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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发布的转让定价规则及其对企业的影响《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2009年1月8日正式发布,这是中国第一次对关联交易合规提出具体要求。对此,纳税人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点合规性要求: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该《办法》对关联方从股权控制标准、管理层控制标准、经营活动控制标准三个方面进行了定义,并规定了关联交易主要包括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融通资金及提供劳务等类型。关联申报所有企业都必须在次年5月31日或之前递交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并需要表明是否已经按规定准备了相关的同期资料。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九张表格: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其中表2《关联交易汇总表》需要企业表明他们是否已经完成了同期资料准备;是否被免除准备同期资料的责任以及是否签订了成本分摊协议。据国税总局所述,如果企业不完成同期资料的准备,将会面临更高的转让定价风险。同期资料准备除了上述年度关联业务申报表,不符合下列免除条件之一的企业还需另外准备同期资料:1)年总关联交易购销额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其他关联交易总额少于4000万元人民币;2)已经有预约定价安排;3)所有的关联交易都在中国大陆发生且公司外资股份少于50%。同期资料的内容包括五大类(组织结构、生产经营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可比性分析和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及二十六小类。2008年的同期资料需要在2009年12月31日前准备完毕,并需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企业因不可抗力而需要延长时限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虽然2008年的同期资料准备期限为2009年12月31日前,但企业仍然应该努力在2009年5月31日之前完成同期资料,以便在填写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申明已准备了相关同期资料,这将有助于向税务机关证明其转让定价安排确定性。这将给有准备同期资料义务的企业带来极大的压力。转让定价调查转让定价调查会重点选择以下类型的企业: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利润水平与其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等。被调查的企业可能被税务机关做出特别纳税调整,并征收相应的利息。成本分摊协议及资本弱化签订合格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以及关联交易债资比率超过安全港标准的企业,需额外准备、保存并提供相关的资料文档。法律责任未能按规定提供同期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的企业会被按照现行税收法规处罚。对于所有特别纳税调整后需补缴的相应税款将按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征利息,且相应加收的利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如果企业按规定提供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或者免于提供同期资料,可以只按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此外,《办法》还对转让定价方法、预约定价安排、受控外国企业、反避税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各国税务当局正在经历的税收减少问题将可能导致其对转让定价调查力度的日益强化。对企业来讲,审核交易双方的转让定价尤为重要。如果在中国留存的利润水平高于中国的可比公司,这并不一定就说明该企业没有转让定价风险。企业需要了解自己的转让定价风险以便妥善准备相关的关联交易申报及同期资料准备。另外,关联业务申报表的递交以及同期资料的提供,将使税务机关更多地获取企业关联交易的信息,有助于税务机关对潜在转让定价不合规的情况进行分析。同时,《办法》的出台在要求税务当局依律执法的同时也保留了较多自由裁量的空间,这无疑将给企业控制转让定价风险带来很大的挑战。如何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最佳保证的合规性措施,有效控制转让定价风险,这是相关企业当前需要立刻解决的问题。
本文标题:最新发布的转让定价规则及其对企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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