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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筑施工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的监督管理,保证人民财产和施工人员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责任。第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下列防火职责:(一)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负责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日常防火工作;(二)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制度,确定岗位防火职责;(三)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开展防火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按工程进度落实相应的消防措施;(四)检查落实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作业区的防火措施、设施和器材;(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下列防火职责:(一)督促施工单位按图施工,及时拨付安全措施费用;(二)根据工程施工的不同阶段,协同施工单位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并予以督促、检查,提供充足的消防水源;(三)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参与工地的防火工作;(四)发现一般火险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发现重大火险隐患,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作业,并督促立即整改。第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防火职责:(一)检查落实建筑工程的消防施工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标准的要求。(二)对建筑工程选用的消防产品进行核查,不得同意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符合市场准入制度及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三)安排监理技术人员参与并做好施工现场防火工作。(四)审查施工现场防火制度和防火安全措施;(五)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拨付安全措施费用;(六)检查施工现场各项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隐患整改,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应责令其停止施工作业,并督促立即整改。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及消防设施平面图,建立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得小于4米,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第七条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做到布局、选型合理。要害部位应配备不少于4具灭火器材,要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并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第八条建筑施工现场消防用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有足够的消防水源,能够保证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要求。(二)高层建筑工地应安装临时消防管道,采用管径不小于Φ50镀锌钢管,每层必须设置阀门,配备相应长度的管道进入楼层,并配备足够的消防水带、消防水枪。应根据建筑物面积和高度配备相应的蓄水池和加压泵,加压泵应保证其扬程和射程满足要求。第九条建筑施工现场必须按照使用明火的范围、时间和危险程序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作业人员使用明火,应当清除周围可燃物,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安装电气设备和进行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资格证书。进行电、气焊切割作业,必须开具动火证,设置专人看护,配备灭火器具。5级(含5级)以上风力应停止室外电、气焊切割作业。第十条建筑工程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米,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米。第十一条施工现场要由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要定期组织教育培训及演练。第十二条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使用前施工单位消防保卫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凡是不符合规定的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第十三条工程中使用的外墙保温材料,其燃烧性能应符合标准要求,并应在监理(建设)单位的见证下取样复验合格后方可施工。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临时用电管理制度,加强临时用电施工管理。临时用电施工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临时用电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库房、木工加工场所、油漆配料房等不得使用明火或高热强光源灯具。防水作业场所不得使用高热强光源灯具。第十五条使用易燃、易爆、可燃气体或液体数量较多的工地,施工单位应当选择安全适合地点建造临时危险物品仓库;使用量较少的,也应当设临时存放点,并落实专人保管。仓库保管员应当按当天用量发往施工工地,并做好登记工作。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产生的刨花、锯沫、油漆下脚料等可(易)燃物品,应当集中场地临时存放,统一处理,严禁焚烧。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仓库防火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易燃易爆物品应按其性质专库分类储存。库房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搭设,用电符合防火规定。第十八条在下列危险场所,禁止使用明火。(一)在有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二)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三)交叉施工中由于明火作业对其他施工设备和人员安全构成威胁的场所;(四)散落火星对毗邻建(构)筑物构成威胁的场所;(五)周围有彩钢夹心板、防水材料等易燃建材的部位或场所。第十九条禁止在工地建筑物、构筑物内熬炼沥青。第二十条严禁乱接乱拉电气线路。施工工地动力线与照明线必须分开设置,并分别选择相应功率的保险装置。第二十一条有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照明,必须使用防爆型照明电器。第二十二条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要求:(一)建筑工地工人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工棚)必须在空旷地带独立设置,其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三级。(二)工棚使用面积每人不得少于2平方米,每间不能超过16人。每幢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平方米;耐火等级为二级时,每幢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0平方米。每幢建筑防火间距不得小于5米。(三)每间工棚必须开设一门一窗,门必须向外开启,其净宽不得小于1.2米,不准设置门槛。(四)工棚内电气必须按有关规范进行安装。严禁乱接电线和使用碘钨灯、电炉子、电饭煲、电热毯、电吹风等大功率电器。(五)建筑工地应选择安全地点集中设置厨房,严禁设置在建建筑物内,不应与宿舍、办公用房合建,有专人管理灶火。液化石油气钢瓶放置、使用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火灶设置必须远离仓库和危险场所,并在烟囱口安装防火罩。(六)工棚每50米应配备一具灭火器,并放置在通道等醒目和便于使用的地方。灭火器应当加强保养,确保处于备用状态。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发生火灾,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不得不报、迟报、谎报火警,或者隐瞒火灾情况。第二十四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的监督检查,对于查处的火险隐患应责令改正。对于严重违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立即执行。
本文标题:济南市建筑施工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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