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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一、《教师法》简介(一)《教师法》通过和实施时间1986年开始起草《教师法》,后经过八年酝酿、修改,于1993年10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二)立法宗旨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专门法律。二、《教师法》目录预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三章资格和任用第四章培养和培训第五章考核第六章待遇第七章奖励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共9章43条)三、教师的法律身份和法律地位(一)教师的法律身份“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师法》第3条)教师职业是一种专门职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根据一定的社会要求,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学生施以影响,使之成为合格的社会成员。(二)如何理解教师的法律身份教师有双重身份:(1)教师是普通公民;--教师的行为是个人行为(2)教师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教师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专业人员”是指具有某种专业知识或技能,经政府认定许可,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特点:“不可替代性”对教师这种“专业人员”的理解要注意两点:A、教师这种专业人员与其他专业人员有所不同,对教师有特别的要求。如:有教师资格、相应的专业知识、语言表达能力强、身体健康、长相端庄、没有明显的生理缺陷等。B、教师这种专业人员不同于国家公务员。但从某种意义上说又带有一定的公务员的性质。首先,目前我国教师不是国家公务员。其次,教师所履行的权利是公权,而不是私权。四、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一)教师的权利1、教育教学权(该法第7条第1项)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它属于职权,是教师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其他权利的基础教育教学权的基本含义:①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②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③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2、科学研究权(该法第7条第2项)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基本含义包括:①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创造性劳动。有权将教育教学中的成功经验,或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等,撰写成学术论文,著书立说。②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兼任工作的权利。3、管理学生权(该法第7条第3项)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这是教师所享有的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4、获取报酬待遇权(该法第7条第4项)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有劳动权和劳动者有休息权的具体化。5、民主管理权(该法第7条第5项)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该法的这一规定是将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落到了实处。6、进修培训权(该法第7条第6项)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三为主:在职为主;业余为主;自学为主。(二)教师的义务教师特定义务的具体内容为:1、遵纪守法的义务(该法第8条第1项)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这是教师最基本的义务,是教师职业对教师的起码要求,也是取得教师资格和学校决定是否聘任的首要条件。为人师表的基本要求有:①模范遵守社会公德;②自觉规范言行举止;③严于律己,作风正派;④以身作则。2、教育教学的义务(该法第8条第2项)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该法第8条第3项)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尊重、关心、爱护学生的义务(该法第8条第4项)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应注意几点:A、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不能侮辱、歧视学生;B、不能泄露学生的隐私;隐私:指不愿公开或不愿告诉他人的个人私事。学生的隐私包括:通信隐私、日记隐私、表达隐私、个人缺陷隐私等。C、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5、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该法第8条第5项)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包括三方面内容:A、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B、制止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C、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自身水平的义务(该法第8条第6项)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当你享有教师职业的权利时就必须承担相关义务。即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2、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3、有些权利本身也是义务。4、每个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也承担着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的义务。五、提高教师的待遇问题(一)关于教师的工资待遇教师待遇中最主要、最基本的是工资待遇。一定的工资待遇体现一定的经济地位,进而影响着对这一职业的社会评价。《教师法》第25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新《义务教育法》第31条第2款:“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二)关于教师的其他待遇A、教师津贴:教龄津贴、其他津贴;B、教师补贴:是一种地区性补贴;C、教师住房:优先、优惠、责任在政府;D、教师医疗:E、教师退休;六、关于教师的权益保障教师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途径或手段是进行教育法律救济。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有:(一)私力救济(不合适);(二)公助救济;包括:1、集体谈判;2、教师申诉制度;3、教育行政复议;4、信访制度;5、人民调解。(三)公力救济的具体方式:教育行政诉讼•[案例]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怎么办?•丰某,2001年师范学院毕业后分配在某中学,任初一(二)班的班主任、语文老师。在教学中,他不鼓励学生死记硬背,也不采取题海战术,而是重视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综合素质,因而深受学生的喜爱。2003年,他所带的班参加中考成绩不突出,升学率也不高,于是学校据此做出决定,扣发丰某全年奖金。丰某感到很是不解,为什么国家一再提倡素质教育,要坚决改变以升学率高低为主要指标评估教育政绩优劣、教学水平高低和教师工作好坏的做法,而学校却以升学率较低为由扣发其全年奖金。丰某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应该怎么办?•【评析】丰某如对学校扣发其全年奖金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果教育行政部门在30日内未做出决定,丰某可以其不作为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教师法》第39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七、提高教师素质的法律保障《教师法》规定的管理教师的几种基本制度是:(一)教师资格制度取得教师资格必须具备的实体条件:1、中国公民;2、思想品德条件;3、具有法定学历或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4、具有教育教学能力。包括: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普通话水平达标;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教师资格的限制与丧失1、教师资格的限制。《教师法》第14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2、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法》第14条:“……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3、教师资格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二)教师聘任制度教师聘任制度,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三)教师职务制度(或称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四)教师考核制度:德、能、勤、绩。(五)教师培养与培训制度(六)教师奖励制度八、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1、概念:指教师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后果,而追求这种后果的发生2、法律责任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的教师本人3、法律责任: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造成损失或损害的,依法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案例:张某为某校一位老师,多次申报高级教师未果,认为是学校在故意为难他,遂对学校产生意见。他开始上课经常迟到、早下课,并有一次故意旷课3天。学校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给予其警告处分。但张某没有吸取教训,反而更加与学校作对,又一次旷课达2周之久。学校最后将其解聘,限他3月之内自寻出路,否则停发其工资。张某对学校对其解聘的行为不服,认为自己是国家事业单位人员,自己没有触犯法律,学校不能将其赶出校门,最多也是由学校另行安排其担任专职科研人员或教辅人员。他向教育局提出申诉。【评析】(1)学校对张某的处理符合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学校对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学校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张某两次故意旷课,且时间较长,故学校处理正确。(2)申诉受理机关对张某的申诉应做出维持学校处理的决定。因为没有法律或法规规定事业单位人员被解聘后还要为其安排工作。(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法律责任1、体罚与变相体罚的含义体罚学生,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学生的身心健康的侵权行为。【案例】辽宁省朝阳市第二高级中学学生崔某诉母校及班主任老师赔偿纠纷案。1998年9月4日,正在朝阳市第二高级中学读书的崔某课间休息时在走廊内鼓掌喧闹,被一位副校长拉到教室门口,班主任许老师见状非常生气,上前打了崔某两个耳光,造成崔某鼓膜穿孔并引发精神障碍,崔某将学校诉至法院。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许老师与学校共同赔偿崔某31万元。【评析】教师或学校的其他工作人员在教学或管理过程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责任,应由学校负责赔偿。因为教师或管理人员在从事教学活动或管理活动中,其行为是职务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因职务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应由职务行为人所在的单位承担。体罚显然是一种违法的职务行为,因教师体罚造成的人身伤害,应由体罚人所在的学校承担。但这并不意味着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学校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根据教师或其他学校工作人员的过错程度、经济状况,向体罚行为人进行追偿,责令他承担部分或全部的损失。同时,学校还可根据《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体罚行为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法律依据第一,新《义务教育法》第29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第二,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63条第21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
本文标题:教师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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