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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市场营销 > 世界贸易组织 (WTO) 专刊__17
1WTO农业协议方面的纠纷农产品贸易是GATT规则的例外,它在GATT的前几轮谈判回合中都较少涉及。农产品部门在GATT缔约方之间是市场扭曲最大的部门。农产品部门以往在GATT中受特别条款的约束,如第11条第2款和第16条,但这些条款没有对农产品作出明确规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农业协议》对农产品进行了专门的规定。乌拉圭回合对农产品的自由化有四项主要措施:第一,非关税壁垒转化为关税(原有的约束关税将被减少);第二,出口补贴的预算支出应该减少36%~24%,出口补贴为21%~14%;第三,支持的总量减少20%~13.3%,“绿箱”措施可以豁免;第四,协议包括新的最小市场准入机会。在《农业协议》谈判中,欧盟提议建立特殊保障(SSG)措施,目的在于防止由于农产品市场改革如关税化而带来的混乱。欧盟提议SSG措施应建立在价格波动基础上,但美国提议建立在数量基础上,以防止进口大量增加带来的冲击。最终,WTO制定了单独的保障条款——第5条SSG条款,这与WTO《保障措施协议》规定的保障措施不同,它允许在满足数量基础或价格基础的SSG机制下征收附加税,SSG措施可以在进口大量增加时保护农产品市场。乌拉圭回合结束后,38个成员(欧盟15国作为一个成员)列出了自己的SSG产品,9个发达国家成员声称保留对79%的关税产品、29个发展中国家成员声称保留对16%的关税产品援引SSG条款的权利。作出如此声明的约3/4成员在1998~1999年没有援引SSG条款,但某些农产品出口大国却2积极地运用它。例如,1996~1997年,美国对49个产品援引价格型SSG措施及对65个产品援引数量型SSG措施和价格型SSG措施。1998年,韩国援引了7次价格型SSG措施和1次数量型SSG措施,日本和斯洛伐克在1997年也援引了数量型SSG措施。案例19专家小组对欧盟家禽进口及关税配额情况进行调查【案例概述】1997年7月30日,DSB成立了专家小组,对欧盟家禽进口及关税配额(TRQ)情况进行调查。在乌拉圭回合中,欧盟的承诺包括1.55万吨冷冻家禽肉类自由关税TRQ。巴西认为,这个TRQ来源于巴西与欧盟根据GATT第28条“关税减让的修改”进行的双边谈判,该谈判作为“欧盟含油籽”案的一部分。根据此关税配额,进口需要许可证。对于非配额的进口,根据《农业协议》规定的条件,承诺表允许欧盟对此类肉的进口征收附加税。巴西批评欧盟没有充分执行双边协议所要求的TRQ,因而违背了GATT第28条的规定。巴西还声称欧盟没有按照第3条国民待遇的分配程序来实施TRQ,且欧盟在分配配额时故意排斥巴西,违背了第5条透明度要求、《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第1条和第3条的规定、GAIT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对于非配额贸易,巴西声称欧盟没有遵守《农业协议》第5条特殊保障条款的规定。专家小组1998年3月12日分发的报告得出结论,巴西不能证明欧盟没有执行及管理清单中列出来的家禽肉类的TRQ。但专家小组裁定,欧盟没有遵守《农业协议》第5条第1款(b)的规定,因为在3与欧盟触发价格进口相关的计算中排除了关税。巴西在1998年4月上诉中质疑专家小组对第5条、第8条和第28条的裁定。欧盟也上诉专家小组关于它根据《农业协议》实施的特别保障条款的裁定。1998年7月13日,上诉机构支持专家小组关于欧盟遭守了GATT及《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规定的裁决。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小组关于欧盟没有遵守《农业协议》规定的裁定,裁定相关的进口触发价格是CIF价格,不包括关税。上诉机构还裁定欧盟违背了GATT第5条第5款的规定,因为它在决定附加税时使用了“代表性价格”,这与进口运输价格恰好相反。1998年7月23日,DSD通过了上诉机构的报告及上诉机构修改后的专家小组报告。【规则评析】在应用《农业协议》的保障条款时,需要注意两点:第一,确定根据数量标准还是价格标准;第二,确定触发价格及出口价格。在上述案例中,争端就发生在触发价格的确定上。《农业协议》第5条规定,运用特别保障条款既可以根据数量标准,也可以根据价格标准。(1)根据数量标准征收附加税。对于数量型SSG,援引SSG保障条款的触发价格①确定:第一,在3个连续的年份里,产品的市场准入机会少于或等于10%,基点触发价格为125%;第二,如果市场准入机会大于10%,小于或等于30%,基点触发价格为110%;4第三,如果市场准入机会大于30%,基点触发价格等于105%;如果列入减让表的进口产品的总量超过前三年相应平均数量的125%的触发价格水平,或者超过最小市场准入机会的10%,则可以征收附加税。以此标准征收的附加税只能以当年为限,且征收的幅度不得超过当年实施普通关税的1/3。此外,对于正在运输中的产品,若属于征收附加税之前在合同中已经规定的可进口产品,如果它可以计入下一年,则可以不征收附加税。(2)根据价格标准征收附加税。如果列入减让表的进口产品价格超过触发价格则可以征收附加税。进口价格应是国内货币度量的平均到岸价或是与该产品品质和加工相一致的适当价格。在征收附加税时,按以下标准进行:(a)如果进口价格与触发价格的差额低于或等于该触发价格的10%,则征收的附加税为该差额的30%;(b)如果进口价格与触发价格的差额高于10%,但低于或等于触发价格的40%,则征收的附加税为该差额的50%加上(a)允许征收的附加税;(c)如果进口价格与触发价格的差额高于40%,但低于或等于触发价格的60%,则征收的附加税为该差额的70%加上(a)和(b)允许征收的附加税;(d)如果进口价格与触发价格的差额高于60%,但低于75%,则征收的附加税为该差额的70%加上(b)和(c)允许征收的附加税;(e)如果进口价格与触发价格的差额高于75%,则征收的附加税为该差额的90%加上(b)、(c)和(d)允许征收的附加税。5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如果以价格标准征收附加税,那么,进口价格与触发价格相差的幅度越大,征收的税额就越多。(3)征收附加税的原则及程序。对于易腐烂产品和季节性产品,在征收附加税时要考虑到这些产品的特殊性。如果相对基期来说确定数量的基期较短,可以对这些产品采用数量标准来征收附加税。如果存在不同时期及不同参考价格,可以按价格标准征收附加税。在实施特别保障时要遵循透明度原则。如果采用数量标准征收附加说,应以书面通知其他成员,尽可能提前通知,最迟不超过措施实施后10天。如果采用价格标准征收附加税,应以书面形式在首次实施措施10天内通知其他成员。有关成员在相关产品进口量下降时,尽可能不使用数量标准征收附加税,且在采取保障行动前应与有利益关系的成员就采取行动的条件进行磋商。如果符合以上规定,有关成员将不执行GATT第19条有关条款。由以上相关规定,可以认为,SSG条款在WTO中是独一无二的,与《保障措施协议》和《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中的保障措施不同,它没有要求进口成员证明严重损害和因果关系,只要在进口量超过一定的触发水平或者进口价格低于一定的触发价格时就可以援引。此外,《保障措施协议》第6条及第7条第4款允许采取临时措施及要求中期评价,但SSG条款没有如此规定,因为SSG措施的实施时间一般都较短。SSG条款是较容易被使用的保护措施之一,因而阿根廷、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成员在以往几年中建议取消SSG条款。这些成员认为自6WTO生效后,农产品已经关税化,没有必要再使用保障条款。同时,它们也认为特殊保障条款可以满足进口成员生产者的需要。然而,考虑到许多农业进口国,如欧盟和日本等的需要,近期难以取消SSG,需要成员采用不同的方法来改善农产品贸易。在目前的SSG条款中,存在一系列问题,例如:援引条件的不合理、没有规定援引价格型SSG措施限期、没有易腐烂及季节性产品的约束性条款、缺少地区经济一体化的相关内容、缺少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别待遇以及对成员的通知要求等,具体体现在以下8个方面:第一,援引SSG条款的触发价格不合理。例如,如果市场准入机会为4%,由于基点触发价格为125%,进口产品的市场份额即使只增加1%就可被援引。在市场准入机会大于10%,小于或等于30%的情况下,由于基点触发价格水平为110%,如果市场准入机会为10%,则可以在进口产品的市场份额增加1%时被援引。同时,在市场准入机会高于30%,基点触发价格为105%时,即使市场准入机会增加1.5%,也可以援引。总的看来,即使进口产品的市场份额增加一点,SSG措施也可能被自动地援引。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数量型SSG措施进行修订。例如,第一,在市场份额小于10%时,基点触发价格为40%;第二,在市场份额大于10%且小于30%时,基点触发价格为120%;第三,在市场份额大于30%时,基点触发价格为107%。同时,需要在第一点中加入一定的限制条件,如SSG条款在进口市场份额小于2%时不能被援引,这样就能避免在进口产品市场份额增加较少时被援引。7第二,进口价格可以下降到某个水平,在这个水平上,即使产品进口量下降,价格型SSG条款也能被援引,因而《农业协议》第5条第7款规定成员在产品进口量下降时可以采取价格型SSG措施。但是,即使价格下降,如果国内产品消费没有由于国民收入的下降而下降,也不会对国内生产者造成任何损害,因而需要改变第5条第7款:在进口数量下降时,尽管国内生产的产品没有下降,但成员不应诉诸第1条第2款。第三,尽管数量型SSG措施能被维持到年末,在价格型SSG中没有规定这样一个时期。为了澄清该条款,价格型SSG措施需要像数量型SSG措施一样,对实施时期加以明确界定。第四,SSG条款关于对易腐烂及季节型产品的特别措施的规定为“以上所规定的条件在考虑到这些特殊性产品时被应用”。虽然“不长于3个连续的年份”被用作数量型SSG措施的一个参考价格,“不同时期的不同参考价格”被用于价格型SSG措施,但实际上,进口成员可以在几乎没有任何约束的情况下对易腐烂及季节型产品援引SSG条款。为了澄清这一点,需要对易腐烂及季节性产品进行界定,对参考价格及时间的标准作详细规定。第五,在SSG条款中,缺少对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规定。应当在其他条款中考虑使用相同货币作为统一货币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情况。例如,波兰在公布参考价格时以欧洲货币单位(ECU)来报价。援引价格型SSG条款的重要前提是考虑不同货币的情况,因而在表述价格时有必要增加关税同盟及自由贸易区的情况。8第六,特殊保障条款没有规定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优惠待遇。对于此问题,可以考虑制定不同的基点时期以适应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具体情况。第七,尽管第5条第7款规定了有关的通知情况,但通知方式在成员之间存在明显差异,建议成员使用波兰的通知形式,波兰的通知形式包括产品的描述、关税成员、触发价格、进口产品的增加量、实施期限、在连续三年内的进口和消费。第八,某些成员由于本国的特殊原因,没有列出SSG产品,应允许在SSG产品的数目减少时,该成员可增加某些对农业有重大利益的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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