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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价格条款第二章价格条款内容提要:本章主要介绍合同价格的构成、与贸易有关的价格术语和价格的制定等内容。学习目标:熟悉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价格条款的组成以及价格确定的依据,掌握贸易术语的正确使用和各种价格的换算。第二章价格条款本单元内容:知识点认知度前言了解第一节.价格条款的组成部分了解第二节.贸易术语掌握(重点)第三节.商品价格的制定掌握(重点)前言在国际货物的买卖中,价格是买卖双方关心的一个焦点,价格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实际利益,货物的价格就成为交易的主要条件,价格条款因而成为买卖合同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前言那么如何在合同中规定价格条款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价格如何构成,价格怎么制定,定价还价应考虑哪些因素,如何调整等等,就是本章所要讲述的内容。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一般包括商品的单价和总值两项基本内容,至于确定单价的作价办法和与单价有关的佣金与折扣的运用,也属价格条款的内容。前言思考:我国某外贸进出口公司急需一批工业原料,与德国某公司洽谈此项业务,外方报价每公吨2000欧元CIF上海,我方公司考虑到该原料的进货成本,公司的利润率,以及该原料在国际市场上的销售情况,进行还价,几经周折,最终以每公吨1750欧元CIF上海成交。试想自己是一名公司的业务人员,你认为讨价还价的依据,应考虑的因素,价格的构成各是什么。第一节价格条款的内容和商品价格的构成一.价格条款的内容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一般包括商品的单价和总值两项基本内容,还有确定单价的作价办法和与单价有关的佣金与折扣的运用等内容。二.单价的构成商品的单价通常由四个部分组成:1.计价数量单位(如公吨)2.单位价格金额(如200)3.计价货币(如美元)4.贸易术语(如CIF伦敦)USD200/MTCIFLONDON第一节价格条款的内容和商品价格的构成1.计量单位:一般地说计量单位应该与合同数量条款中所用的计量单位一致,如数量用“公吨”表示,则单价也应该以之表示。2.单位价格:如果说价格条款是买卖合同的核心,那么单位价格金额就是价格条款的核心。在交易磋商中,进出口双方应该慎重报价,避免因为报错价格造成被动。注意正确的作价原则和方法。返回3.计价货币计价货币(MoneyofAccount)与支付货币(MoneyofPayment):计价货币是指合同中规定用来计算价格的货币。如合同中的价格是用一种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货币(如美元)来表示的,没有规定用其他货币支付,则合同中规定的货币,既是计价货币,又是支付货币。如在计价货币之外,还规定了其他货币(如英镑)支付,则英镑就是支付货币。3.计价货币在计价货币的选择问题上应注意以下问题:1).尽量使用自由兑换货币2).尽可能争取把发展趋势对我方有利的货币作为计价货币4.贸易术语第二节贸易术语一、贸易术语的含义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三.INCOTERMS2000/2010规定的贸易术语简介四.主要六种贸易术语介绍以及其在使用中应该注意的问题五.各贸易术语的特点及正确选用一、贸易术语的含义、产生、性质和作用贸易术语的含义贸易术语是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几个英文字母缩写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明确货物交接过程中的买卖双方的有关责任、风险、费用划分的专门用语。交货:指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从卖方转移至买方。(与法律或实务的含义有区别)贸易术语的产生贸易术语(TradeTerms)是国际贸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和国际贸易的特点和国际运输、保险等事业的发展相关。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几乎每一笔业务都需要解决以下的一些问题:1.卖方在什么地方交货?以什么方式交货?象征性交货、实际交货?2.谁负责将货物运到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并且承担运费?3.谁负责为货物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并承担费用?4.谁办理货物在进出国的进出口手续并负责必要的手续费和进出口税?5.谁负责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贸易术语的性质一、表示交货条件:贸易术语是用来表示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义务的专门用语,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彼此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二、表示价格构成:贸易术语也可用来表示价格构成因素,特别是货价中所包含的从属费用。由于贸易术语体现出商品的价格构成,按不同的贸易术语成交,会表示出成交商品具有不同的价格,所以,有些人便把它当作单纯表示价格的用语,而称其为“价格术语”或“价格条件”。由于贸易术语具有这两方面性质,所以也有人称之为“价格一交货条件”(Price-DeliveryTerms).继续贸易术语涉及的费用划分包含内容:交货前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运费、装货费、卸货费(驳运费,码头费)运输途中发生的费用保险费用海关手续费用,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过境运输费用返回贸易术语的作用(一)便利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二)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三)有利于解决履约当中的争议(四)有利于其他有关机构开展业务活动。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在国际贸易业务实践中,因各国法律制度、贸易惯例和习惯做法不同,因此,国际上对各种贸易术语的理解与运作互有差异,从而容易引起贸易纠纷。为了避免各国在对贸易术语解释上出现分歧和引起争议,有些国际组织和商业团体便分别就某些贸易术语作出统一的解释与规定,其中影响较大的主要有: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1.国际商会(ICC)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简称INCOTERMS);2.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Rules);3.美国一些商业团体制定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AmericanForeignTradeDefinitions194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36—1953—1967—1976—1980—1990—2000—20101.国际商会于1936年制定并于1953年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定名为《INCOTERMS》,作为一种国际贸易惯例,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越来越普遍地得到承认和应用,成为当今国际贸易的双方当事人签约、履行及解决业务纠纷的依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于1953年修订后为8种贸易术语,于1967年补充两个贸易术语,即“边境交货”(DAF)与“完税后交货”(DDP);1976年又补充了“启运地机场交货”(FOA);1980年又增加“货交承运人”(FRC)和“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CIP),到1980年第四次修订《INCOTERMS》,已有14种贸易术语。随着社会的发展,国际上运输工具和运输方式出现新变化,通讯工具的电子化、网络化及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的广泛应用,使得国际贸易领域也产生新的变化。《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为了进一步适应国际贸易领域新变化的需要,国际商会国际商业惯例委员会在总结了自1990年以来国际贸易新的变化后,1999年7月对90年版本进行第六次修订,详细规定了13种贸易术语,2000年1月1日生效,成为国际贸易领域最为通用的一种贸易惯例。2010年再次修改,删除四个贸易术语,增加两个贸易术语,贸易术语数量由13个减为11个,于2011年1月1日实施。返回《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宗旨和范围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涵盖的范围Incoterms涵盖的范围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已售货物(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交货有关的事项。关于Incoterms常见的两个误解:一个是常常认为Incoterms适用于运输合同而不是销售合同。第二个是以为它规定了当事人可能希望包含在销售合同中的所有责任。误解辨析关于第一个误解:正如ICC一贯强调的那样,Incoterms只涉及销售合同中买卖双方的关系,而且,只限于一些非常明确的方面。虽然当双方当事人同意使用某一个具体的贸易术语时将不可避免地对其他合同产生影响,如卖方同意在合同中使用CFR和CIF术语时,他就只能以海运方式履行合同,因为在这两个术语下他必须向买方提供提单或其他海运单据,而如果使用其他运输方式,这些要求是无法满足的。而且,跟单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也必然将取决于准备使用的运输方式。但是,INCOTERMS仍然不涉及具体的运输合同。关于误解二:尽管Incoterms对于销售合同的执行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双方当事人的许多义务都由贸易术语规定,但销售合同中可能引起的许多问题却并未涉及,如货物所有权和其他产权的转移、违约、违约行为的后果以及某些情况下的免责等。这些问题必须通过销售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适用的法律来解决。需要强调的是,Incoterms无意取代那些完整的销售合同所需订入的标准条款或商定条款。2.《华沙—牛津规则》1928年国际法协会曾在波兰华沙开会,制定了有关CIF买卖契约统一规则,称为《1928年华沙规则》,后经1932年牛津会议,对华沙规则进行了修订,定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全文共21条。这一规则主要说明CIF买卖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并具体规定了采用CIF贸易术语时,有关买卖双方责任的划分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返回《华沙-牛津规则》自1932年公布后,一直沿用至今,并成为国际贸易中颇有影响的国际贸易惯例,这是因为此项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国对CIF合同的一般解释。不仅如此,其中某些规定的原则还可适用于其它合同,例如《华沙-牛津规则》规定,在CIF合同中,货物所有权称转于买方的时间,应当是卖方把装运单据(提单)交给买方的时刻,即以交单时间作为所有权移转的时间,此项原则,虽是针对CIF合同的特点制订的,但一般认为也可适用于卖方有提供提单义务的其它合同,可见《华沙一牛津规则》的制订和公布,不仅有利于买卖双方订立CIF合同而且也利于解决CIF合同履行当中出现的争议,当合同当事人发生争议时,一般都参照或引用此项规则的规定与解释来处理。3.《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1919年美国的9个商业团体制定了《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TheU.S.ExportQuotationandAbbreviations),1941年又对它作了修订,并改称《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该修正本在同年为美国商会、全国进口商协会和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采用。它对Ex-PointofOrigin、FOB、FAS、C&F、CIF、EX-Dock等6种术语作了解释。《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这6个贸易术语,除原产地交货(Ex-PointofOrigin)和码头交货Ex-Dock)分别与INCOTERMS中的EX-Works和Ex-Quay大体相近外,其他4种与INCOTERMS相应的贸易术语的解释有很大不同。上述定义多被美国、加拿大以及其他一些美洲国家所采用,不过由于其内容与一般解释相距较远,国际间很少采用。近年来美国的商业团体或贸易组织也曾表示放弃它们惯用的这一定义,将尽量采用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应该注意的问题:*第一,其性质并非法律,适用不具强制性;*第二,一旦采用,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第三,合同条款优先,可以修改援引的惯例规定,但需明示排除;*第四,可作为判决或裁决的依据INCOTERMS2010贸易术语一览表(於2011/1/1實施)ChangesinINCOTERMS2010Startingin2011,thefollowingstandarddeliverytermswillbeused:EXWExWorksAlltypesoftransportationFCAFreeCarrierAlltypesoftransportationCPTCarriagePaidT
本文标题:贸易实务价格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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