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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吉安市青原区安监局曾晓慧2012年8月烟花爆竹在我国已经有了上千年的历史。在其发展过程中,尽管由于政治、经济、战争、灾害等原因出现某些波折,但总体上,其发展的历程体现了源远流长、长盛不衰的趋势特征。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兵器工业安全技术研究所会同国家安全生产宜春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对《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92进行修订而成,定名为《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一、总则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烟花爆竹工程建设,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烟花爆竹行业安全、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经营(批发)企业仓库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经营(零售)烟花爆竹的储存,以及军用烟火的制造、运输和储存。本规范涉及外部安全,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经营(批发)企业仓库周边规划建设居民点、企业、城镇、重要设施时,必须遵守本规范的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经营(批发)企业仓库的工程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规定外,本规范未规定的部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二、术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指生产烟花、爆竹及生产用于烟花、爆竹产品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电点火头等的企业。危险品指本规范范围内的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氧化剂等,以及用以上物品制成的烟花、爆竹在制品、半成品、成品。中转库在生产过程中,在厂区内用于暂存药物、半成品、成品、引火线及有药部件的建(构)筑物。总仓库指集中储存成品、化工原材料、药物(黑火药、烟火药、亮珠、药柱、药块)、效果内筒、引火线的仓库。计算药量能形成同时爆炸或燃烧的危险品最大药量。笛音剂含高氯酸钾、苯甲酸氢钾、苯二甲酸氢钾等药剂,能产生哨音效果的药剂。外部最小允许距离指危险性建筑物与外部各类目标之间,在规定的破坏标准下所允许的最小距离。它是按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确定的。轻型泄压屋盖泄压部分(不包括檩条、梁、屋架)由轻质材料构成,当建筑物内部发生事故时,具有泄压效能,使建筑物主体结构尽可能不受到破坏的屋盖。轻型泄压部分的单位面积重量不应大于0.8kN/m²。抗爆间室具有承受本室内因发生爆炸而产生破坏作用的间室,对间室外的人员、设备以及危险品起到保护作用。可根据间室内生产或储存的危险品性质、恢复生产的要求,可承受一次或多次爆炸破坏作用的间室。安全出口建筑物内的作业人员能直接疏散到室外安全地带的门或出口。电气危险场所爆炸或燃烧性物质出现或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到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可燃性粉尘环境在大气环境条件下,粉尘或纤维状的可燃性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点燃后,燃烧传至全部未燃混合物的环境。爆炸性气体环境在大气环境条件下,气体或蒸汽可燃性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点燃后,燃烧传至全部未燃混合物的环境。防静电材料通过在聚合物内添加导电性物质(碳黑、金属粉等)、抗静电剂等,以降低电阻率,增加电荷泄漏能力的材料统称为防静电材料。防静电制品由防静电材料制成,具有固体形状,电阻值在5×104Ω~1×108Ω范围内的物品。静电非导体体电阻率值大于或等于1.0×1010Ω1011Ω的物体。级建筑物为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发生爆炸事故时,其破坏能力相当于黑火药的厂房和仓库防火墙指能够截断火焰及火星传播且在一定时间内能起到隔绝温度传播的不燃烧体材料制成的实心砌体,耐火极限不小于3小时。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和洞口。三、规范内容建筑物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应按下列规定划分为1.1、1.3级:1.1级建筑物为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在制造、储存、运输中具有整体爆炸危险或有迸射危险,其破坏效应将波及周围。根据破坏能力划分为1.1-1、1.1-2级。1.1-1级建筑物为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发生爆炸事故时,其破坏能力相当于TNT的厂房和仓库;1.3级建筑物为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在制造、储存、运输中具有燃烧危险,偶尔有较小爆炸或较小迸射危险,或两者兼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其破坏效应局限于本建筑物内,对周围建筑物影响较小。厂房的危险等级应由其中最危险的生产工序确定。仓库的危险等级应由其中所储存最危险的物品确定。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危险等级分类应符合规定。危险品仓库的危险等级分类应符合规定。氧化剂、可燃物及其它化工原材料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的规定。仓库危险等级分类贮存的危险品名称危险等级烟火药(包括裸药效果件),开球药。1.1-1黑火药,引火线,未封口含药半成品,单个装药量在40g及以上已封口的烟花半成品及含爆炸音剂、笛音剂的半成品,已封口的B级爆竹半成品,A、B级成品(喷花类除外),单筒药量25g及以上的C级组合烟花类成品。1.1-2电点火头,单个装药量在40g以下已封口的烟花半成品(不含爆炸音剂、笛音剂),已封口的C级爆竹半成品,C、D级成品(其中:组合烟花类成品单筒药量在25g以下),喷花类成品;符合联合国危规运输包装要求且经鉴定为1.3级、1.4级的成箱产品。1.3注:表中A、B、C、D级为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规定的产品分级。计算药量危险性建筑物的计算药量,应为该建筑物内(含生产设备、运输设备和器具里)所存放的黑火药、烟火药、在制品、半成品、成品等能形成同时爆炸或燃烧的危险品最大药量。防护屏障内的危险品药量,应计入该屏障内的危险性建筑物的计算药量。抗爆间室及装甲防护装置内的存药量,应按间室内或装置内的全部药量计算。该药量可不计入厂房的计算药量。厂房内采取了分隔防护措施,危险品相互间不会引起同时爆炸或燃烧的药量可分别计算,取其最大值。防护屏障防护屏障的形式,应根据总平面布置、运输方式、地形条件、建筑物内计算药量等因素确定。防护屏障可采用防护土堤、钢筋混凝土防护屏障或夯土防护墙等形式。防护屏障的设置,应能对本建筑物及邻近建筑物起到防护作用。防护屏障的防护范围应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防护屏障内坡脚与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有运输或特殊要求的地段,其距离应按最小使用要求确定,但不应大于9m,并适当增加防护屏障高度;无运输或特殊要求时,其距离不应大于3m,且不应小于1.5m。防护屏障的高度,不应低于防护屏障内危险性建筑物侧墙顶部与被保护建筑物屋檐(或道路中心线上3.7m处)之间连线的高度,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当防护屏障采用防护土堤时,应设置运输通道或运输隧道。运输通道的防护土堤端部需设挡土墙时,其结构宜为钢筋混凝土结构。运输通道和运输隧道应满足运输要求,并应使其防护土堤的无防护作用区为最小。汽车运输通道净宽度不宜大于5m。汽车运输隧道净宽度宜为3.5m,净高度不宜小于3.0m。当在危险品生产厂房的防护土堤内设置安全疏散隧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安全疏散隧道应设置在危险品生产厂房安全出口附近。安全疏散隧道不得兼作运输用。安全疏散隧道的净高度不宜小于2.2m,净宽度宜为1.5m。安全疏散隧道的平面形式宜将内端的一半与土堤垂直,外端的一半成35o角,宜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当防护屏障采用其他形式时,由抗爆设计确定。防护土堤,顶宽不应小于1.0m,底宽应根据不同土质材料确定,但不应小于防护土堤高度的1.5倍。防护土堤的边坡应稳定。在取土困难地区,可在防护土堤内坡脚处砌筑高度不大于1.0m的挡土墙,外坡脚处砌筑高度不大于2.0m的挡土墙;在特殊困难情况下,允许在防护土堤底部距建筑物地面标高1.0m范围内填筑块状材料。夯土防护墙,顶宽不应小于0.7m,墙高不应大于4.5m,边坡度宜为1:0.2~1:0.25,应采用灰土为填料,地面至地面以上0.5m范围内墙体应采用砌体或石块砌护墙。5.4.8钢筋混凝土防护屏障应根据防护屏障内危险性建筑物的计算药量,由抗爆设计确定,必须满足抗爆炸空气冲击波及爆炸碎片的作用。当建筑物外墙为钢筋混凝土墙,且满足抗爆设计要求时,该外墙可作为防护屏障。工艺与布置烟花爆竹的生产工艺,宜采用机械化、自动化、自动监控等可靠的先进技术。对有燃烧、爆炸危险的作业宜采取隔离操作,并应坚持减少厂房内存药量和作业人员的原则,做到小型、分散。烟花爆竹生产应按产品类型设置生产线,生产工序的设置应符合产品生产工艺流程要求,各危险性建筑物或各生产工序的生产能力应相互匹配。有燃烧、爆炸危险的作业场所使用的设备、仪器、工器具应满足使用环境的安全要求。有易燃易爆粉尘散落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清洗设施、有充足清洗用水。危险品生产区内,危险品生产厂房允许最大存药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的规定;单栋危险品中转库最大存药量不应超过两天生产需要量,且不应超过本规范第7.1.2条的规定;临时存药间或临时存药洞的最大存药量不应超过单人半天的生产需要量,且不应超过10kg。1.1级、1.3级厂房和库房(仓库)应为单层建筑,其平面宜为矩形。1.1级厂房应单机单栋(或单人单栋)独立设置,当采取抗爆间室、隔离操作时可以联建。引火线制造厂房应单间单机布置,每栋厂房连建间数不超过4间。1.3级厂房可以联建,但应采用密实砌体墙隔开,且联建间数不应超过6间,当厂房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时,联建间数不宜超过4间。原料称量、氧化剂和可燃物的粉碎和筛选的1.3级厂房,应独立设置。不同危险等级的中转库,应独立设置,且不得和生产厂房联建。有固定作业人员的非危险品生产厂房,不得和危险品厂房联建。1.1级厂房内不应设置除更衣室外的辅助用室,1.3级厂房内可设置生产辅助用室(如工器具室等)。危险品生产厂房内设置临时存药间或在厂房附近设置临时存药洞时,临时存药间与操作间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墙或不小于370mm的密实砌体墙隔开,临时存药洞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8.1.5条的规定。危险品生产厂房内的工艺布置,应便于作业人员操作、维修以及发生事故时迅速疏散。对危险品进行直接加工的岗位宜设置防护装甲、防护板或采取人机隔离、远距离操作。对于作业人员与药物直接接触的混药、造粒、装药等工序应设置防护隔离罩、隔离板或其它个体防护装置。对有升空拼射危险的生产岗位宜设置防迸射措施。1.1级厂房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少于9.0m2,1.3级厂房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少于4.5m2。有升空迸射危险的生产厂房与相邻厂房的门、窗不应正对设置。若正对设置时,在门、窗前不大于3m处应设置拦截装置,拦截装置宽每侧应大于门、窗宽0.5m,高度应超出门、窗高1.5m,高出的1.5m应斜向本建筑物,倾斜角度30º~45º。烟花爆竹成品、有药半成品和药剂的干燥,宜采用热水、低压蒸汽或利用日光干燥,严禁采用明火烘干。危险品储存和运输危险品的储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的规定,并应分类分级专库存放。仓库内危险品的库存量,应符合下列规定:危险品生产区内的1.1级中转库单库存药量不应超过500kg,1.3级不应超过1,000kg。危险品总仓库区内的1.1级成品仓库单库存药量不宜超过10,000kg,1.3级成品仓库单库存药量不宜超过20,000kg;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仓库单库存药量不宜超过5,000kg。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1级成品仓库单栋面积不宜超过500m2,1.3级成品仓库单栋面积不宜超过1300m2,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仓库单栋面积不宜超过100m2。仓库内危险品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危险品堆垛间应留有检查、清点、装运的通道。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0.7m,堆垛距内墙壁距离不宜少于0.45m;搬运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l.5m。烟火药、黑火药堆垛的高度不应超过1.0m;半成品与未成箱成品堆垛的高度不应超过1.5m;成箱成品堆垛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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