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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分类管理实施细则》(节选)5企业分类要求5.1一类企业要求5.1.1企业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总局相关规定的要求,诚实守信,守法经营,并作出食品质量安全承诺,明确企业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对产品质量负全责,近两年内未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5.1.2企业能持续符合国家质检总局20号令要求,溯源体系健全,批次管理明晰。5.1.3建立并有效实施HACCP体系并通过第三方认证。5.1.4两年内报检的出口食品安全卫生项目合格率100%,在国外未发生过任何因质量问题所致的官方通报、销毁、索赔或退货等不良情况。5.1.5建立完善的自检自控体系,企业实验室按照ISO/IEC17025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其检测资源和能力能满足其原料控制、生产过程控制和成品安全卫生质量控制主要安全卫生项目的检测需要(包括人员、设备、试剂、方法标准等),两年内在检验检疫部门组织的实验室能力验证中全部合格。本企业实验室没有能力检测的项目委托有资质的实验室检测,其抽样检测频率应满足自检自控的需要。5.1.6所用原辅料和添加剂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总局规定须来自备案基地的原辅料,必须来自备案基地;(2)来自合格供方;(3)每批原辅料必须附有相关合格证明;(4)备案的种植、养殖基地所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等经成分确认,确保其不含有违禁成分。(5)原辅料、添加剂经验收合格,并如实向检验检疫部门申报备案;主要原辅料必须送自有实验室或具备相应资质的实验室检测合格。5.1.7食品内包装应来自检验检疫部门备案企业(客供包装除外)或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5.1.8具备一定的规模,常年稳定生产,年出口批次100批以上或货值1000万美元以上。5.1.9企业应有效采用全过程远程电子监控、电子化质量追溯系统等现代化监管手段。5.1.10企业配备了经检验检疫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食品安全质量监督员。5.2二类企业要求5.2.1企业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总局相关规定的要求,企业诚实守信,守法经营,并作出食品质量安全承诺,明确企业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对产品质量负全责,一年内未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5.2.2企业能持续符合国家质检总局20号令要求,溯源体系健全,批次管理明晰。5.2.3建立并有效实施HACCP体系。5.2.4一年内报检的出口食品安全卫生项目合格率100%,在国外未发生过任何因质量问题所致的官方通报、销毁、索赔或退货等不良情况。5.2.5企业实验室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其检测资源和能力能满足其原料控制、生产过程控制和成品安全卫生质量控制常规项目的检测需要(包括人员、设备、试剂、方法标准等),一年内在检验检疫部门组织的实验室能力验证中全部合格。本企业实验室没有能力检测的项目委托有资质的实验室检测,其抽样检测频率应满足自检自控的需要。5.2.6所用原辅料和添加剂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总局规定须来自备案基地的原辅料,必须来自备案基地;(2)来自合格供方;(3)每批原辅料必须附有相关合格证明;(4)备案的种植、养殖基地所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等经成分确认,确保其不含有违禁成分;(5)原辅料、添加剂经验收合格,并如实向检验检疫部门申报备案;主要原辅料必须送自有实验室或具备相应资质的实验室检测合格。5.2.7食品内包装应来自检验检疫部门备案企业(客供包装除外)或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5.2.8具备一定的规模,常年稳定生产,年出口批次50批以上或货值500万美元以上。5.2.9企业应有效采用全过程远程电子监控、电子化质量追溯系统等现代化监管手段。5.2.10企业配备了经检验检疫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食品安全质量监督员。5.3三类企业:未取得一类、二类企业资格的其他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企业。5.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全省同类企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而且其他条件均符合一类企业或二类企业要求时,5.1.8和5.2.8所规定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9企业分类的考核、审批与动态调整9.1企业声明愿意实施分类管理的企业应事先填写《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愿参加分类管理声明》(附件2),并交所在地分支局。企业不填写声明的,视为三类企业管理。9.2企业分类的考核9.2.1分支局接到辖区内企业的声明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进行分类考核(考核记录表见附件3)。9.2.2考核组应至少由2名具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评审员或主任评审员资格的人员组成,必要时应邀请实验室管理人员参加考核。9.2.3考核组在考核结束后应提出二类企业的考核结论或一类企业的推荐意见。9.2.4被推荐为一类企业的,由省局食品监管处组织异地考核组进行验证考核,验证考核组应在考核结束后作出考核结论。9.2.5经省局考核组考核,不符合一类企业条件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一类企业等级。9.3企业分类的审批9.3.1一类企业由分支局推荐,省局食品监管处审批。9.3.2二类企业由分支局分管局长审批,报省局食品监管处备案。11监督管理11.1企业分类的动态管理已填写声明的企业,其分类管理的动态调整由分支局或省局按下列规定直接实施,不需要企业另外填写申请。11.1.1企业生产加工的新品种(主要原辅料改变或加工工艺改变),应连续检验检疫3批合格,并在确定国外无任何不良反应后再按照其新确定的类别实施管理,同时报省局食品监管处备案。11.1.2已批准为一类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况时,应立即将其降为三类企业。分支局发现的,由分支局直接将其降级意见,并报省局食品监管处批准;省局发现的,由省局通知分支局将其降级。涉嫌违法时,应依法对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1)有违法违规行为,并对食品质量造成重大安全卫生隐患的;(2)违反“专厂、专号、专用”规定,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对食品质量造成重大安全卫生隐患的;(3)对原料、辅料的安全卫生质量失去有效控制的;(4)在国外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被国外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或给我国出口食品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5)被总局或省局列入黑名单的;(6)其他不符合一类、二类企业条件的情况。11.1.3已批准为一类的企业,出现除11.1.2中所列情况以外的不符合5.1条的情况或残留监控、出口检验时被检出安全卫生项目、疫情疫病不合格,经调查确认企业在生产管理中存在严重过失的,应立即取消其一类企业资格,将其降为二类企业。分支局发现的,由分支局直接将其降级意见,并报省局食品监管处批准;省局发现的,由省局通知分支局将其降级。11.1.4已批准为二类的企业,在出现不符合5.2或出现11.1.2所列情况的、以及残留监控、出口检验时被检出安全卫生项目、疫情疫病不合格,经调查确认企业在生产管理中存在严重过失的,分支局应立即取消其二类企业资格,将其降为三类企业,并报省局食品监管处备案。涉嫌违法时,应依法对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11.1.5在发现企业存在问题并对其实施降级处理的同时,分支局应责令企业进行原因调查、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情况和效果实施验证。11.1.6被降级的企业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后,连续50批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合格,并在国外无不良反应的,可以在被降级后的级别上上升一个级别。拟升到一类企业的,应报省局食品监管处批准。11.1.7因违法、违规或弄虚作假而被降为三类的企业,一年内不得升级。一年后经验证其整改确实到位的,再连续100批食品检验检疫合格,并在国外无不良反应的,可以升为二类企业。11.2企业分类的重新审核当企业的生产条件、管理体系、加工工艺、组织机构、人员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分支局应对企业的分类进行重新审核。重新审核的考核程序同9.2,审批权限同9.3。如果经重新审核后企业的分类级别有变化的,应报省局食品监管处。12实施分类管理食品的出证、放行12.1食品出口放行时,检验检疫人员应在经过审核的企业厂检合格单上签字确认。厂检单所体现的检测项目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并具有可追溯性,确保货证相符。其检测结果除本企业实验室检测得出的结果外,其余结果应随附有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12.2实施分类管理的出口食品,未抽检批需对外出具证书并体现安全卫生项目指标检测数据或针对具体安全卫生指标进行判定的,分支局必须实施自检。未抽检批出口食品的一般品质指标可以认可企业的检测结果(合同、信用证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本文标题:出口食品分类管理实施细则(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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