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广告经营 > 中国人大新闻发布会现在开始
中国人大新闻发布会现在开始中国人大网](2013-10-2509:25:23)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广西厅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国人大网现场图文直播。[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局长、主持人何绍仁](2013-10-2510:03:53)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新闻发布会现在开始。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刚刚举行了闭幕会。出席会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54人,符合法定人数。会议经表决,以150票赞成、2票反对、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实施近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首次大修。[何绍仁](2013-10-2510:04:18)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是关于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专题发布会。我们很高兴地邀请到4位嘉宾来共同回答大家的提问。这4位嘉宾是: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先生,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先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先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先生。欢迎4位嘉宾的到来。现在就请记者朋友提问。[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2013-10-2510:05:26)谢谢主持人。我想请贾主任,刚才主持人也说了,这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是经过20年之后的首次修改,想问这次选择这个时机对消法进行修改,它的背景是什么?这次修改主要是从哪个方面对消法进行修改和完善?谢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2013-10-2510:08:47)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首先感谢提问的这位记者。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回答还需要简要一点。消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制定的,实施日期是1994年1月1日,从施行到现在将近20年。这部法律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大家也感觉到了,消法通过以后消保的理念深入人心。这些年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国家的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都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在消保领域也有不少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出现,所以这部法律需要在恰当的时候做出修改。[贾东明](2013-10-2510:09:09)记者朋友们都知道,我们消费方式的变化大家是有目共睹的,比如互联网的兴起和发展带来了网络销售、网络购物的渐成规模。有一个基本的数字,网络销售交易额、网络零售交易额,2006年是263亿人民币,2012年是1.3万亿,6年增加了49倍。网络销售的总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也从2006年的0.3%到2012年的6.3%,所以网络销售、网络购物已经发展成为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这个变化大家都是知道的。[贾东明](2013-10-2510:10:18)再有,消费结构。以前日常消费品在1993年时也不那么丰富,后来越发地丰富。另外,金融服务领域,大家以前接受的金融服务主要是银行的储蓄服务,现在银行、保险、证券等服务也成为日常生活当中经常涉及的领域。消费理念也有很多的变化,包括节约资源、环境友好的理念。所以,这个时候修改消法非常必要。[贾东明](2013-10-2510:10:34)消法的启动是2011年,法制工作委员会着手研究修改工作。这些年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各方面都陆续提出了一些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建议和意见,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当中也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列入其中。在起草当中,我们有几点基本的立法理念:一是总结消保法实施的经验,在这次修法当中切实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二是针对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重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关心的突出问题,尽量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落到实处。三是要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增强社会的消费信心。[贾东明](2013-10-2510:12:30)我再补一句话,增强社会的消费信心或者是消费者的消费信心,有利于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扩大内需。同时,也有利于给经营者带来相关的利润。大家买东西多了,经营者的销售额、利润也会增加,所以增强消费信心对我们整个国家都有好处。我们在调研当中也与淘宝网的几位店主面对面进行了交流,店主们讲我们加入了无理由退货,我们的营业额增长了20%至30%,退货的比例只占到3%左右。这些店主都是卖鞋类的产品,鞋类退货的比例会高一些,因为有到货适用合适不合适的问题。因此,在增强消费信心方面,都是我们非常关注的。再有,进一步发挥消协在消保领域的作用,还有就是要强化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贾东明](2013-10-2510:13:31)这次修改在这些理念上是一以贯之地贯彻。修改当中,我们也非常重视社会各界对消保法修改的意见,我们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各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意见。记者朋友们可能也知道,初审之后和二审之后,消保法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进行了两次。再有,我们还专门听取消费者的意见、经营者的意见以及专家、学者、律师的意见,也是想把这部法律搞得更扎实、更科学、更具有可执行性。[贾东明](2013-10-2510:14:30)大家都参加了常委会的采访报道,这部法律经过了三审。一审是在今年4月份的二次常委会上进行初审,8月份四次常委会上进行了二审,本次会议是三审。修改的内容通过这几审,主要是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方面、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方面(如增加了对消费者的信息保护)、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如对如何约束合同的格式条款进行了规定、经营者何时应当召回产品),对新的消费方式特别是网络购物的方式也专门作了规定,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也进行了完善和补充。另外,在消协履行职能、政府的监管职责方面,都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再有,对经营者的责任方面,加大了对虚假广告责任规定。另外,还加大了惩罚性赔偿的力度,大的修改是这几个方面。[贾东明](2013-10-2510:14:48)这次常委会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后,也会为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问题回答完毕。[南方都市报记者](2013-10-2510:16:03)谢谢主持人,我是南方都市报记者。我的问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规定消费者维权的,对于消费者协会的身份界定、会员组成在消法的修改中是如何考虑的?因为现在全国有三分之一的消协更名为委员会,为了获得民政部门的合法登记或者是财政拨款,有部分的消协还将经营者纳入到了他们的会员单位中,消保法修改之后对这个现象是否会促进改变?谢谢![贾东明](2013-10-2510:17:14)我先介绍一下这次修改对消协的性质、履行职能作了哪些修改,向各位记者作一个基本介绍,具体内容由工商局杨红灿局长作解答。这次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先是对消协的定性作了相应的修改,主要体现在消协履职具有公益性上。再有,原来法律规定消协是“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作了相应的概念表述。消协实际上是政府主导设的,没有会员,也不向任何人收取费用。与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概念上是不吻合的,这次把消协社会团体的表述改为了“社会组织”,这是一个变化,是公益性职能的社会组织。[贾东明](2013-10-2510:18:04)第二,这次修改表达了人民政府对消协履职要给予支持。在原来的法律当中就有给予支持的规定,这次特别点出要给予必要经费等支持。第三,赋予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同时,这次对消协履职也提出了一定的要求,要认真履职、接受社会监督。从消协方面来讲,大的方面是以上几方面的修改,具体的职能上也有一些补充。[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2013-10-2510:23:17)刚才贾主任已经就这次修改涉及到消协的性质、职能方面等有关问题进行了介绍,我把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基本情况向大家作一介绍。中国消费者协会是1985年1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正式成立的,1987年9月加入到国际消费者联盟成为正式会员。中国消费者协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是由各有关部门、各人民团体、专家学者、新闻单位的代表以及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的消费者组织代表构成。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理事会下设常设的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干部,根据理事会的决议开展各项工作。常设办事机构形成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杨红灿](2013-10-2510:23:36)各位记者常去消费者协会报道消协开展工作的情况,大家可能也知道,经常与大家接触的是常设机构,在会长领导下的各位秘书长负责开展相关的工作。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协组织的性质保障做出了明确规定,又赋予了消费者组织更多的职能,一方面体现了我们国家对于消协组织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对消费者组织的信任,必将有利于消协作用的进一步发挥。我也充分相信各级消协组织会认真切实地履行它的职责,把赋予它的这些职能切实做好。谢谢![光明日报、光明网记者](2013-10-2510:24:29)谢谢主持人,我是光明日报和光明网的记者。我们知道,消费者对于假冒伪劣商品是深恶痛绝的,特别是关于食品安全问题,也希望相关的行政部门加大监管,做好日常的抽查、检验。我们也注意到新修改的消法第33条也规定了这方面的内容。我想问,工商行政部门会采取哪些措施落实这条法律的规定?刚才贾主任也提到了这次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中的公益诉讼制度,如何在实践中落实好这项制度?谢谢![杨红灿](2013-10-2510:26:26)首先感谢记者对新修订的消法关于抽查、检验方面的规定进行提问,这方面的实施涉及到有关行政部门,工商是作为其中之一的部门。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地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关行政部门在抽查、检验时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危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生产、销售或者服务,警示、召回无害化的处理,以及销毁等措施。[杨红灿](2013-10-2510:28:50)关于抽查、检验的规定,我个人认为它是新修订消法当中的一个亮点,对于行政机关来说,也要很好地执行。从2001年国务院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职能划归到国家工商总局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结合流通领域的实际情况,积极地探索,不断地创新,建立健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制度。[杨红灿](2013-10-2510:29:06)去年工商总局又制定下发了新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这个监测办法下发以后,在座的各位媒体朋友也都作了相应的报道宣传。对于商品质量监测包括抽查、检验的程序和文书进行了具体的规范,指导各级工商部门突出重点品种和重点项目,组织开展抽查、检验的监测工作,并且根据监测的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执法,强化不合格商品的处理,按照程序开展消费警示和消费提示,适时将监测结果和监测中发现的问题通报相关部门,并且开展源头的治理,会同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以及行业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业的规范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杨红灿](2013-10-2510:31:08)到去年年底,也就是2010年至2012年的三年时间里,全国工商系统共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案件有33.09万件,案值38.25亿元。下一步工商部门将按照新消法关于抽查、检验的规定,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制度,研究探索建立服务质量抽查、检验的相关制度,充分利用好新消法赋予的行政职能,切实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谢谢![贾东明](2013-10-2510:31:54)我回答一下关于公益诉讼的问题。大家都知道公益诉讼是针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使这些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况下,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消保法现行的规定,这个主体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消费者协会。[贾东明](2013-10-2510:33:51)大家比较关注公益诉讼的问题,特别是公益诉讼应该如何开展的问题,如何把这项工作做好。实际上开展这项
本文标题:中国人大新闻发布会现在开始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47043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