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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法制新闻采访•无论低三下四,还是装腔作势,都是底气不足的表现。四记者采访伊春空难被扣警方道歉•《华商晨报》记者王瞬天是第一位被警方扣留的记者。•与此同时,距殡仪馆警戒线30米外的《法制晚报》记者王南也成为警察的目标•正在殡仪馆内采访的《第一财经周刊》一名男记者和北京《法制晚报》一名女记者,也被警察扣留在殡仪馆办公楼内。•得知4名记者被扣留后,在当地采访的十余家媒体记者向公安局反映情况,有记者在雨中举牌要求警察对无故扣留记者一事给予说法。约5小时后,伊春市有关领导就此事道歉。伊春市市委宣传部部长华景伟说:“这是误会。”•伊春市伊春区公安分局一位崔姓副局长随后承认,是他命令值勤民警控制上述四位记者的,但他当时并不知道他们的身份是记者。由于警方迟迟不予道歉,记者们一直坚持与当地宣传部门和警方交涉。最终,上述崔姓副局长终于再次露面。•“我以我个人的名义,向在这次事件中受委屈的记者表示歉意。”崔姓局长说:“我刑警出身,是个粗人,希望文化素质较高的记者们能够理解。”《新闻法制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保卫•法制新闻讲的是如何采访、写作、编辑、报道与法律有关的新闻;•而新闻法制讲的是与新闻业务有关的法律问题。•我们今天说的采访就是要讲与采访有关的法律问题。第一节采访权的性质•采访权是记者在法律范围内不受限制地采集新闻信息和访问相关人士特有的权利。•其含义是:1.在公开场合或特定场合,记者有自主采集、访问的权利,他人不得干预;2.对负有特定信息公开义务的团体和个人,记者有向其索取信息的权利。•其性质概括起来表述为:记者的采访权是一种社会公共权利。•具体含义是:采访权不是记者个人的民事权利或私事。记者的采访是代表社会大众行使知情权,是实现《宪法》赋予公民言论和出版自由的社会公权。第二节采访权的权源•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也就是说《宪法》赋予了公民“表达权”,而表达权的基础是要有“知情权”。•所以记者采访权的来源是由表达权衍生出来的知情权。•知情权的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其应该知道的信息,国家应当保障公民在最大范围内享有获得各种信息的权利,特别是有关国家政务信息的权利。•知情权是民主社会的一项基本人权。•在现代社会中,离开了对信息的获知和选择权利,人就丧失了自身与社会联结的纽带,那种孤独与绝望,会把人逼疯的。•知情权是公民行使一切自由权利的基本前提,是民主宪政的基本要素,是信息社会运行的基础,也是监督政府的基本条件之一。•知情权的范围很广泛,但是政府政务是否公开、公正,以及官员行为品德是否清正廉洁,是知情权实现中最为重要的内容。•知情权的获得需要借助于信息的自由流动。•总之,新闻媒体是公民实现知情权的主渠道,是享有法律意义上的获取信息和舆论监督权利的主体,记者是因服务于公民的言论自由而拥有采访权。•新闻媒体要肩负起这一使命,就离不开记者的采访活动,记者的采访权也就源于此。•可以直接表述为:《宪法》→表达权→知情权→采访权第三节采访权的保护•记者的采访权能否实现,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知情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妨碍、限制和干涉。如果拒绝、阻挠采访,甚至以公权力限制、剥夺采访权,就属于法律上的侵权性质。•保护采访权,首先要保障记者的人身权。记者因正常采访而被伤害,实际侵害的是双重权利:•一是自然人的人身权,属私权范畴;•二是公众的知情权,属公权范畴。•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新闻法》,近些年殴打伤害记者的事件屡屡发生,所以,对新闻采访权亟需通过立法加以保护。•在目前法律尚不健全的情况下,记者采访权在依靠法律保护的同时,也需要记者自身去维护,还有赖于社会和公众的宽容和配合。郭德纲徒弟打记者事件记者的伦理与相声演员的拳头•这几天原本的非著名相声演员、现在的著名相声演员郭德纲师傅“杯具”了,他的别墅被指为侵占绿地的同时,他的徒弟还把上门采访的记者给打伤了。郭师傅召开新闻发布会之前,就在自己的剧场里临时抓哏的挤兑记者比“妓者”都不如;认为自己买了房子就是“许给我的”;还说“我徒弟打人怎么了”。经过偷拍的视频展示,以及媒体的话语权洗礼,这件事算是郭师傅跳到黄河也洗不清了。•事情有点蹊跷,按说郭师傅虽然看上去与刻意营造的形象是市井人士的范儿,但也不至于说出这样的混话来。实际上这里两方面都有点错儿。•记者按了门铃没人搭理,然后直接就登堂入户的进去扛着摄像机采访,一副不把自己当外人的样子,这是一个最重要的起因。我们这里很奇怪,明明是人家的地盘,哪怕您是有采访证也不等于搜查令,即使侵占小区绿地,也不算是危害公共安全,直接就进入别人家里总不是件好事儿。这事儿要是放在国外的话,估计被枪顶着脑门恭送出来都是有可能的,挨打也只好自认倒霉——国外不是没有这么干的,但被打了也只好算是活该,没人会利用媒体的权利哭诉的。•这是因为记者也会知道,自己确实是在侵入了一个原本不该侵入的领地,即使有所谓公共的知情权在后面撑腰,但也要分场合与地点才行,也要分清事情的大小。松花江里漂流的工业垃圾桶如果不让采访当然算是干涉新闻采访权、舆论监督权,但人家的家里总是私域的范畴,这么进去当然不是正当行为。•但也不是说郭德纲的徒弟打人就一定有理。毕竟我们从小都学过,打人总是不好的。更何况采访者也并非怀有一定可以肯定的敌意,恭送出门也不失为一个良好的选择。•再说公众人物既然从其知名度中得到了收益,自己的个人空间受到点儿压缩也算是代价之一。•再说这毕竟不是李亚鹏当年动手的理由:把自己的孩子吓哭了。当时那个记者还问,难道把你孩子吓哭了就是打人的理由么?——说实在的,这个理由要是不够,我都想象不出什么才是更合适的理由了。•应该说当事的两边都没有真正理解个人与公众传播之间的边界,一边是过于捍卫,一边是过于侵犯,两者都未必是值得肯定的做法。•如果要是可能,希望记者的一方去学习一下什么是自己应该遵守的伦理与法规;而郭师傅一方最好也能理解,自己作为目前已经从非著名转型到著名之后,社会关注所带来的名气、金钱必然会付出的一些代价。•说到底,这只能是从小都没有受到合理的公民教育之故,结果监督的越权、娱乐的暴力,这个世道还真是奇怪的紧了。•需要注意的事项:•1.采访对象如果是自然人(公民个人),记者有采访的自由,自然人也有不接受采访的自由,记者在行使采访自由的同时不能损害他人的自由。•2.采访对象如果是公众人物,记者可以自由采访,不必征得本人的同意。但他们的私人生活不在此列。•3.采访对象如果是特定人物,如破坏公德、违纪、违法、犯罪人员等,无须征得这些人员的同意。•4.采访对象如果是法人或特定机构,需要寻求单位或部门的同意和配合,避免不必要的冲突。•虽然这些单位和部门有义务提供信息,但如果拒绝采访,记者本人一时也无法获得法律救济,为了完成采访任务,可以采取外围采访的形式,由表及里,由外向内,避免正面冲突。央视女记者李敏事件太原市杏花岭检察院•中新网太原2010年8月4日电•央视女记者李敏受贿案件8月4日上午在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太原本地媒体称,李敏当庭认罪,获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太原新闻网消息称,李敏因利用央视记者身份收受贿赂3.7万元人民币,对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正在侦查的案件施加影响,被认定构成犯罪。在庭审中,李敏当庭认罪,认为自己的行为违反了职业操守,其辩护律师对其构成犯罪亦无异议。•消息透露,法庭考虑李敏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李敏当庭表示对判决没有意见,不上诉。•2008年10月,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一起贪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中央电视台记者李敏涉嫌收受该案犯罪嫌疑人弟弟的贿赂后,利用其记者的职务,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干扰侦查活动,涉嫌构成犯罪。•此后,最高人民检察院逐级指定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管辖该案。2008年12月2日,李敏被立案侦查,12月5日被刑事拘留,12月18日被逮捕。•附一:•2010年8月10日,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谈及维护新闻记者合法权益问题时表示,支持记者和新闻单位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目前,新闻出版总署正在研究如何采取更进一步的措施,出台关于规范新闻采访秩序的意见。•近日,维护新闻记者合法权益问题再次引发关注。柳斌杰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表示,舆论监督是社会文明进步不可少的力量,一定要维护记者合法采访的权益,否则,社会正义就无法维护。记者只要反映的是真实事实,就应该受到保护。有些单位对记者做出不适当的处理,我们是一直干预的。目前,我们正在研究如何采取更进一步的措施,在已出台的法规规定基础上,出台关于规范新闻采访秩序的意见,包括规范相关联的党政部门、新闻单位、新闻记者、新闻当事人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规范媒体自身行为等。•他指出,新闻出版总署态度向来非常明确,支持记者和新闻单位维护正当权益,保护记者不受人身侵害。对于侵害记者合法权益,甚至于采取非法手段阻止记者正常采访活动的行为,将坚决制止,坚决谴责。附二:《记者维权,任重道远》•“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在进行正常的新闻采访中,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中国记协维权委员会负责人指出,“在维权委接到的投诉中,大部分是在采访过程中,尤其是在舆论监督采访中受到阻挠、打骂、围攻、毁损设备甚至是非法拘禁、打击报复。此外,新闻单位和记者受到纠缠的事情也常有发生,影响了正常工作,有些甚至产生新闻诉讼,因为司法实践中一些尺度不好把握,所以很多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记者的合法权益为何会屡屡受到侵害?中国记协维权委的这位负责人指出,在客观上,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维权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目前记者维权主要依靠宪法、民法、刑法等,虽然也出台了有关新闻工作者的司法解释,但只是原则规定,不够细化,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掌握尺度。同时,有些地方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对新闻报道限制较多。当然,一些记者业务素质不高、职业道德较差,法律观念淡薄,也成为权益遭受侵害的主观原因。•在舆论监督不断加强的情况下,怎样为记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保障和保护?这不但是记者面对伤害、阻挠时的困惑,更成为各界有识之士关注的问题。•成立于1998年的中国记协维权委,其确定的主要职责是了解掌握新闻机构和新闻工作者的权益保障情况,并提供法律咨询;接受来信来访并与有关部门协商,督促事件的及时、公正处理;对严重侵权案件公开发表意见等。截至目前,维权委共受理投诉、来访等400余件,其中不少事件在维权委的支持、声援和积极努力下,得到较为圆满的解决。•但从整体上看,新闻维权工作仍然存在不足。如何维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媒体记者、法学专家等提出四大建议:•一是采访要深入,报道要客观、真实、公正、全面,尤其是批评报道,要注意收集、保留证据和原始采访资料;•二是新闻工作者要学法懂法,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三是对有危险的采访,应与当地公安部门、执法部门及时沟通,力争得到他们的支持。•四是一旦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要及时报警或到有关部门申诉。•“当然,许多侵权行为的发生,与记者自身行为不当也有关联。一些年轻记者不太注重采访方式方法,这样容易与采访对象发生正面冲突;还有一些记者法律观念淡薄。这些都说明,我们的记者还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中国记协维权委负责人强调,“减少侵权事情的发生,记者的自律也是很重要的一方面。广大记者应不断提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业务素质。同时各媒体也要加强记者权益保护工作,关心记者工作生活健康状况。”•作业:•1.采访权的性质及其含义是什么?•2.如何表述采访权的权利来源?下课
本文标题:第三讲 法制新闻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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