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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市场营销 >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教学课件第8章
第八章海关与贸易管理规则教学内容:第1节海关估价规则第2节原产地规则第3节进口许可程序规则第4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规则学习目标掌握海关估价的基本方法了解原产地规则和进口许可规则掌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第一节海关估价规则世界贸易组织的《海关估价协议》要求海关估价制度应建立在简单和公平的标准之上,并充分考虑商业惯例,为成员方提供了估价的规则。一、海关估计问题海关估价(CustomsValuation)是指一国海关根据法定的估价标准和程序为征收关税对进出口货物确定一种完税价格(DutiableValue)的行为或过程。完税价格:海关从价征税时据以计算进出口货物应纳关税的价格。(一)海关估价是从价税的产物海关在适用既定的从价税率对某种货物征收关税之前,必须确定以什么样的价格作为计税基础。海关估价是国际贸易进出口货物通关程序中一个必要的环节,也是海关稽征税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采用不同的估价标准和程序,可以起到与降低或提高关税税率的同等作用。而且,海关估价对征收关税所产生的影响比起单纯降低或提高税率具有更大的隐蔽性。(二)海关估价国际规则的形成东京回合的《海关估价守则》因其较高的系统性、具体性和可操作性,赢得了国际社会普遍赞许。因此,乌拉圭回合关于海关估价议题的谈判进展十分顺利,最终达成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议》即《海关估价协议》,除个别条款和规定有所调整外,在条文结构、体系安排和实质性规定方面基本上是原东京回合海关估价守则的翻版。二、海关估价协议内容(一)协议结构《海关估价协议》共分4个部分,由一般介绍性说明,序言和24个条款及3个附件组成(表8.1《海关估价协议》结构)。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海关估价的方法、对海关估价决定的复议、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争端解决,以及海关估价委员会与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的职能等。(二)宗旨与适用《海关估价协议》的宗旨是促进《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目标的实现,并确保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国际贸易中获得更多的利益;为《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制定实施细则,以便在执行中取得更多的统一性和确定性;建立一个公平的、统一的和中性的海关估价制度,借以杜绝使用武断或虚构的完税价格;海关对货物估价的依据,应尽可能是被估货物的成交价格;海关估价的依据应符合商业惯例中简易和公正的标准,而且估价程序应是普遍适用而不应区分供应来源的不同;估价程序不应用来对付倾销等。(二)宗旨与适用《海关估价协议》适用于商业意义上正常进口的货物。以下情况不适用该协议:(1)倾销或补贴货物的进口。不能采用《海关估价协议》规定的估价方法确定倾销和补贴货物的进口价格,并以此作为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的依据。(2)非商业性进口。包括旅客携带入境物品和行李、邮递物品等。(3)非直接进口。主要包括暂时进口的货物,从出口加工区或保税区等特定贸易区进入到成员方关区内的货物、退运货物、运输中损坏的货物等。三、海关估价方法(一)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1.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2.计入成交价格的有关费用(1)佣金和经纪费;(2)包装和货物集装箱的成本费用;(3)进口货物中包含的由买方提供的材料、零部件、设计、工具、模具等费用;(4)应由买方支付的专利费和许可费;(5)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后支付给卖方的收益。3.必要条件(1)买方对进口货物的使用或处置不受任何限制;(2)卖方不得在买方进口货物时设定影响销售或价格的条件;(3)买方不得将收益直接或间接返回给卖方;(4)买卖双方不存在任何特殊关系。(二)以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1.相同货物成交价格2.相同货物确定一项货物是否与被估货物属于相同货物的范围,应满足三个条件:(1)相同货物必须是包括物理特性、质量、信誉等在内的各个方面都与被估货物相同的货物;(2)相同货物必须是与被估货物在同一国家内生产的货物;(3)相同货物应是与被估货物为同一生产商生产的货物。3.相关条件采用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应注意四个问题:(1)输往同一进口国;(2)相同货物必须与被估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出口;(3)同一商业水平和基本相同的数量;(4)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必须先前已被海关接受。(三)以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1.类似货物成交价格2.类似货物作为一项类似货物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类似货物必须是在特性和组成原料方面与被估货物相似,并能起到相同作用的货物;(2)类似货物必须与被估货物在商业上能够互换;(3)类似货物必须是与被估货物在同一生产国和为同一生产商所生产的货物。3.相关条件采用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应注意四个问题:(1)输往同一进口国;(2)类似货物必须与被估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出口;(3)同一商业水平和基本相同的数量;(4)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必须先前已被海关接受。(四)以倒扣价格方法确定完税价格1.倒扣价格倒扣价格(Deductivevalue)不是进出口商之间的价格,而是在进口国国内销售价格的基础上产生的价格,根据进口货物或相同货物或类似货物在进口方的销售价格,扣减货物进口及销售时产生的某些特定费用。2.进口方销售价格进口方销售价格是指以最大总量将货物第一次转售给与进口商无特殊关系买方的单位货物价格,且进口货物或相同货物或类似货物必须在进口方按进口时的原状销售。如果没有以进口时的原状销售,进口商可要求海关采用经进一步加工后的货物销售价格。(五)以计算价格方法确定完税价格1.计算价格计算价格(Computedvalue)是指进口货物的生产成本,加上从出口方向进口方销售同级别或同种类货物通常所获得的利润,以及为推销和销售货物直接和间接产生的一般费用等。是否计入海上运输费、保险费和港口装卸费,由进口成员方海关根据本国有关法规决定。2.构成因素计算价格的构成因素:成本或价值、利润及一般费用、运输和保险成本及其相关费用。(六)以“回顾”方法确定完税价格1.“回顾”方法“回顾”方法指海关可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来估价,包括对上述各种估价方法作出灵活处理,以其中最容易计算的方式确定完税价格。2.相关规定进口成员方海关不得采用进口方生产的货物在其境内销售的价格,或取两种备选价格中较高的价格,或采用进口货物在出口方境内市场上的价格,或货物向第三方出口的价格。如不采用计算价格方法,海关不得根据生产成本来估价。海关也不得以最低限价以及任意或虚构的价格来估价。四、海关估价协议的其他规定(一)禁止使用的海关估价方法为了防止各国对海关估价的滥用,影响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海关估价协议》规定了禁止使用的估价方法,内容包括进口国生产货物的国内售价;为海关完税目的而提供的两种备选价格中选用较高价格的做法;货物在出口国内市场的价格;相同或类似货物的计算价格以外的生产成本价格;出口到其他国家的销售价格;最低限价;武断的或虚假的价格。上述7种价格构成海关估价规则的否定清单,前述6种价格构成海关估价规则的肯定清单,两者构成海关估价方法的体系。(二)对海关估价决定的司法复议进口商的申诉权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可向海关内部主管复议的部门提出申诉,或向海关外部的某个独立机构提出申诉。第二,可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一般来讲,进口商首先向上一级海关或海关外部的某个独立机构提出申诉,要求行政复议。如对行政复议不满,进口商可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司法复议。进口商也可直接要求司法复议。(三)货币换算的汇率与资料的保密问题当确定海关估价需要对货币进行换算时,所使用的汇率应为有关进口国主管机构正式公布的汇率。这种汇率应在每次公布的汇率资料的适用期间,尽可能有效地反映出在商业交易中以进口国货币表示的该种货币的现行价值。对所有属于保密性质的资料,或者为了海关估价而在保密的基础上提供的资料,有关当局应作为严格保密的资料对待。未经提供资料的政府或当事人的明确许可,有关当局不得泄露此类情报,但因进行法律诉讼而要求披露的资料除外。(四)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具体情况以及在实施协议上可能会遇到的一些困难,协议中对发展中国家制定了一些相对宽松的条款,以便发展中国家采取渐进措施逐步过渡。1.关于延期执行问题2.关于保留条款问题3.关于技术援助问题(五)管理机构与争端解决为管理《海关估价协议》的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设立了海关估价委员会,审议协议的实施,解决政策问题;同时,在世界海关组织设立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解决具体技术问题,该委员会的秘书处工作由世界海关组织秘书处承担。世贸组织成员方之间因海关估价引起的争端,适用于《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即适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第2节原产地规则(一)原产地规则的产生原产地(theoriginofgoods)是货物的身份,可以包括国家、单独关税区、区域经济组织。原产地规则(RulesofOrigin)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决定,其核心是判断货物原产地的方法和标准。原产地的产生起源于国际贸易领域对国别贸易统计的需要。国际贸易中确定货物原产地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关税方面的作用;二是非关税方面的作用;三是贸易统计方面的作用。(二)原产地规则的内容1.完全在一国或地区取得或生产的货物的原产地在一国或地区完全取得或生产(whollyobtainedorproduced)的货物,以该国或地区为货物的原产地。这类货物又称为“完全原产货物”。2.在多国或地区生产或取得的货物的原产地如果货物的生产或取得过程涉及两个或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则该货物的原产地是最后一个使其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地区,该规则也称为“最后实质性改变”规则。(1)增值百分比标准:是指根据构成货物的进口原料或国内原料与货物本身的价值比来确定货物原产地。(2)具体加工工序标准:是指在一国或地区境内赋予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制造或加工工序,该国或地区则为货物原产地。(3)税号改变标准。二、原产地规则协议内容(一)协议结构《原产地规则协议》由序言、正文和2个附件组成,正文分4个部分9个条款(详见表8.2原产地规则协议结构),主要内容包括原产地规则的适用范围、关于实施原产地规则的纪律、原产地规则实施的程序安排、原产地规则的协调和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等。(二)定义与适用《原产地规则协议》将原产地规则定义为:任一成员方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决定。此规则适用于所有用于非优惠性贸易政策措施中的原产地规则,如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要求和任何歧视性的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等措施时所采用的原产地规则。另外还包括政府采购和贸易统计过程中所使用的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规则协议》不适用于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三、实施原产地规则的纪律《原产地规则协议》分别对过渡期内(transitionperiod)和过渡期后(afterthetransitionperiod)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在原产地规则的制定与实施方面确立了相应的纪律。(一)过渡期内的纪律协议给予各成员方一定的期限(世界贸易组织生效之日起3年)对现有的原产地规则进行调整,这一期限称为过渡期。1.中性的原产地规则2.肯定性标准3.原产地规则的管理4.原产地评定制度及审查(二)过渡期后的纪律协议主要从原产地规则的制定、实施和管理等方面,对成员方在过渡期后,开始实施协调工作计划结果时的指导原则和具体制度进行规定。1.相关原则平等适用原则;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2.原产地确定的基本标准协议对过渡期后成员方原产地规则中的基本确定标准予以明确。协议规定,当某一特定货物完全在一国获得或生产时,该货物的原产地应为完全获得或生产该货物的国家;当货物的生产涉及一个以上国家时,则该货物的原产地应为对该货物进行最后实质性改变的国家。3.原产地规则的管理协议要求成员方在过渡期后应以一致、统一、公平和合理的方式对其原产地规则进行管理。成员国管理原产地规则行
本文标题:《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教学课件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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