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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法概论》教案适用对象法学专业高年级本科生,新闻学专业、传播学专业、传媒相关专业高年级本科、相关专业硕士生使用教材《新闻传播法教程》魏永征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学时法学专业和相关硕士专业,48学时。其他本科专业,64学时本部分内容主要介绍传媒法的基本问题,使学生对本门课程以及传媒法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规范有初步的了解和把握,建立起对传媒法及传媒法学的基本认识,为其今后从事职业工作提供相应的行为规范和知识的准备。重点讲授传媒法的概念、体系、原则、特征、历史,传媒法学的研究范围、体系、方法,大众传媒在建设法治国家中与公权力和各种私权利的关系,以及传媒行政法、传媒侵权法、传媒著作权法、传媒产业法的相关内容。总论第一章传媒法概论本章要求学生对传媒法的基本知识有初步了解和把握,重点讲授传媒法的概念、体系及原则。本章纲要第一节传媒法的概念第二节传媒法规范体系第三节不同传媒规范之间的关系第四节传媒法的原则第五节中外传媒法的发展第一节传媒法的概念法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第一节传媒法的概念一、传媒法的定义指国家机关和相关社会组织,为了保护和促进传媒组织传播信息的自由、规范传媒组织传播信息的行为,协调大众传媒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利益冲突而制定的规范的总和。第一节传媒法的概念二、传媒法的特征传媒法调整法律关系的广泛性传媒法调整的行为主体包括大众传播组织,也包括在大众传播活动中与大众传播组织结成各种社会关系的主体——政府主管部门,被大众传播组织报道或利用大众传播组织进行表达的各种社会主体,以及大众传媒组织进行经营活动过程中所产生关系的对应主体等。调整社会关系广泛: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信息公开、行政审批许可、财税、合同、劳动、著作权、广告、未成年人保护等多种社会关系。第一节传媒法的概念传媒法内容的复杂性传媒法调整领域的广泛性,使得传媒法的内容也具有复杂性。在协调传播过程中私权利的冲突时,既有调整传媒与各种人格权冲突的内容,也有对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的内容;在规范公权力的行使时,既有对媒体的准入的规定,也有涉及对表达自由的保护与限制的内容。既有对政府的消极义务的规定,也有对积极义务的要求。在传媒产业化的背景下,还涉及政府对传媒的宏观调控、传媒组织的竞争、传媒组织的经营管理。以及传媒自律与他律的关系问题等方面的内容。第一节传媒法的概念传媒法体系的多重性我国的媒体除接受法律的调整外,还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受行业组织的规整,因此,中国共产党的文件、行业组织的自律性规范等往往具有与法律同等、甚至高于法律的约束力。这也是中国特色之一。第一节传媒法的概念三、与传媒法相关的几个概念的关系辨析在我国的传媒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过程中,曾经有并且现在仍然有一些被理论研究、教学实践、传媒实践使用的概念,这些概念与传媒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只有弄清他们之间的关系,才能够使学生更清晰地理解传媒法的含义。第一节传媒法的概念(一)相关概念有关规范大众传播活动或传媒活动的法,通常称为媒介法(MediaLaw)、传播法(CommunicationLaw)、大众传播法(MassCommunicationLaw)、新闻法(PressLaw)。(魏永征、张咏华、林琳合著,《西方传媒的法制、管理和自律》)第一节传媒法的概念传播法:传播法就是指国家调整传播关系,确定传播权利义务,解决信息不对称及相关问题的法律规范。(雷润琴著,《传播法——解决信息不对称及相关问题的法律》)大众传播法:吴飞著,《大众传播法论》媒介法:媒介法指的是调整与媒介传播活动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梁宁、范春燕合著,《媒介法教学参考资料》)大众传媒法:彭伯(美)著,张金玺、赵刚译,《大众传媒法》新闻法:新闻法所调整的是新闻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梁宁、范春燕合著,《媒介法教学参考资料》)第一节传媒法的概念新闻传播法•“就是调整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保障新闻传播活动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的有关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总称”。(魏永征著,《新闻传播法教程》)•新闻传播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于调整因信息传播(出版、刊登、影视、录音录像、表演、播放等)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吴飞著,《大众传播法论》)第一节传媒法的概念新闻传播法新闻传播法主要用于调整新闻传播活动中国家(政府)、公民(法人)、新闻媒体、新闻工作者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广义的新闻传播法即新闻传播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所有保护新闻传播自由、规范新闻传播行为的法律规定的总称,即包括专门的新闻传播法律法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与新闻传播活动相关的规定。狭义的新闻传播法则专指以“新闻法”、“出版法”、“广播电视法”等命名的单行法规。(陈建云著,《中国当代新闻传播法制史论》)。第一节传媒法的概念(二)代表性著作关于相关概念的外延的分析传播法的体例及“传播法”的含义(雷润琴著,《传播法——解决信息不对称及相关问题的法律》)大众传媒法的体例及“大众传媒法”的含义(彭伯(美国)著,张金玺、赵刚译,《大众传媒法》)媒体法的体例及“媒介法”的含义(萨莉(英)著,周文译,《媒体法》)新闻法学的体例及“新闻法”的含义(顾理平著,《新闻法学》)新闻传播法的体例及“新闻传播法”的含义(魏永征著,《新闻传播法教程》)传播法第一节传媒法的概念(三)相关概念的关系与区分判断标准关系——包容、同质、交叉(参见下图)大众传播法、媒介法、媒体法、传媒法、大众传媒法新闻法、新闻传播法第一节传媒法的概念(四)区分概念的标准从法律所调整的行为类型、行为主体及传播内容方面,可以较为清晰地将上述三类概念区别开来。•(1)传播内容:新闻信息;新闻信息与非新闻信息;•(2)行为类型:传播信息的行为;传播信息的行为及与传播信息有关的其他行为:管理行为、商务行为、竞争行为、履行法律义务行为;•(3)行为主体:大众传播组织——媒介、媒体;大众传播组织及其他主体:国家机关、媒体之外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第二节传媒规范体系一、传媒规范体系概述传媒规范体系是由传媒法体系、执政党政策和纪律、传媒职业道德等组成。我国是一个中国共产党作为唯一执政党的、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基本政治制度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传媒规范构成有社会主义的特色。第二节传媒规范体系二、传媒法的体系传媒法的体系,就是由传媒法的各种渊源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这是从静态角度来考察传媒法的整体构成的。(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7)国际条约第二节传媒规范体系三、传媒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根据不同的媒体形式,可以划分为新闻出版法、广播法、电视法、电影法、广告法、互联网法等根据传媒行业的要素不同侧面,可以划分为媒体组织法、媒体管理法、媒体经营法、媒体侵权与惩戒法等根据法律规范自身性质可以划分为公法性质的传媒法、司法性质的传媒法、混合性质的传媒法等。根据法律规范所归属的法律部门,可将传媒法划分为传媒法种的宪法行政法部门中的传媒法规范、民法中的传媒法规范、刑法中的传媒法规范、经济法中的传媒法规范等。第三节不同传媒规范之间的关系一、政策与法律规范的关系政策既为法律的制定提供依据,又对法律的实施起到直接的指导作用。政策比较灵活,具有随机性;法律比较固定,具有稳定性。当前新闻传播法还不完善,需要政策来做有力的补充。依政策作出的行为不具可诉性,依法律作出的行为具有可诉性。第三节不同传媒规范之间的关系二、法律与纪律的关系在传播活动中,主要是共产党的纪律和新闻单位内部的纪律。如1980年《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199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规范与意识形态有关的内容方面,纪律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纪律不能等同于法律,它在制定者、制定程序、强制力、适用范围等方面与法律有根本的不同。第三节不同传媒规范之间的关系三、法律与职业道德之间的关系国际传媒界十分重视媒体自律,强调以新闻职业道德来规范新闻传播活动。传媒组织进行信息传播活动,要法与道德并重。内容上相互吸收职能上相互补充实践上相互促进第四节传媒法的原则一、传媒法的原则传媒法的原则,是指贯穿于传媒法各个部分,作为传媒法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统领性的原理或准则。传媒组织传播信息的自由,就是表达自由的具体体现。现代社会,传媒法的核心是保障表达自由的正确行使,它既要求不断实现和保障每一个人的表达自由,也要求平衡行使表达自由时所发生的各种价值冲突。鉴于传媒法的核心所在,传媒法应贯穿民主原则、法治原则、公开原则、平衡原则。第四节传媒法的原则二、传媒法原则第一、民主原则民主的要义在于人民是主体本位,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的权利得到尊重。民主社会的基本理念是国家的公权力和运用公权力的人员都应该成为社会的公仆而不是社会的主宰。因此,在传媒法领域中,不仅要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实行严格保护,同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更要做好服务大众的工作,为公民提供各种意见表达的渠道,保证言路畅通。第四节传媒法的原则第二、法治原则强调法的最高权威性,它首先要求法律体系的统一、完备与良好;其次要求法律体系的透明与公开;再次要求一切权力的产生和行使都应依法进行,反对人治。如果没有法治,权力没有制衡,集中的权力就会产生专制,民主也可能会变成多数人的暴政。因此,无论传媒立法、传媒管制、调解传媒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衡量传媒组织行为的社会后果,都要以法治的理念和原则作为判断标准,这样才能真正保障传媒信息传播的自由。第四节传媒法的原则第三、公开原则信息的自由传播以能够有信息可传播为前提,而有信息可传播以信息能够公开为基础,特别大众传媒所传播的有关政府信息往往涉及公共利益,因此,对于信息传播,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这一点也应该充分体现在传媒立法、传媒管制、传播行为的保障方面。第四节传媒法的原则第四、平衡原则在传媒领域,既有言论自由与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之间,政府管制权与表达自由、知情权之间的公法利益冲突,也有媒体与受众、信息提供者、报道当事人、投资者等之间关于人身权益、财产权的冲突。同时还混杂着公私法两方面的新闻报道与舆论监督、司法独立与公正的冲突。因此,平衡原则是传媒法的题中要义。第五节中外传媒法的发展一、中外传媒法发展的特点传媒法的发展西方早于中国。传媒法的发展首先都是从狭义的新闻法开始。传媒法的发展历史是一个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大众传媒组织和大众传播行为的类型不断扩大而在调整范围上不断扩大、法律规范的种类不断增多的历史。第五节中外传媒法的发展瑞典:世界上最早确立新闻出版自由和信息公开制度的国家。1766年,《新闻出版自由法》;1949年,《出版自由法》;1991年,《表达自由法》。《出版自由法》、《表达自由法》、《政府宪章》、《王位继承法》一起共同组成了瑞典宪法。世界上独一无二地将规范和保障三大自由即出版自由、表达自由、信息自由的制度纳入宪法的国家,是从宪法上最系统、全面、详尽地保障出版自由、表达自由、信息自由的国家。二、传媒法在西方的发展第五节中外传媒法的发展英国:英国传统传媒法起源于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建立了特许出版制度、保证金制度、出版业审查制度。1641年,皇家特许出版公司,皇家出版法庭被撤销,标志着英国传统传媒法的终结,资产阶级传媒法时代的开始。1710年颁布的《版权法》是世界上最早的版权法。1840年颁布议会文件法案,对进入议会采访的记者给予方便和保护,是世界上最早的立法公开、保护记者采访的法律。1908年颁布地方行政法案,规定地方长官召开的行政性会议允许记者旁听和发布新闻,是世界上最早的行政公开、保护记者采访的法律。美国:美国传媒法的开端:1662年,马萨诸塞殖民会议通过了第一个限制新闻出版的正式法案,规定出版物必须经过审批,获得
本文标题:《传媒法概论》课程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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