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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警官职业学院毕业论文论网络中言论自由的限制大队:三大队区队:十四区队姓名:贺倩倩指导老师:刘恒利完成日期:2013年05月08日论文提纲:一、由言论自由的概念引出网络言论自由及其特点(一)言论自由的概念(二)网络言论自由的概念(三)网络言论自由的特点二、网络言论自由限制的原因(一)网络言论自由与其他权益的冲突(二)网路言论自由的负面价值和危害性三、网络言论自由限制的方法(一)进一步完善立法调整相关法律(二)加强网络服务商的自我管理(三)政府的积极引导与鼓励网民的监督相结合(四)加强互联网技术应用管理创新(五)传统的道德价值受到挑战,提倡网络的宽容精神论网络中言论自由的限制内容摘要: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最重要的权利,网络的产生为公民言论自由的实现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满足了人们自由言论的需要,促进了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的实现。但人们在网络上行使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带来了越来越多的问题,比如与其它利益产生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是我们目前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如何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限制?下面将从网络言论自由的定义、特点、危害性等方面对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展开讨论并对其如何限制做出一些思考,从而使人民进一步重视和推动网络言论自由。关键词:网络言论自由限制网络谣言正文:一、由言论自由的概念引出网络言论自由及其特点(一)言论自由概念及网络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著作及电影、戏剧、音乐、广播电视等手段发表自己意见和观点自由权利。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1.狭义的言论自由是公民在公共场所发表意见或者讨论问题的权利;2.广义的言论自由则既包括在公共场所发表意见和讨论问题的权利,还包括出版自由、学术自由和新闻自由等权利。(二)网络言论自由的概念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和运用,它已成为人们获取各类信息和发表言论的重要途径。公民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在网上发表言论,同时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也受法律保护。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在网络的延伸,其实质是公民表达主张发表意见的途径,只是网络给予了它一种形式。网络言论自由是指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公民利用网络作为传播媒介,表明、显示或公开传递思想、意见、观点、主张、情感或信息、知识等内容,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或惩罚的自主性状态。(三)网络言论自由的特点网络言论传播有隐蔽性、迅捷性、开放性、互动性等特点,已有学者专家著文对网络言论自由的特点作了详细探讨,笔者在此简单归纳如下:首先,网络传播给言论自由提供了一个很广阔的空间,互联网时代下,公民的言论自由摆脱了传统大众媒体的限制,从而也获得很大的自由空间,但是由于这种没有限制的自由,很可能导致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被打破。其次,网络言论自由导致侵权行为的可能性加大、发生频率增高。网络传播的开放性和匿名性使得任何一个人在网络上都有表达言论的自由,并且由于隐蔽性较强,不可避免会有些别有用心的道德低下的人士利用这种开放性和隐蔽性对其他人进行恶意人身攻击等,诸如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再次,网络言论自由的迅捷性特征使得它的影响力、破坏力变得巨大。网络空间的言论发表、信息传播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只要拥有计算机设备与互联网络,敲击键盘、点击鼠标,也许在几秒钟之后就会有数万人知道了你表达的内容并对你所表达的内容作出反应,发表新的言论。如果一旦有类似威胁国家安全、人民利益的蛊惑言论在网络上进行迅速的传播,很难想象会产生多么大的破坏力。固然网络带给言论自由以更大的发挥平台,但是从上述分析的网络下言论自由的特点中,我们不难发现,网络言论如果任其自由发展的话,必然导致更多的侵权行为发生,为此,在对其保护的同时,也应当给予必要的限制。二、网络言论自由限制的原因网络言论自由就其本质来说也是一种自由,而自由从来都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它是有一个合理的限度的,超过这个限度,就不再是国家法律许可和保障的行为。相反,它要受到法律的禁止和限制。法律对自由的限制,严格来说,就是法律为人们行使自由权确立技术上和程度上的活动方式和活动界限。自由的相对性,使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成为必要,具有正当性。同时,网络言论自由限制的正当性还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网络言论自由与其他权益的冲突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权利,必须得到切实的法律制度保障。但言论自由又与公民的其他利益存在冲突关系。1.网络言论自由与公民名誉权的冲突网络言论自由与公民名誉权的冲突一直存在,一方面是因为,言论自由是最能表达人民的意志,是政府不能加以干涉和剥夺的,只有这样的自由,人民才能自由的交流、获取真知、参与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因此公民表达自己思想的自由不能有任何限制;另一方面,名誉权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尊严,公民有权利在社会中获得公正的评价,不能因别人的言论而受到侮辱、诽谤,因此法律又不得不对其他公民的言论自由进行限制以保护公民的名誉权。2.网络言论自由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公民言论自由也不是绝对的,滥用言论自由则可能侵害到他人的隐私。隐私权在网络中主要体现为网络用户有决定是否向他人公开个人信息、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个人信息的权利等。由于网络言论自由具有比传统言论自由自由度更深的特点,因此处于一种无政府管制的状态,网络用户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滥用就有可能侵犯到他人的隐私权。3.网络言论自由与公民知识产权的冲突网络的发展给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目前,网络环境带来的最多的法律问题是由于网络的存在,是的信息数据在网上非法的传播、拷贝、利用更为便捷,著作权人很难知道自己的作品何时被人使用,由此引发的网络著作权、商标权等网络侵权案件时有发生。网络言论自由的行使特别是其可能的滥用,往往会侵害其他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知识产权等个人权益,这也要求对网络言论自由作必要的限制。(二)网路言论自由的负面价值和危害性1.2013年5月3日,安徽省庐江县女青年袁某在京温商城坠楼身亡,经丰台公安分局查明,袁某是自主坠楼死亡,排除被侵害,随即警察将查证结果通报了死者家属,并提供相关视频资料。其间,互联网上出现“女青年离奇死亡”、“被保安先奸后杀”等大量谣言,并煽动帮助死者亲友“讨说法”的言论,导致5月8日一些不明真相群众在京温商城门口聚集,部分不法人员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经公安机关调查,犯罪嫌疑人彭某是死者袁某的男友,一名网店经营者。袁某自杀后,彭某因对京温商城的善后处置不满,利用互联网散布袁某“离奇”死亡信息,煽动同乡帮助向商城“讨说法”,导致袁某死因谣言在网上持续发酵,迅速蔓延。不仅如此,袁某还制作了“父亲病重无主持,女儿惨死”等内容的横幅,组织策划老乡到京温商城门前聚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目前,袁某等13名犯罪嫌疑人对各自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现分别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寻衅滋事罪,被依法执行逮捕。这些不真实的网络言论不仅损害网络秩序和公信力,考验着新形势下政府的执政能力,严重着甚至诋毁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对建设和谐社会产生了消极影响。2.网络色情信息泛滥,大量以不同形式的黄色图片、色情文学、色情游戏、淫秽影片、色情行为广泛传播。目前互联网上色情信息传播越来越严重,影响面也越来越大。如今网络色情信息不仅传播手段多样,传播方式也更加隐蔽,一些犯罪团伙在网上利用视频聊天室组织淫秽色情表演,采用俱乐部会员注册、熟人介绍等方式逃避打击。网上淫秽色情信息的泛滥,严重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此外,网上传播淫秽色情和网上诈骗牟利紧密结合。一些网站大量发布内容低俗、格调低下的图片、文字和视听信息,以所谓的黄色新闻吸引网民,骗取手机注册费。由于虚假信息和淫秽色情信息对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的危害,使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成为必要。三、网络言论自由限制的方法(一)进一步完善立法调整相关法律1.民法上的调整网络侵权除了民法上一般的侵犯名誉权、隐私权外,还包括知识产权。当然知识产权不在我们的讨论范围之内。民法上应进一步完善网络侵权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在侵权责任(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设定上,建立较为完善的人格权保护体系,特别是要增加和细化网络侵权的类型,标准及责任。而且,民法的调整应更注重实际损害结果、损害程度,而不能仅关注违法的性质,违法的行为。总之,更应体现宽容。2.刑法上的调整由于网络言论有传播速度快、信息量大、影响范围广等特点,所以,社会危害性必然就大,“一个人的评论可以毁掉一个企业”,这也并非危言耸听,相关的量刑的就应该相应的加重。但也不能一概而论,要视社会危害性质及危害程度而定,作好两者之间的平衡。在网络言论被发展到网络“核武器”的时代,以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前提下,厘清言论自由与造谣中伤的界限、言论自由与侵犯他人隐私的界限、虚拟空间与现实生活法律责任的界限,完善法律对网络言论民事、刑事等配套的规范,非常必要,非常紧迫。(二)加强网络服务商的自我管理由于网络服务商对网络传输内容有一定的控制权,由编辑信息的可能,所以可以适当赋予其一定的审查权限,一旦发现不良信息,立即进行删除或进行限制访问,防止信息的进一步传播。对发表不良信息的人,可以限制其登录次数,以示惩戒。(三)政府的积极引导与鼓励网民的监督相结合1.提高政府公信力及时发布政府及公共事务、突发事件信息,用正确的信息抵制虚假信息。当前,各地各部门在加强网站建设上动作很大,但是在维护网站上跟进不平衡。尤其是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网络管理为平台,整合政府职能资源,形成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履行职能解决问题、及时回复问题的机制很不够。有的职能部门甚至对焦点问题、热点问题、敏感问题顺其自然,不处理不回复,漠视网民关怀,导致官方无声,谣言横流。因此,在政府大量公共管理事物、公务活动中,制度性的及时发布政务信息,及时回复网民问题,是防控虚假信息的重要手段。2.深入开展公民道德建设在社会转轨时期,深入开展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全面提升公民素养,强化公民的责任意识、担当意识、自律意识,尤为重要。净化官风、淳朴民风,从我做起,人人自律,才能从根本上抵制、防控网络虚假信息的泛滥。当然,想杜绝网上不良信息简直是天方夜谭,这涉及网民素质以及社会成本的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无能为力,它可以引导民众的言论,教育、说服网民并规范网络语言,以净化网上空间,因势利导,让网络成为服务民生的“福地”。(四)加强互联网技术应用管理创新网络的虚拟性增加了网络虚假信息防控的难度,也是防控、治理网络虚假信息的瓶颈所在。互联网技术领域要加快开发创新力度,建立网络虚假信息监测形成机制、筛选确认制度、破坏评估制度、整合相关职能机构调查处理制度、处理后反馈制度,形成及时发现网络虚假信息、及时处置网络虚假信息、及时辟谣机制,对网络虚假信息内容本身及时正本清源,对网络虚假信息的发布者、传播者的处理及时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对网站的管理创新,完善网站行业自律制度,提高网站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提高网站识别、管理、惩戒网络虚假信息的能力和水平,在网民中开展诚信发言、抵制网络虚假信息等互动活动。(五)传统的道德价值受到挑战,提倡网络的宽容精神发展网络言论,就必然会在价值方面做一些取舍。改革开放以来,国门窦开,西方文化的传入对我国传统道德产生了不小的冲击,而且人们的容忍程度也已经大大提高。这并非是让人忍受犯罪和暴力,而是在追求一种价值时对其负面影响的宽容和接纳。价值之间也是相互有冲突的,在强调一种价值的同时,也会不可避免的削弱林关外的一些价值。强调宽容精神即使不为其他,也是在宣扬一种社会文化,一种可以让人们更加和睦的生活的文化。参考文献:【1】吕晓霞、廖丹:网络言论自由的界限[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3)17-18;【2】付雅慧:《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名誉权保护的冲突》,《图书情报工作》,2009年第2期;【3】黄洁:法制日报2013年5月23日12版;
本文标题:论网络中言论自由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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