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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加工贸易政策法规宣讲资料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编-2-目录一、44号公告基本情况1.44号公告出台的背景与目的是什么……………………………………………………………12.44号公告对加工贸易调整的主要内容……………………………………………………………13.44号公告对东莞外源型经济发展的主要影响是什么……………………………………………24.东莞哪些企业可以从事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25.国家是否会通过政策调整的方式取消加工贸易…………………………………………………36.来料加工企业转为三资企业能不能规避44号公告的影响……………………………………37.加工贸易政策调整是否意味着不再允许新办来料加工企业……………………………………4二、加工贸易企业缴纳台账保证金操作办法8.企业是否可以通过保付保函的形式缴纳台账保证金……………………………………………49.什么企业需要开立加工贸易企业台账保证金保付保函…………………………………………410.首次申请开立加工贸易企业台账保证金保付保函须提交什么数据…………………………511.企业申请开立保函时应提供适当的反担保,中行接受的反担保方式有几种………………612.中行接受哪些金融机构开立的备用信用证作为加工贸易企业台账保证金保付保函的反担保…………………………………………………………………………………………………613.以金融机构出具的备用信用证(后称L/C)为反担保,对L/C应注意什么问题……………714.中行开立加工贸易企业台账保证金保付保函如何计费………………………………………715.企业开立保函后须变更合同,应如何相应办理台账变更业务………………………………716.保函注销应注意什么问题………………………………………………………………………817.对A类(包括AA类)、B类企业应缴纳台账保证金计征方法如何……………………………818.从国内B型保税仓转进的限制类料件,是否也列入缴纳保证金……………………………919.部分料件涉及限制类,成品都属于限制类的,按哪种方式征缴保证金……………………920.如果料件为深加工结转,但成品有部分为深加工结转,也有一部分为直接出口,请问此种情况要交台账保证金吗?如何计算……………………………………………………………921.一个合同有一部分是深加工结转,一部分是进出口,是否需分开签两项…………………922.出口商品属于限制类,进口料件也涉及限制类,其中,进口料件为深加工结转,可否签订合同时不注明深加工结转,提交进口料件保证金,不交出口保证金………………………9-3-23.合同备案时标明是深加工结转的商品不能再直接进口/出口,但没标明是深加工结转的商品可否以结转方式进/出口………………………………………………………………………1024.既是联网监管企业,又是B类企业,是否按联网监管企业管理,有新增限制类料件或成品时才需交保证金………………………………………………………………………………1025.进出口都是限制类商品,进口料件是国内转厂,产品直接出口,或在国内转厂出口,是否要交保证金……………………………………………………………………………………1026.在8月23日以前签订的合同有属于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的进口料件,已经按规定缴纳了保证金。该合同可否申请延期………………………………………………………………1027.在申请新合同时,限制进口的料件一部分是深加工结转,另一部分是直接进口,请问在申请新合同怎样注明……………………………………………………………………………1028.以深加工结转方式在国内转入限制进口类商品和转出限制出口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是否要实行银行台账保证金实转…………………………………………………………………11三、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29.来料加工企业转为三资企业,机器设备、厂房是否可作为资本金直接投资………………1130.来料加工企业转为三资企业,有政策上的强制性要求吗?经营限制类商品的来料加工企业是否一定要转三资企业,若不转,有何影响…………………………………………………1231.来料加工企业经营期限到期后,是否可以延期继续从事来料加工…………………………1232.如何理解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来料加工企业转为三资企业就是转型升级吗…………1333.来料加工企业转为三资企业要办哪些手续?要注意哪些问题……………………………1334.加工贸易企业如何应对当前国家加工贸易政策调整………………………………………1335.东莞政府如何为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提供协助…………………………………………14-1-〔编者按〕去年以来,国家有关部委相继出台和调整了一系列加工贸易政策法规,给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为使广大加工贸易企业和外商了解相关政策背景,熟悉和掌握相关操作细则,增强应对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的能力,推动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现将有关热点、难点问题整理如下,供参考学习。一、44号公告基本情况问:44号公告出台的背景与目的是什么?答:此次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政策调整,主要目的是为了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严格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抑制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产品出口,减少贸易摩擦,促进贸易平衡,缓解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实现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问:44号公告对加工贸易调整的主要内容?答:本次公布的限制类商品目录共2247个十位海关商品编码,其中394个是2007年之前发布的,1853个是新增的。新增商品类别主要涉及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布匹、家具、金属粗加工产品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具体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东部地区海关分类为A类和B类的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需缴纳50%的保证金,海关分类为C类的企业需缴纳100%的保证金。中西部地区海关分类为A类和B类加工贸易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但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企业开展的深加工结转业-2-务除外。(二)对加工贸易合同设置了1个月的缓冲期。2007年8月23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持齐全的材料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仍按原规定管理。(三)新项目不能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对2007年7月23日前未获得外贸权的东部地区企业,不予受理其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申请。但此前已承接过加工贸易委托加工业务、且不具有外贸权的东部地区生产企业,在2007年10月23日前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转型为具有外贸权的企业可以继续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问:44号公告对东莞外源型经济发展的主要影响是什么?答:总体上看,此次限制类商品政策调整对促使企业向更高技术含量、更大增值环节发展,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实现加工贸易持续健康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此次政策调整重点在于商品结构和区域结构调整,涉及企业的主要是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问题。由于企业货物出口后,海关会将这笔流动资金和利息还给企业,因此44号公告出台只是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即企业要额外承担银行贷款利息与海关清还利息的差额。此外,按照最新的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公告2007年第71号《台账保证金缴纳方式公告》,加工贸易企业可以现金、保付保函等多种形式缴纳台账保证金,即企业只要承担银行办理保付保函的有关费用就可以解决保证金台账实转的问题。可以说,44号公告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是比较小的。问:东莞哪些企业可以从事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答:按照商务部产业司对44号公告的解读:-3-(一)在公告发布之日(2007年7月23日)后新设立企业,不能从事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可以从事非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二)2007年7月23日前已承接过委托加工、且不具有外贸权的加工企业,在公告发布之后三个月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在公告发布之后规定时间内取得了本企业外贸权的,可以开展限制类和非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三)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新设立的企业不受此政策限制,但目前东莞仍没有此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问:国家是否会通过政策调整的方式取消加工贸易?答:不会。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对加工贸易发展提出了“继续发展加工贸易,着力吸引跨国公司把更高技术水平、更大增值含量的加工制造环节和研发机构转移到我国,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五十六字方针,首先是肯定了要继续发展加工贸易,包括了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政策调整不是要取消加工贸易,而恰恰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加工贸易。禁止和限制“两高一资”产品及加工水平低的产品加工贸易,完善准入管理,是国家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问:来料加工企业转为三资企业能不能规避44号公告的影响?答:不能。国家加工贸易政策调整以及相关配套政策制定的对象是所有加工贸易企业。44号公告对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进行调整,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方式,涉及到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的来料加工企业和三资企业。因此,对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征收台账保证金不分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都须按规定的计征方法缴纳保证金。因此,来料加工企业转为三资企业不能规避44号公告的影响。-4-问:加工贸易政策调整是否意味着不再允许新办来料加工企业?答:不是。国家加工贸易政策的调整以及相关政策的制定是针对所有加工贸易企业,只要是加工贸易企业,无论是三资企业还是来料加工企业都是一样的。就44号公告具体内容来讲,在公告发布之日后获得外贸权的新设立企业,不能从事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但可以从事非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这里所指的新设立企业,既包括来料加工企业,也包括三资企业,因此,只要是新办的加工贸易企业,无论来料加工企业还是三资企业都不能从事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但可以从事非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二、加工贸易企业缴纳台账保证金操作办法问:企业是否可以通过保付保函的形式缴纳台账保证金?答:可以。9月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发布了《台账保证金缴纳方式公告》(2007年第71号公告),明确了加工贸易企业可以现金、保付保函等多种形式缴纳台账保证金,具体操作仍按现有规定办理。问:什么企业需要开立加工贸易企业台账保证金保付保函?答:中国银行加工贸易企业台账保证金保付保函业务是专门针对需要向海关缴纳关税及其它税费保证金的加工贸易企业(包括来料加工企业和三资企业)而开办的一项手续便捷、费用低廉的特色业务。该项业务为企业提供了除缴纳足额保证金以外的另一种缴费形式选择,即企业可选择以加工贸易企业台账保证金保付保函方式缴纳税费保证金,从而达到减少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周转的目的。目前,中国银行是由海关总署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确认的唯一可为加工-5-贸易企业提供担保的金融机构。问:首次申请开立加工贸易企业台账保证金保付保函须提交什么数据?答:1、经年审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2、台账卡复印件(东莞/太平海关台账点)3、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4、企业印模授权书及授权人签样、业务适用印章及被授权人员签样5、企业的贷款卡复印件6、《银行保证金台账开设/变更联系单》第三、四联7、《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企业出具的英文名称确认函8、外汇登记证复印件(三资企业)9、在中行辖内任一分支机构开立的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账号及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账号特别提醒:①企业应及时核销到期合同,如果在中行台账点有逾期未核销、停账待销台账、台账账户关闭等情况,中行将不能为企业开立加工贸易企业台账保证金保付保函;②如果企业未开设海关加工贸易企业台账保证金账户,请持人民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企业公章、法人代表私章到东莞/太平海关中行台账业务经办点开设;③在中行开立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须持以下开户资料办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企业公章、法人代表私章、财务章、企业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企
本文标题:加工贸易限制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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