,接受价格监督检查;(4)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申报、备案制度;(5)零售商业、餐饮行业、服务行业,必须按照规定明码标价。7、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价格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五、价格管理形式(一)政府定价政府定价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属于指令性计划价格,它的制定和调整权属于国家,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来进行制定和调整,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变动。因此,政府定价具有计划的可控性、严肃性和相对稳定性。(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三)市场调节价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市场调节价属于自由价格性质,其价格的形成基本上受价值自行确定。国家一般不采取行政手段干预市场调节价的形
本文标题:政府的价格规制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45757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