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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减少和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调研报告——赤水市政法委作者:赤水市政法委副书记唐从建来源:赤水市政法委“如何减少和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课题调研组牵头单位市政法委,参与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单位于2009年4月10日至4月23日深入到农村、乡镇、企业、厂矿实地调研,召开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直主要部门负责人、村组干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征求意见,现形成以下调研报告。一、当前群体性事件的新特点、特征、发展趋势及表现方式新特点:将发泄不满的目标指向了政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采取过激行为。群体性事件所形成的负面示范效应以及社会浮躁心理再扩散;利益受损群体的消极情绪极容易加剧;选择非理性手段表达诉求。特征:主要表现为维权与社会泄愤的双重特征。群体性参与、突发性加快、利益性增多、关联性互动、仿效性增强、对抗性(暴力性、破坏性)升级、危害性极大、反复性递增。发展趋势:数量规模呈上升态势;多领域的利益冲突越来越显现;行为方式越来越激烈;有组织性趋向越来越明显;群体行为的互动性增强;处置难度不断增大。表现方式:以要求政府、部门解决各种问题为由,聚集在党政机关、主管部门门口,干扰党政机关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上路堵塞交通,拦截上级领导喊(冤);集体罢工、罢市;以你们不解决我们就要到遵、到省、进京上访、或以死相威胁。二、特殊群体不断聚集、闹事形成的原因(一)、上访者利益主体,在表达自身利益诉求,实现利益需求的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由于不同的原因引发的诉求不同,所采取的表达方式、手段也不同。毋庸置疑,其原因与利益诉求主体自身的文化程度、年龄结构、法律意识等有关联。1、社会转型引发的矛盾是特殊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基础性根源。在各种社会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多元化的利益群体会不可避免地相互竞争和冲突。如企业改革改制、土地补偿、权属私有等等。2、群众的民主意识在不断增强,但政治参与能力相对较低,法制观念淡薄,这是特殊群体事件产生的文化因素。当群众之间、上下级之间出现利益摩擦或纠纷时,一些群体错误认为聚众闹事可以对领导造成压力,能较快解决问题,使本来能用调解、法律程序得到解决的问题演化成突发性群体性事件。3、尝到了闹而优则仕的甜头。有的上访者确实经过上访,有关部门为了做好“稳定”,一味用“忍让”来追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即使不属政策解决的范围,也给予“恩赐”。4、单纯强调维权,曲解“以人为本”就得以他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解决他的问题,信“访”不信“法”,尤其是涉法涉诉案件,当事人不承认裁判的权威和效力而选择上访。5、追求需求利益最大化。本来是一点小事,把它说得很大、很复杂,扩大问题。甚至无理的也来过“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心理,要大闹一番,缠访缠诉、胡搅蛮缠。(二)、职能部门1、利益诉求渠道单一。从目前现有的群众利益诉求渠道来看,信访仍然是群众利益诉求的主要渠道。此外,虽然还有人大、政协、媒体等部门的渠道。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的不断扩大,社会矛盾逐步凸现,大量的群众利益诉求涌入信访领域,现行信访体制难以适应人民群众利益诉求不断增加的形势,信访部门作为群众利益诉求的代言部门,但他又不是直接处理事务的职能部门,致使一些信访事项从下级反映到上级,又从上级转到下级,转来转去,最终还是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从而导致越级访、群体访等事件长期居高不下。2、基层领导重视不够。部分基层领导(含村级基层组织)对利益群体所反映的诉求重视不够,不是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去解决问题,保护他们的利益,而是能拖则拖,能哄则哄,有的甚至于采取堵、压的方式,对利益群体进行控制,让他们“知难而退”,以显其维护稳定的“决心“和“实力”,其最终的结果,只能导致“小事拖大,大事拖炸”,迫使部分利益群体采取更为过激手段向政府施压,以此实现自身的利益需求。3、协调配合工作不力。上级与下级,责任部门与配合部门没有形成解决问题的合力,对利益诉求主体所反映的问题,互相推诿扯皮、“踢皮球”的现象仍然存在,不敢于面对群众、不敢于承担责任,导致利益诉求主体的利益长期不能实现,对党委、政府或职能部门失去信任,造成工作的被动。4、行政行为不规范。一些执法部门,特别是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不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没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如《信访条例》中虽对实体方面、程序方面作出了具体、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显得苍白无力,某些职能部门特权思想严重,对利益诉求主体所反映的诉求,不按规定办理,也不回复,致使利益主体长期上访。5、各级干部存在四种心态,值得深思:一是拖。一些矛盾是上任留下来的,到了自己这一任也不想去碰它,反正自己是有任期的,拖过几年,自己一走了之,一些长达十几年都没有解决的矛盾往往属于拖下来这一类。二是躲。在基层,群众从前门来,领导从后门溜的现象的确存在,躲矛盾、躲群众、躲难听话,遇有矛盾问题绕道走,这种心态在干部之间相互感染着。三是捂。一些矛盾问题,本来只要情况属实,基层机关就应该启动纠错机制予以纠正,但一些部门为了怕考核丢分,就硬顶着矛盾不办,导致一些群众频繁上访,甚至产生了一些过激行为。四是推。一些群众反映,他们最怕是涉及多个部门的诉求,通常情况是,哪个部门都沾边,哪个部门都不愿意去牵头解决,导致问题在几个部门之间推来推去,就是得不到很好的解决,一些问题一推就是几年,情况变得复杂化。三、预防和处置特殊群体性事件的对策及建议各地、各级政府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维护社会稳定、预防群体性事件放在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加以认真对待,预防和处置特殊群体性事件,应当从大局出发,强化主体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认真研究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规律和特点,积极探索源头治理的科学办法和途径,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行政和民间调解手段,构建上下分级负责与各部门横向联动紧密结合的工作格局,逐步形成源头治理、超前预警、协调分解、联合督查、化解消除等多个环节的联动工作机制。(一)源头治理从发展趋势看,特殊群体集访活动在今后一个时期仍将呈现相对活跃态势。积极应对新时期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类矛盾的发生,是降低聚集闹事集访量,进一步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治本之策。1、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依法推进党务、政务公开,有效汇集民意、反映民意、实现民意,使决策主张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紧密相融。凡出台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充分估计到一些政策出台可能给群众带来的负面影响,充分考虑群众物质和心理的承受能力,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确定发展项目,不仅要考虑经济技术指标、环境指标、安全指标等情况,还要充分考虑对群众生产生活可能产生的影响,特别是要在群众生活的细微处着想。制定改革措施,必须反复论证,考虑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注意照顾困难群众的利益,防止不切实际的政策措施无法落实而引发群体性矛盾。2、要及早发现,提前做好工作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高度关注社情民意,切实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深入开展领导干部“大接访”,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努力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和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对于那些因决策不当、管理不当、执法不当而引起群众广泛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要抓紧纠正和改进,决不能置若罔闻、久拖不决;对于政策和决策不符合大多数群众根本利益的,决不能强行出台实施;对于政策和决策本身符合大多数群众根本利益,但一些群众一时难以理解的,要充分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不要仓促出台;对于涉及群众现实切身利益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研究解决。3、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善于做群众思想工作,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一是建立健全群众利益诉求机制,发挥村级说事室、乡镇综治中心,以及各级各类接访、信访、投诉、热线和信箱的作用,畅通多种诉求渠道,进一步为群众创造更多发表意见、反映诉求的机会。二是敢于触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实事求是地把情况说明,把道理说清,解开群众心中的结,增强群众心理承受能力,有效化解矛盾,用真心换来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三是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重点放在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尤其是权利义务观念上,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社会矛盾,消除“宁访人、不访法”的落后观念,减少动辄找上级党委和政府的不正常现象。(二)超前预警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利益机制,健全完善处理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和预警机制,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保障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应急管理机制,搭建多种形式的沟通平台,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1、完善动态预警机制特殊群体性事件不是一哄而起的,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完全可以做到早发现、早介入。完善超前预警机制的关键是要深入研究集访活动的规律和趋势,认真排查社会矛盾纠纷隐患,切实做到排查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矛盾纠纷激化前。2、建立完善的社会信息反馈网络,拓宽信息渠道建立健全市、乡(镇)、村三级信息网络,收集、上报、反馈涉及群众利益、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信息,力求获得预警性、超前性、深层次的舆情动态,赢得工作的主动权。此外,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在网上广泛征集社情民意。3、坚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一是坚持日常、重要节日、重大活动前的排查调处制度,对排查中发现的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和隐患,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二是加强易发群体性矛盾的地区、单位和问题的动态监控,梳理出尚未发生的苗头性问题,及时研究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影响稳定的因素,立足于早发现、早报告、早化解、早控制,为领导决策和把握解决问题的时机提供依据。三是要深入对倾向性和热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拿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相应对策,防止矛盾和纠纷的扩大化。(三)协调分解做好特殊群体性集访工作体现在化解矛盾,化解矛盾的关键在于明确责任,尤其要克服是个别部门的事的思想,形成层层化解、分级化解、属地化解的工作局面。l、全面整合现有工作机制当前,全面整合维稳办、综治办、公安、法院、司法、信访等资源,坚持定期通报研究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将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纳入民主决策之中,形成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不断完善事前预警、事中应对、事后管理的长效机制,形成党委协调、多家联动、以防为主、调防结合的“大调解”工作格局。2、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建立完善“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其他成员各负其责的领导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好重大问题领导包案制度,对突出的问题的处理,将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实行“四包”责任制(即包掌握情况、包思想教育、包解决化解、包息诉息访),加大对特殊群体性事件处理的领导力度。进一步完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稳定工作进行单项考核,列入年终督查考核目标。3、全面强化部门工作责任制。健全以各级党政领导责任制为主体的纵到底、横到边的矛盾化解机制。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不得把本级应该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不把本单位本部门应该解决的问题推向社会。从组织体系上保证“分级负责、归口处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到实处。层层分解工作任务,是哪一级、哪一个部门的问题就由哪一级或哪个部门负责处理,进一步规范领导小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的工作职责和办事程序。对于系统内部的问题,基层单位要主动向上级请示、报告,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上下联动,解决问题;对跨部门的问题,要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协商解决;对涉及多个部门和跨地区的问题,由上级领导牵头,协调各有关方面处理解决。4、建立依法处置机制一是快速做出反应,立足于抓早、抓小、抓苗头,规范预案工作的责任、流程、措施各环节,掌握处置工作的主动权。二是现场及时处置,对大多数群众采取说服教育的方式,但对于堵塞交通、围堵重要场所、强占党政机关等给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行为,要坚决强制性疏散,形成思想疏导和惩治违法行为的工作合力。三是依法严肃处理,坚决依法对少数煽动群众、挑起事端、串联组织闹事的严重违法者采取强制性措施。四是把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引入集访工作,组织律师对集访群众
本文标题:如何减少和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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