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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商标平行进口研究——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姓名:刘伟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国际法学指导教师:黄涧秋20080401商标平行进口研究——从利益平衡的角度作者:刘伟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相似文献(1条)1.学位论文李媛商标权限制研究2007商标权限制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商标权人的权利与他人的正当权利或公众利益发生冲突,法律为了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协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对商标权人专有权利及其法律保护作出必要限制。各国对商标权的限制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种:商标的合理使用、商标权穷竭、商标在先使用权。对商标权进行限制体现了商标法的发展趋势。对商标权限制进行研究有利于完善我国商标权制度,同时有利于平衡商标权人与竞争对手及消费者间的利益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商标权限制是利益平衡理论对商标法的要求。商标权限制是实现商标权人利益与消费者利益和一般公众利益均衡的需要。商标权限制体现了对商标权益分配的公平正义观。商标权限制体现了促使商标权人承担促进知识和信息被公众接近与利用的社会责任。商标合理使用包括商业性使用和非商业性使用。商标合理使用可以结合使用的主、客观方面从六个标准进行判断。商标权穷竭从穷竭的地域范围上划分有三种类型,即国际穷竭规则、国内穷竭规则和区域穷竭规则。商标平行进口是指内容相同的商标产品在两个以上国家均获得商标权保护,未经授权的进口商将此种商标产品从一国进口(或出口)到另外一国的行为。商标平行进口理论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商标权穷竭原则是地域性还是普遍性的原则。未注册商标经过使用便会凝聚一定的商业价值,对其在先使用权进行保护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可以弥补注册主义原则的不足,也是保护既有利益的需要。对在先使用权的保护要符合必要的构成要件。各国对商标合理使用都在其商标法规中作出了规定,我国还没有将其作为法律形式予以规定。在目前的情况下,只有加快相关立法进程,才能及时应对出现的情况。对于商标权穷竭和商标产品平行进口我国应持立法暂时搁置,利用司法暂行准则明确目前的支持态度,并签订国际双边多边协定,加强国际沟通。我国应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商标在先使用权。商标在先使用权毕竟只是一种有限的使用权,无法与商标权相对抗,其在行使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本文链接:授权使用: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853cf155-a764-4519-8c70-9dea01392c0e下载时间:2010年9月7日
本文标题:商标平行进口研究——从利益平衡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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