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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检食函〔2012〕207号关于印发江苏进出口食品口岸监管场所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分支检验检疫局:为全面推进口岸检验检疫综合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江苏进出口食品口岸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局组织制定了《江苏进出口食品口岸监管场所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各局应在2012年8月30日前完成对辖区内现有的进出口食品口岸监管场所的清理检查,在2012年10月30日前督促相关单位完成整改,2012年11月-12月省局将组织抽查。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江苏进出口食品口岸监管场所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江苏进出口食品口岸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进出口食品口岸监管场所符合相关食品卫生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江苏辖区内进出口食品口岸监管场所的申请、验收和监督管理工作。进出口食品口岸监管场所包括进出口食品口岸查验场所、进口食品指定或认可储存场所。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口岸进口的食品(如进境肉类)以及规定存放在备案冷库的食品(如进境肉类和水产品),其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进出口食品口岸查验场所和指定储存场所的验收,并对全省进出口食品口岸监管场所的运行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抽查。—3—监管场所所在地分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分支局)负责辖区内口岸查验场所和指定储存场所的初审、认可储存场所的验收以及辖区内监管场所的日常和定期监督管理工作。申请单位负责口岸监管场所的规划、建设、申请、运行和维护,并配合检验检疫开展相关工作。第四条本规定采用下列定义:1.进出口食品口岸是指从事进口食品到港或出口食品离港装卸业务的海港、空港、陆路口岸(含通关点)。2.进出口食品口岸查验场所是指位于口岸的用于进出口食品现场查验操作的专用场所,包括冷库、仓库、月台等专用场地。3.指定的进口食品储存场所是指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向食品进口商提供储存、整理和管理进口食品等服务的仓库、冷库。4.认可的进口食品储存场所是指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用于储存本单位进口食品的自属仓库、冷库。认可的进口食品储存场所只能供本单位使用,不得租借给别的单位用作进口食品储存场所。认可的储存场所原则上应设在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所在辖区。如进口的原料性食品仅供收货人本单位使用,认可的储存场所可以设在收货人(即使用单位)所在地,报关地和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实施联合监管。第五条进出口食品查验应在经省局验收合格的进出口食品口岸查验场所内进行。未经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不合格和需返工整理的进口食品,应当存放在省局指定或者认可的储存场所内,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4—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第二章申请第六条申请单位应按照《江苏进出口食品口岸查验场所基本要求》(附件1)和/或《江苏进口食品指定、认可储存场所基本要求》(附件2)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管理人员、建立并有效运行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第七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分支局申请验收并提交申请材料,包括:1.进出口食品口岸监管场所验收申请表(附件3);2.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口岸以外区域除外);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必要时)5.卫生备案证书复印件(必要时);6.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必要时)7.组织机构及其职责;8.查验场所/储存场所(罐区)平面图;9.设施设备配置情况;10.相关管理制度;11.自查验收报告。第三章受理和初审预验收第八条对于申请口岸查验场所和指定储存场所验收的,分支局收到申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预验收工作,初审预验收工作包括材料审核和现场检预查考核。初审预验收合格的,分支局应—5—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省局;存在待整改的不符合项或者不合格,分支局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待整改的不符合项或者初审预验收不合格。第四章验收第九条申请口岸查验场所和指定储存场所验收的,省局应在接到申请材料后三十日内,组成验收组并完成现场验收。验收组应对照验收条件逐项考核,并填写《江苏进出口食品口岸监管场所现场验收记录》(附件4)。验收结束后,验收组应将验收情况反馈申请单位和所在地分支局。对于验收组提出的限期整改的不符合项,申请单位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分支局,分支局应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验证。分支局应在整改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预验收评审报告和跟踪验证报告提交省局。省局对验收组提出的验收报告和申请单位的整改验证情况进行审查,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验收结论。并将验收结论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分支局。第十条申请认可储存场所验收的,分支局在接到申请材料后三十日内,组成验收组并完成现场验收。对于分支局组织验收的,验收结束后,验收组应将验收情况反馈申请单位。—6—对于验收组提出的限期整改的不符合项,申请单位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分支局。分支局应于每年6月30日及12月31日前将本局认可的储存场所名单报省局备案。第十一条进出口食品口岸监管场所认定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照第六条规定提出复查申请。第十二条省局将定期公布通过验收的口岸监管场所名单。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分支局应对进出口食品口岸监管场所是否持续符合规定的基本要求进行监督管理,将发现的问题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做好记录。监督管理的方式包括:1.日常监督管理。可结合进出口食品口岸查验、进口食品现场抽样检验等工作实施,但每年不得少于4次。2.定期监督检查。按照基本要求对监管场所进行的全面检查,每年至少组织1次。省局不定期对进出口食品口岸监管场所进行监督抽查。第十四条在对进出口食品口岸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监管场所资质:1.不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工作,导致监管工作无法有效进行的;2.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致使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3.出现违法、违规现象的。4.出现其他有碍食品安全情况,不能保证存放食品安全的。—7—第十五条被取消监管场所资质的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已经取得出口食品卫生备案证书的企业储存场所,自动获得认可储存场所资质。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附件:1.江苏进出口食品口岸查验场所基本要求2.江苏进口食品指定、认可储存场所基本要求3.进出口食品口岸监管场所验收申请表4.江苏进出口食品口岸监管场所现场验收记录—8—附件1:江苏进出口食品口岸查验场所基本要求(试行)一、申请单位资质1.具有独立法人资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2.取得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3.合法经营,诚实守信,无违法行为,无不良记录。4.配备口岸查验设施设备及管理人员、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行。5.积极支持、有效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开展业务工作。二、基础设施要求1.周边环境(1)查验场站应远离妨害食品安全的污染源,500米范围内没有畜禽饲养场、化工厂等。(2)查验区域应保持整洁、卫生,无积水、无扬尘、无鼠害、无有害生物和病媒昆虫栖息和滋生环境,有专用垃圾存放场所和杂物堆放区,确保环境不会对进口食品产生污染。(3)查验场所卫生间应当有冲水、洗手、防蝇、防鼠设施,不对食品造成污染。(4)其他要求应要满足《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国境口岸卫生要求》的条件设置(国质检通〔2007〕149号)。2.硬件设施(1)具有专用的相对独立的查验场地,场地面积可供对足够—9—数量的集装箱实施查验。A、封闭式查验场房。地面高度适合集装箱或者集装箱厢式货车的对接,对接门的尺寸能满足封闭对接需要,方便搬运叉车上下作业。有温湿度要求的货物,应配备温湿度计和自动温度记录仪。冷冻库温度应达到-18℃以下,冷藏库温度应达到0℃-4℃。应配备足够的制冷用电源插座,确保集装箱持续制冷。B、平台式查验场地。查验平台高度适合集装箱车或者集装箱厢式货车的停靠,方便搬运叉车上下作业。设有防雨设施。(2)场地地面硬化,排水良好,大门、围墙和下水道有防鼠设施,无病媒昆虫和啮齿动物孳生地,病媒生物监测密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3)建筑材料应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构筑,便于清洗。(4)建设有车辆停靠区、掏箱区等,物流线路、功能区划分合理,标识清楚。(5)配备必要的装卸设备。(6)进口动植物源性食品的查验场所,设有能够满足动植物源性食品疫情疫病防控要求的消毒设施装备和药品储存间。(7)具备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能力。(8)配备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视频监控软硬件设施,监控范围覆盖查验现场,清晰度满足看清集装箱封识和产品外包装上的文字符号。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3.办公区域条件—10—(1)设置工作人员办公区,货主及其代理人员临时等待场所。办公室应配备电脑、电话、网络、空调、传真等办公设施。(2)设有相关规定、制度的公开展示设施。三、人员要求1.制定岗位职责和岗位资质要求,至少配备2名工作人员协助检验检疫查验工作。2.查验场所人员应满足《进出口食品储运场所与人员卫生规范第二部分:储运人员》(SN/T1879.2-2007)要求。3.管理人员具备食品相关专业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备相关资质。4.录用的各级人员需经培训、考核,应当具备相应岗位的技术技能,所有人员持证上岗。5.符合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要求,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四、管理制度申请单位至少应建立以下管理制度:1.场站卫生管理制度2.货物装卸作业操作规程3.查验专用冷库管理制度4.消毒防疫制度5.有毒有害物质管理制度6.废弃物处理制度7.记录管理制度8.人员培训制度—11—附件2:江苏进口食品指定、认可储存场库场所基本要求(试行)一、申请单位资质1.具有独立法人资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2.取得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口岸以外区域除外)。3.申请认可储存场库场所的单位,属于生产加工企业应取得生产许可证,属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应同时取得卫生备案证书,属于经营企业应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4.合法经营,诚实守信,无违法行为,无质量及管理方面不良记录。5.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及管理人员、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行。6.积极支持、有效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开展业务工作。二、基础设施要求1.周边环境(1)储存场所应远离妨害食品安全的污染源,500米范围内没有畜禽饲养场、化工厂等。(2)储存场所周围无积水、无扬尘、无鼠害、无有害生物和病媒昆虫栖息和滋生环境,有专用垃圾存放场所和杂物堆放区。(3)储存场所卫生间应当有冲水、洗手、防蝇、防鼠设施,不对储存食品造成污染。2.硬件设施—12—(1)储存场所满足《进出口食品储运场所与人员卫生规范第一部分:储藏库房》(SN/T1879.1-2007)要求。(2)应封闭,对工作人员、车辆、运输工具等的进出应进行必要的控制,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仓库。(3)面积满足储存需要。(4)建筑材料应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构筑,便于清洗。油脂储罐内壁应采用不锈钢材料,或在内壁材料上涂有防锈、防氧化涂料。易于清洗,保持清洁,不对储存食品造成污染。(5)地面应使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防滑材料铺砌,平整并有一定坡度,最低点设置地漏,以保证不积水。(6)储存场所应设置防鼠防虫害设施,排水沟出口和排气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格栅或网罩,以防鼠类或虫害。(7)储存场所内配备足够数量的物品存放架/栈板。(8)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除冷库外的储存场所)。(9)有温湿度要求的货物,应配备温湿度计和自动温度记录仪。冷冻库温度应达到-18℃以下,冷藏库温
本文标题:关于印发江苏进出口食品口岸监管场所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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